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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巧巧告宋祖德官司二審勝訴 哭訴我不是二奶

14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金巧巧訴宋祖德、劉信達侵犯名譽權糾紛案做出了終審判決,敗訴一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判決宋祖德、劉信達二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勝訴方金巧巧20萬元。

 

金巧巧

15日凌晨,金巧巧更新個人博客,題目是《我又贏了,但我卻哭了》,她在博客中寫道:我又贏了!當審判長當庭宣判時,坐在庭上的我百感交集!法律的公正給了我清白!而當我回到家裡以後,我又哭了。我媽看到我哭了,勸慰我說,贏了是好事兒,不哭了。但實話實說,這次是喜極而泣。而當中也摻雜了太多委屈和無奈……

據了解,2008年11月27日,宋祖德在其個人博客上,刊載博文《中國首富黃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等,文章迅速被多家網站和個人博客轉載。對此,金巧巧提出了狀訴聲稱,文章對自己造成極大傷害,要求宋祖德和博文撰寫者劉信達賠償100萬元,並於2009年12月18日,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演員金巧巧狀告宋祖德、劉信達侵害其名譽權一案勝訴,被告宋祖德、劉信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金巧巧名譽權的行為,被告宋祖德立即刪除其在新浪、搜狐、網易三個網站上個人博客中的兩篇文章,精神損害撫慰金由宋祖德、劉信達兩人各賠償10萬元。

在本次二審之中,法院認定劉信達撰寫了涉案文章是虛構事實性質,並同意他人任意刊載或轉載的行為,以及認定宋祖德在其多個博客上同時刊載或轉載涉案文章的行為,對金巧巧構成誹謗和侮辱,均侵害了金巧巧的名譽權是正確的,據此,並維持一審判決。基於宋祖德、劉信達兩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法院明確表示不予支持。

媒體評論人鴻水在博客上發表文章稱:金巧巧是娛樂圈的「帶頭大姐」,為娛樂明星大打名譽官司開了一個好頭。鴻水說:「名人明星在名譽受到損害的時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而不是有理的成為孫子,胡說八道的成為大爺。還能因此成名,這太可怕。宋xx劉xx的某些言論一再得逞,就是他們認定太多藝人有污點,而且,太多藝人寧可被侮辱也不反抗,可見很多人的法律意識過於單薄。而金巧巧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用了三年的時間,其精力、財力也耗費巨大,儘管如此,金巧巧還是做了娛樂圈離的「帶頭大姐」,終於連續兩次贏得了官司。這無疑洗刷了金巧巧只會炒作的罪名。」

責任編輯: 劉詩雨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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