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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反腐敗英雄楊佳捐款/鄭恩寵、朱金娣等

我們是上海市民,為反腐敗英雄楊佳聘請律師和幫助他的父母度過難關捐款,我們建議大家自願伸出援助之手,將款設法直接送到楊佳父母的住處.

海市民:
     鄭恩寵 50元
     朱金娣 50元 13042111402
     崔福芳 50元 13564097383
     丁菊英 50元 13248010520
     衛玉華 50元 13764271391
     陸鳳珍 50元 13122665992

誤入禁區遭暴毆,遍體麟傷被刑拘/朱金娣

兩次被暴力毆打的照片
    2006年照片地址:
    
誤入禁區遭暴毆,遍體麟傷被刑拘/朱金娣
    
    2007年照片地址
    誤入禁區遭暴毆,遍體麟傷被刑拘/朱金娣


    誤入禁區遭暴毆,遍體麟傷被刑拘
     ——朱金娣
    
    本人朱金娣,女,原合家居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歇浦路三榮西路十一號;遇動拆遷,依據地方規章,規範性文件,拆遷人於2004年4月26日與我們簽定了三張《差遣補償安置協議》,分別安置在萊陽路880弄20幢,16幢和東波路585弄6幢有關三套房屋內;
    一晃眼四年過去了,目前本人僅獲得東波路的一套無產權證房屋,另外兩套系本人共有產權房,本人今無法獲得!本人認為;有關動遷補償安置協議,系雙方真誠意思的表達,應受合同法保護,協議約定的有關本人的安置份額應受法律保護;拆遷人對本人的共有產權份額非法處分給他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由於地方司法不公,誰都知道被拆遷人打不贏拆遷官司,由於拆遷人「代表政府」,涉及動拆遷民事案件,一概由行政庭審理,一律由被拆遷人敗訴;如同行政案件一般!本人沒有必要花冤枉錢去栽培腐敗貪官!
    本人只能依照信訪條例規定,走合法信訪維權的道路;由於地方信訪無果,本人只能依法進京告御狀。
    眾所周知:萬惡的舊社會,上海黃浦公園門口有一塊牌子,上書「華人與狗不准入內」,列強侮辱半殖民地人民,竟然敢於明目張胆!
    當今中國人民揚眉吐氣,這樣的牌子早已被仍進歷史垃圾堆里,再也不會重現!
    然而,更為不幸的是,腐敗分子在首都城區設立了許多影形的牌子,未顯示的內容為;「維權,上訪人士嚴禁通過,滯留」 !許多誤入禁區的被拘留者抱怨地說;「還不如設立一塊牌子,至少可以避免不明不白被毆打,被關押」。其實腐敗分子何嘗不想設立,只是要設立的牌子太多,有損市容,如何個設法?
    辟如:國家規定的信訪接待地點,設立「周邊不得聚集、滯留「;廣場公共場所,廁所設立「非正常信訪地,不得滯留」 !涉外使館附近設立「嚴禁通行、滯留」 !機關、團體、單位有關場所設立「不准唱歌」 !等,腐敗分子在繁華的首都,誰敢設立起這樣一道全世界絕無僅有的風景區?上述言詞絕非危言聳聽,而是上海市公安機關對上海維權上訪人士「告知書」的部分內容摘錄。
    本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進京舉報、控告;2007年8月25日,本人依法維權,途經北京三里屯附近,遇上駐京辦,即被強行押送回滬,並被刑事拘留,並轉行政處罰,本人不服,依法起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原告起訴明確;8月25日,原告是途經三里屯;目標是馬家樓向中紀委登記舉報,控告;即使因為三里屯系使館區,附近有聯合國開發署,原告是去「告洋狀「又觸犯何法?犯有何罪,何況原告僅是途經而已!附近也不存在國家機關,又怎麼可能去」擾亂機關程序「?後來」上海駐京彀崖叫?揪??土舾澆?納戲夢?ㄈ聳考?釁鵠矗?還燦惺??鋈耍揮謔親ぞ┌煊職丫壑詰淖錈?考佑諶耍?BR>     上海駐京辦在北京私設公堂,嚴刑拷打、逼供;本人據實回答,被打得遍體麟傷,面目全非;當天被拷打的還有浦東地鐵公司張英;還有寧死不屈,被維權公民譽為劉胡蘭式的真正共產黨員鄭培培,等等,十六個人幾乎都是拷打逼問,沒有誰能倖免於難。
    真正的刑事犯罪分子是上海駐京辦,其劫訪有違國法,其行兇觸犯刑法,其打擊報復維權公民,製造冤假錯案,侵犯人權,是全世界人民所絕不允許的。
    被告卻不顧事實,顛倒黑白,莫須有罪名,違反程序地隨意刑事拘留原告,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不是依法撤消案件,賠禮道歉,以取得原告諒解,相反違反程序,變本加厲,釋放的同時行政處罰原告,如何令人信服。
    一審公開審理卻僅允許八人進入法庭旁聽,餘下多數席位,卻不允許公民旁聽,更不允許記者採訪,當天庭審,本人特別授權,懂法的共產黨員趙迪迪全權代理,趙迪迪轉委託原警校教官周敏文共同出庭代理。兩名公民代理人提前出庭,依法向合議庭提交委託書原件和身份證件,合議庭適用法律斷章取義,且非法適用上海高院規範性文件,以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不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由,非法剝奪代理權;合議庭法官唆使法警把當天佩帶黨徽,為本人義務代理的趙迪迪強行拉下法庭;
    於是合議庭剝奪本人訴權,於2007年12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2007)浦行初字第184號,以原告「經傳喚,拒不到庭」為由判決按撤訴出來處理。如此枉判,如何令人信服!2007年12月31日原告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原告上訴認為,被告本人可以從不出庭,而不缺席判決;原告已全權委託趙迪迪和周敏文代理出席開庭,為何剝奪我的委託代理權,還倒打一耙,說成原告不出席開庭;原告本人必須到庭嗎?如何體現司法公正?一審法院連基本事實都不顧,連最起碼的公平也不存在,一審判決解公正嗎?法院的公信力還存在嗎?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刑事拘留原告,卻沒有犯罪事實,不符合刑事拘留兩個缺一不可的條件;「罪該逮捕,情況緊急」『原告連犯罪也稱不上,刑事拘留原告,明顯錯誤!而行政處罰當事人,卻不具備構成「擾亂行為」的要件「主觀故意」;上訴人行走在沒有國家機關的三里屯使館區,又如何可能去擾亂並不存在的「機關」秩序?更談不上「主觀故意」了。
    一審明知被告理虧,卻使出了最為惡事的「金蟬脫殼」之計,剝奪原告代理權,剝奪原告訴訟權,居然以原告:「無理拒絕出庭」之名義判決原告按撤訴處理!一審被告贏得太輕鬆了!一審法官真的已經是「要錢不要臉了」 !一審法官太無恥了,呸!
    官官相護,上下級,腳碰腳!2008年3月10日,兩審法院作出(2008)滬一中行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書!結果不用說,是有中國特色!
    聯繫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波路585弄11號101室
    郵 編:200129 電話:021-33823873
    朱金娣身份證號碼:31010119560727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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