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楊佳襲警案二審在上海高院開庭。我「幸運」地被允許旁聽,被安排在第四法庭看直播。不能進入庭審現場,只看在另一個法庭看直播,這已經不是法律上的旁聽了。
在庭審質證階段,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管唯副主任法醫師出庭,就精神病鑑定方面的問題,接受了檢察員和辯護人的質詢。
翟律師依據楊佳人際關係缺陷,如沒有任何朋友,始終拒收父親聘請的律師,事過九個月才襲警,作案時攜帶八個裝著汽油的啤酒瓶等不可理喻行為,及楊佳遭過山西太原警方的毆打,有過腦振盪等傷情,依照精神病鑑定相關標準,認為楊佳患有精神病,應為其重新做一份鑑定。吉律師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和《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最高法院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覆,認定這家鑑定機構沒有司法鑑定主體資格,鑑定屬於無效。
檢察員則認為,這家機構有資質證書,是由上海市司法局頒發,由於其有合法的證書,且鑑定程序又符合法律規定,這份鑑定報告是有法律效力的。
隨即,審判長當庭駁回了辯護人要求給楊佳重做精神病鑑定的申請。
我以為,當庭駁回辯護人的申請,是極為不負責任。
這是一起死刑案件,應當慎之又慎,因為按照《刑法》規定,如被告人是精神病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話,其犯罪行為是不受法律追究。
暫且拋開司法鑑定主體資格之爭,但是從鑑定程序上來看,這份鑑定也嚴重違反了程序。違反程序作出的鑑定報告,顯然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早在7月31日,我就寫過一篇《楊佳的精神病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質疑文章。
《司法鑑定程序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依照這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首先應當通知委託人到場,委託人是上海市警局,該局人員也許是到場了。但由於這是一起襲警案件,楊佳是用殺害無辜警察手段來報復警方。因此,僅通知警方到場是不夠的,還應當通知楊佳的父母到場。
為楊佳做精神病司法鑑定,不是抓獲他後立即進行。而是五天後,即7月5日下午才做。此前,上海警方已在北京朝陽區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對楊佳母親王靜梅進行了四天的調查。有媒體稱,楊佳母親隨上海警方到了上海繼續接受調查。如果楊佳母親真去了上海,4位專家在看守所為楊佳做鑑定時,是不是應當通知她到場呢?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在1989年7月11日頒布了《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該《規定》於1989年8月1日起實行(至今沒有被宣布作廢)。
按照《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時,需有《委託鑑定書》,說明鑑定的要求和目的,並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鑑定人及其家庭情況;(二)案件的有關材料;(三)工作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四)知情人對被鑑定人精神狀態的有關證言;(五)醫療記錄和其他有關檢查結果。
在這些材料中,上海市警局提供其中第四項和第五項材料嗎?
了解楊佳精神狀態的知情人,除了他的母親外,還有他的父親、姨母、同學、朋友。
楊佳在去年五月患過心理疾病,但因家中無錢沒有醫治。2006年11月他曾被山西太原警察打掉了三顆門牙,還導致了腦振盪。
然而,管唯副主任法醫師在庭上稱,不知道楊佳遭毆打有過腦振盪,還稱送檢案卷中沒有這些材料。由於沒有以往的醫療記錄和檢查治療材料,司法鑑定人員就應當帶他去專業醫院做身體檢查,特別是要檢查他的大腦和精神狀態。這些檢查結果,是司法鑑定必不可少的材料。
沒有經過這些調查和檢查,就進行了司法鑑定。這樣的司法鑑定,能做到客觀、公正嗎?鑑定結論可信嗎?
按照《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書中,應當具備十二項內容。其中第七、八項內容分別是:被鑑定人發案時和發案前後各階段的精神狀態;被鑑定人精神狀態檢查和其他檢查所見。楊佳發案前的精神狀態,專家們是聽誰陳述的呢?在看守所里做鑑定,專家們是用什麼儀器設備對楊佳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進行檢查?
不知上海市警局和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敢不敢回應劉錫偉教授在《重中之重是要求上海警方公布對楊佳的司法精神病鑑定書》中的呼籲,將這份鑑定報告書公開於眾。
7月5日接受委託,7月6日就出了鑑定。鑑定方法是閱卷和「一問一答」。如此草率的鑑定,在上海市司法局李柏勤處長眼中,成了「特事特辦」。
《司法鑑定程序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得出鑑定結論的正常時間是三十天,遇到特殊情況還可以再延長三十天。最長時限是兩個月。
該條第三款還有一個規定,即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鑑定專家第二天就做出了結論,這是不是應上海市警局的要求?這麼著急要鑑定專家出結論,是為了7月7日的新聞發布會吧?
上海市警局既能會委託司法鑑定機構為楊佳做精神病鑑定,這也說明他們也是懷疑楊佳精神上有疾患。遺憾的是,司法鑑定機構所做的鑑定竟然是如此草率。
對被告人精神病司法鑑定,不僅要認真仔細,而且要嚴格遵守程序,這關係到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問題。
楊佳襲警造成六死嚴重後果,一審已經作出了死刑判決。由於這份司法鑑定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鑑定程序規定,為了慎重起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委託司法鑑定機構。
楊佳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有無刑事責任能力,這是本案檢方與辯方的爭論焦點,審判長在聽取雙方的辯論意見後,應將爭議焦點由合議庭進行充分評議。
從庭審中可知,審判長聽取雙方的質證意見後,也不暫時休庭進行評議,當即就作出了「駁回申請」的決定。
出庭的檢察員,肯定不懂法醫學、精神病學,辯護律師同樣如此,審判長、審判員照樣不懂。然而具有這類專業知識的鑑定機構,不僅鑑定主體資格遭質疑,就連鑑定程序引起很大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為何就不能再作一份鑑定呢?
為了防止完全無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被錯判錯殺,再給他一次做精神病鑑定的機會,到底又有何不可呢?給他重做精神病鑑定,並不會違反法律規定。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