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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萬換來無罪」背後有怎樣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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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還是先來仔細看看案件來龍去脈。《南方周末》記者報導稱,這名商人擁有的絲綢廠與某一房地產開發公司於2005年簽訂了拆遷補償合同,約定絲綢廠負責拆除其權屬上的全部建築物,在房地產公司在從政府有關部門處取得土地使用權30天之內,絲綢廠應向其移交房屋所有權狀等建築物權屬證明,開發公司則應先行支付給絲綢廠2000萬元的拆遷及前期運作費用。按約定,開發公司支付給絲綢廠的合同標的額為6300萬元。
    
     雖然合同金額有點「龐大」,但針對同樣龐大的廠房和估值在7000萬以上的房產,合同金額一點也不嚇人。話說到這兒,合同的本質只是一份簡單的拆遷補償協議,也就是說,你負責拆掉你的房,我來補償你拆遷費用,你拆完後就走人,我要在這空地上搞開發。
    
     但爭議馬上就出來了。絲綢廠按協議開始拆遷,開發公司卻沒按協議足額支付那筆約定的2000萬先期費用,絲綢廠也就沒有移交房產權屬證書。到這個階段,兩家的合同糾紛已經成為事實。
    
     《南方南末》記者報導稱,大概過了一年,這樁並不複雜的合同糾紛馬上變臉成合同詐騙。開發公司因絲綢廠並無廠名下的權屬證書為由,控告絲綢廠合同詐騙,要求法院撤銷原拆遷補償合同。開發公司的理由是,廠房的產權證是登記在絲綢廠法定代表人邱照軒的弟弟和其妻子名下,非廠產權,指邱意圖詐騙。
    
     只要具備法律知識ABC的人一眼就能看明白,這只是合同糾紛,決不是合同詐騙。原因很簡單,第一,產權登記於親屬名下,但並不證明其後的產權移交會有什麼障礙;第二,廠房屬於自拆,絲綢廠既然自己開始拆遷,就說明他們有履約能力。顯然導致合同糾紛的主要責任不在絲綢廠,而在開發公司。
    
     任何一個區公檢法部門,只要秉公辦事,這些的「小糾紛」背後的疑團就可以水落石出,問題可以順利得到解決。但是,據《南方周末》報導,這位姓邱的商人,碰觸了潛規則,在區裡有人打招呼「讓錢」解決時卻執迷不悟,堅持已見,結果惹禍。因破壞了某些潛規則,受到潛規則擁護者的有意和無意的瘋狂迫害,硬生生地在他頭上安上一個「合同詐騙罪」的帽子。
    
     據稱,在此案發生後,最高法院、省檢察院、省政府有關部門都干預過,北京法學專家也出具過專家意見,但無事無補,案件一回到區里,區里還是按他們的思路來辦案,直到邱最後大悟特悟,作出放棄巨額合同金之後,背了一審「有罪」差不多兩年後,最後在二審時得以無罪釋放。邱說,他是贖回來。
    
     光是一家區區的開發公司,是不足以掀起如此風浪。合同法設立的平等主體已經假定了他們無論強弱,在神聖合同面前是一樣的。在這塊地皮上「土地使用權」影子下,雙方合同事實已變身為多邊合同,這才造成了潛規則的驕橫,也造成了法律的又一次被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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