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媽失蹤兩月 姨訴至法院 法院拒不受理
—楊佳媽媽失蹤兩月,親屬訴至法院,法院拒不受理
事因如下:楊佳媽媽王靜梅7月2日後失蹤。王靜榮作為唯一的近親屬到處尋找不見妹妹人蹤。7月13日,王靜榮向大屯派出所報人口失蹤案。接待宋警官答覆領導不在,不能報案。14日下午3點,負責接待的宋警官告訴再次前來報案王靜榮,你妹妹在派出所呆了兩天就走了,如果再過幾天還找不到的話,可以帶兩張照片來報案。再度尋找無果後,王靜榮於7月17日向大屯派出所再次報人口失蹤案,在彭姓接待警官指引下,順利辦理了失蹤報案的手續。
同日晚,王靜榮在報紙上看到有關妹妹王靜梅在北京委託上海律師謝有明為楊佳涉嫌故意殺人案做辯護一事,才得知妹妹與謝有明有聯繫。2008年7月 18日上午,王靜榮打電話給謝律師,但接電話的人不是謝律師本人,並說聯繫不上謝律師。與此同時,王靜榮還給上海市警局、上海市刑事偵查總隊、上海市警局治安總隊打電話詢問妹妹王靜梅的下落,但這些單位都互相推諉,不給答覆。2008年7月21日,無可奈何的王靜榮到北京市警局朝陽分局信訪辦,要求監督履行職責,答覆還是只能找派出所及承辦警官。2008年7月22日,原告第四次到大屯派出所,要求與承辦該案的彭警官見面並告知上海謝有明律師與妹妹王靜梅有過聯繫。彭警官在電話里一味推脫稱:你找謝有明律師就行了,我工作太忙,你就等著吧,說完就把電話掛斷。可是等到9月份了,失蹤兩個月的妹妹王靜梅還是杳無音信,王靜榮決定請律師起訴北京市警局朝陽分局的行政不作為。
9月9日下午4:50,王靜榮與李律師將行政起訴狀遞給立案庭第5窗口一位男法官。法官一看訴狀與楊佳襲警案有關,馬上離座向屋內的立案庭負責人緊急匯報。十分鐘後,5窗口法官非常焦躁的把訴狀遞出,連聲稱沒有警方不作為的證據不能立案。李律師據理力爭認為,行政不作為案件沒法取得證據,而且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立案庭只做形式審查,不能做實質審查,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就應該接收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所以王靜榮與李律師不同意取回行政起訴狀並指出法官的處理方式違法,此時6、7、8窗口法官以及9號窗口值班的立案庭一負責人四人也圍了過來,隔著玻璃一起質問李律師:你是不是律師,把你律師本拿過來,同時要法警過來。李律師把律師證交給5窗口法官,但立案庭一負責人還是指揮法警先把人拉出去。兩位法警一擁而上架著李律師的雙脅強行帶離,剛架走不到六七米,其中一位法官可能覺得大庭廣眾之下這般粗魯確實不太雅觀,於是在玻璃門裡喊「讓他自己走」。立案庭記錄了李律師證件或後才將證件拿出來。
立案遇挫後,王靜榮與李律師決定當天通過郵寄方式向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
採訪聯繫人:
李方平律師:13901360413
行政訴狀附後
行政起訴狀
原告:王靜榮,女,55歲,漢族,北京人,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道家園1號,郵遞區號100025。
法定代表人:肖興國,局長,聯繫電話:010-85953400。
案由:行政不作為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確定被告不作為違法;
2、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職責。
事實與理由:
2008年7月13日,原告找到了朝陽區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以下簡稱:大屯派出所)向其報案,稱原告的妹妹王靜梅(上海襲警案被告人楊佳的母親)失蹤,接待原告的是一名姓宋的警官,宋警官給原告的答覆是:領導不在,不能報案。第二天下午3點左右,原告再次找到大屯派出所,接待原告的還是宋警官,其給原告的答覆是:原告的妹妹王靜梅在大屯派出所呆了兩天就走了,但如果原告過幾天還是找不到其妹妹王靜梅的話,可以帶2張王靜梅的照片來派出所報案。無奈之下,原告只好自己尋找王靜梅,在四處尋找無果後,2008年7月17日原告來到被告處,這次接待原告的是一位彭警官,原告在彭警官的指引下,順利地在被告處辦理了失蹤報案的手續,被告也正式接受了原告報案。同日,原告在報紙上看到妹妹王靜梅的消息,得知王靜梅與為其兒子楊佳涉嫌故意殺人案作辯護的上海律師謝有明有聯繫。則原告於2008年7月18日上午打電話給謝有明律師,但接電話的人不是謝律師本人,並聲稱找不到謝律師,與此同時,原告還給上海市警局、上海市刑事偵查總隊、上海市警局治安總隊打電話聯繫,詢問原告妹妹王靜梅的下落,但這些單位都互相推諉,不予答覆,原告只好依靠自己的力量繼續尋找王靜梅。2008年7月21日,原告到北京市警局朝陽分局信訪辦,要求信訪辦監督被告履行其職責,但得到的答覆還是讓其找當時報案的派出所及承辦案件的警官。2008年7月22日,原告再次來到了大屯派出所,要求與承辦該案件的彭警官見面,遭到了彭警官的拒絕,彭警官只是在電話里講:你找謝有明律師就行了,我工作太忙,你就等著吧,就把電話掛斷了。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在新聞媒體已經披露了上海兩位律師在北京與原告的妹妹王靜梅取得了聯繫,並得到了原告的妹妹王靜梅的授權,被告不履行向上海兩位律師調查王靜梅的下落的職責,被告的行為顯屬行政不作為,為此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08年9月6日
責任編輯: zhongkang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08/0911/102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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