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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將死之際 將審判絕密資料給了被判被告

—陳有西律師:對法外力量左右審判的分析

一個法院院長,到了絕症將逝之時,將法院的審判絕密資料交給了被判了五年刑的被告周澄,於是有了中國青年報上的揭露法院內幕的震撼彈式的文章《一場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審判》。原來,這個自稱比竇娥還冤的周澄,被判刑時是所有辦案法官、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院長都認為無罪的。二審的合議庭法官居然也同樣這樣認為。但他被判了,關了五年,而且現在也不可能平反。因為他的冤是因為非法方式而被揭露的:這位院長如果不死,可能被起訴判刑,因為按現在法院的保密制度,他泄露了絕密級的國家機密。這也是本案只有到院長將死才能曝光的原因。

這位院長是這個錯案的直接責任者。因為這個錯案的第一審是在他的主宰下形成的。我們不能原諒現在多數辦錯案的法官的託辭,即:我們也沒有辦法,上頭要我這樣干。好象他們只是木偶,自己完全是無辜的、沒有責任的。但我們還是要感謝和欽佩這位院長。因為他在將離開人間之際,完成了自己的道德涅磐,他不惜冒犯法的風險,完成了自己告別人世的最後的人生答案。人之所以為人,就是有自己的良心的審判。這是最高境界的審判。他的違反潛規則的做法,為我們提供了極為難得的中國司法環境真相的標本。

《中國青年報》披露的一審審判委員會記錄和二審合議庭記錄令人觸目驚心:周澄案的審判長首先做了匯報:上次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被告人周澄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本案又系相關部門關注的案子,上級法院意見判起刑線5年。法院院長范玉林發言:就判5年。副院長沙兆林說:判5 年。同意上級法院的意見。其他委員一致同意。於是,決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立即上訴了。二審合議庭評議。二審審判長張笑威說:從法理上講本案我認為被告人周澄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審卻定了罪。考慮到本案(被相關部門)多方關注與過問,我同意原審的定罪量刑,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代理審判員馬仁凱說:我認為本案從法理上講不構成挪用公款罪,但考慮到上面的意見要求,本案是交辦的案件,並且提出了主要意見。故同意主審人的意見。另一名代理審判員陳長生也考慮到領導及相關部門意見。於是合議庭一致意見:從法理上講本案的事實不能證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慮到本案是領導過問並關注的案件,而且領導也有具體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見,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熟悉中國司法內幕的人,對這個經過和事實不會有任何驚訝。因為,領導機關指導法院辦案、內部請示、上級先定後審,在中國司法審判中已經成了慣例,甚至已經是高於法定程序的「最主要的程序」。越是大案、敏感的案件,越會這樣干。在法官眼裡,對這樣的現象表現出震驚的,會被看成是幼兒園的智商:「連這樣的常識都不懂」。而從法律的公平正義而言,這樣在做、在認為的法官,才是幼兒園的智商,才是「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聞其臭」,麻木了,把惡習當成了真理。這個案件充分而殘酷地向社會展示了這樣一個事實:中國的開庭審判是一種虛假的表演,在法庭上的法官只是按寫好的劇本在演戲。他們是不能說錯一句台詞的。這就是中國的法院95%以上的案件不會當庭宣判的原因;這就是中國的法院根本無法實施真正的錯案追究的原因;這就是中國的律師很難真正發揮作用的原因;這就是中國的法官普遍缺乏基本的職業責任感的原因。

是法院和法官願意這樣做嗎?是中國的法官都是軟骨頭嗎?不是的。作為一個在審判台上主宰審判的人,當一個呵斥被告和律師,認真質詢檢察院證據,認真進行了法庭調查查明了真相的人,即使從自已基本的自尊心而言,他也不願意當這個傀儡。讓自己簽上名的判決書完全是違背自己意志的。四川一個法官曾經把大火鍋摘下放在審判台上,說如果不審好這個案我就不當這個法官了,按自己的意見把案件當庭判了,上頭想補救都來不及。沒幾個月他就被免了職;河南一個行政法官,在審判中按法律等級原則評價了省人大的決定不符合法律因此無效不予適用,結果工作都差點保不住。

浙江十多年前一個法院幫助山東當事人執行了當地企業的財產,縣長在幹部大會上公開說法院吃裡扒外,導致縣裡經費緊張,因此壓縮經費先從法院開始,下半年法院經費不再追加。這次遼寧本溪平山區法院的一院之長,敢為一個判四年刑的小案,而全盤端出絕密案卷,用犯法來進行抗命,可見法院內部絕對不缺有骨氣的人。他們追求真理鄙視醜惡的內心的家園並沒有完全荒蕪。

但為什麼中國法院這種陋習還是會長久存在?22萬法官都會遵守這樣的「潛規則」而很少有人公開反抗?原因是我們的司法制度在根基上存在的問題。儘管我們高喊憲法原則法院獨立審判,強調法官只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但實際規則並不是這樣。有獨立意識真正只按法律和事實辦案的法官,不但不可能上升到庭長院長的位置,可能連法院也呆不住。原因何在?是因為有權人需要在法院安排自己的工具,要能夠貫徹他的意圖。按他的喜好辦事。而他們又不願意自己來審案、來了解真相。

這種制度實際上比封建社會的審判制度還要糟糕。因為封建官場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官員決策官員要按自己的意志辦,他自己還有一個親自閱卷甚至提審的制度。他是不會「審的不判、判的不審」的。清朝好多大案,皇帝決策之前都是自己認真閱卷審查的,弄不清還會發回三法司會審。而我們現在好多案件,有的有權人物根本不會聽取各方意見再來作指示,而是憑一面之辭先入為主,他就批示了,發話了。而一旦他發了話,這個案件不管搞了多長時間,結果必須得按他的意圖貫徹。否則你這個院長、庭長、法官就別想當了。法院工具化的後果,就是政策比法律大,權力比法律大,搞運動很方便,司法權能夠很快動員起來為一時的目標服務。執法的穩定性和公平性在這樣的環境下是完全被忽略的。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阿波羅網摘要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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