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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普及:國家與政府的區別

何清漣:政黨只是一種政治組織。執政黨是通過人民選舉獲得執政權的政黨,民主國家沒有永久的執政黨。

當前,有很多人在討論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時,會產生認識上的分歧,有些正常的分歧是可以理解的,而有些分歧則是出於在認識上的無知,這就有點可惜。尤其是談及政府的政策等問題時,有人會動不動給別人扣上不愛國的帽子,殊不知這卻是自己的無知造成的——而這主要是由於大部分人不能分清「政府」和「國家」的概念所致。因此,特轉述一些「常識」,以資有益於來者。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國家」是怎麼一回事。從人類歷史來看,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國家出現之後,其到底是怎麼形成的,則是眾說紛紜,總體來說,有自然說、契約說、武力說、私有制說、氏族說等等。正是由於形成的原因沒有定論——其實也不可能有定論,因為沒有誰能用語言窮盡既往歷史中那些千頭萬緒的事情。

西塞羅那在《共和國》中說,國家乃人民之事業,而人民是許多人基於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結合起來的集合體。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就是暴力機器,是一個階級用來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有組織形式的暴力。 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中說:國家是一種制度性的權力運作機構,它在實施其規則時壟斷著合法的人身強制。恩格斯則表示:國家是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政治權力機構……

這些無休止爭論,在它們鮮明的政治目的和僅有的一些所謂的學術意義之外,對於我們大多數人來說,其實並無需過多的加以關注。誰有興趣去討論那些無盡的時空中已經過去了的瑣碎的事情呢,如果我們真想弄清楚國家到底是什麼,就應該有更宏大的眼光,超越既往的歷史,超越政治本身,才能獲得儘可能完備的認識。

現實中,確實有這樣的一種觀點,跳出了國家的起源這種藩籬,並直接從「什麼是國家」而不是「國家是什麼」這樣現實的角度給了我們以啟迪——這就是20世紀初的幾位法國和德國學者如 Jellinek,,Laband,Carré de Malberg,創立的國家三要素的理論,該理論強調國家是政治權力與領土、人民的統一。 國家三要素理論可以如此概括:當在一個固定的領土範圍內居住著人民(經常是同一民族或有共同的認同感),而在這個人民中又行使著一個合法的政治權力時,便存在著國家。

國家,難道不是這樣的嗎?

政府,作為國家中的「政治權利」,毫無疑問,是在國家出現之後才應該討論的問題——如果它們之間有那麼一點點的時間差的話。所以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廣義和狹義的兩種「政府」概念:

廣義的政府泛指各類國家權力機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的總稱。從這一意義上理解,凡具有公共性的部門都可以稱為政府,政府所對應的是公民。

狹義的政府僅僅是指國家機構中執掌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能的行政機構。這來源於近代資本主義社會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和職能分工的產物,即立法,行政,司法,而把政府歸結於行政權力。這個意義上的政府所對應的除了公民還包括立法和司法機構。

恩格斯對國家的經典定義是:「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表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為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衝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上種表面上站在社會之上的力量來抑制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人社會中產生但又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

現在來看,這個表述比較拗口,而且也並非 十分恰當。當然,歷史上還有很多思想家、哲學家等對「國家」做了諸多定義,科學與否,主要看其能否將「國家」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進行正確的區分。

為了便於較為全面理解,現列出幾個有代表性的「國家」定義,以資了解:

天尊地卑乾坤定,卑高以成上下位,有君即有臣,有臣即有民。民積民成國,國積國成天下。

--《唐才常集》,中華書局,1980年6月版,第92頁。

國家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東西,因為它是實體性意志的現實,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識中具有這種現實性。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譯本),范楊、張企泰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253頁。

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中譯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頁。

這一由全體個人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為城幫,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它為國家。

--[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中譯本),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5-26頁。

國家是指生活在地球表面的確定部分、在法律上組織起來並具有自己政府的人的聯合。

--[英]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中譯本),北京社會與科技發展研究所組織翻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851頁。

國家被認為是居住在地球表面上某一限定部分並從屬於某種權力的人的集合,整體意義上的人民(people)。

--[奧]漢斯·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譯本),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83頁。

……

從眾說紛紜中可見,政府和國家是一對極易混淆的範疇,原因在於,近代以來國家的功能已經越來越依賴於政府的權力動作和職能履行,政府作為國家的具體化身,在很多方面已經實現了對國家的功能替代,故人們在生活中往往只見政府不見國家。而實際上,國家的概念是超越政府的,其理應還包括國土、人民、文化等多方面內容。

因此,我們需要對二者的主要區別做一個概述:

(1)政府權力並不等同於國家主權。主權是無限的統一的不可分的,而政府權力是可以被推翻或滅亡的。一旦國家主權喪失,國家及相應的政府就不復存在——古今中外既往歷史中所有的滅國行為都屬於此類;而如果政府滅亡,國家主權大多數情況下仍然會繼續存在——世界上現存的每個國家的歷史進程都可以證明這一點,而且也證明了正是這種滅亡才帶來了國家不斷的新生。

(2)政府的功能並不能完全替代國家的功能。政府並不具有國家的政治共同體功能,公民可以通過傳統習慣等團結在國家之中,但始終是獨立於政府之外的。

(3)國家的合法性層次高於政府。公民對國家的合法性認同最高,而對政府則最低,公民可以反對政府但不能反對國家,否則就會喪失公民資格。還有合法性來源也不同,國家來源於非選擇的傳統,因此具有穩定和持久性。政府合法性取決於政府對社會經濟進行統治和管理的有效性,一旦失效,就喪失合法性。

(4)國家真正的主人是人民而不是政府。從國家的三要素來看,只要國家的領土主權存在,人民就永遠是國家的主人,而作為「政治權利」的政府的合法性則來自於其對人民權利的維護情況——能夠在事實上尊重並維護大多數人權利的政府,就擁有相應較強的合法性並能長期的保持政治權利;反之,不能在事實上尊重並維護大多數人權利的政府,就擁有相應較少的合法性並將漸漸失去其政治權利,直至被其他的「政治權利」所取代。

搞明白了「國家」和「政府」的區別,在回到歷史上看,「國家」出現以後,和「政府」糾纏在一起的那些事情就容易看的清楚一些,總體來說,「政府」是走馬燈,「國家」則是變中之不變。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國家」如同一個歷史悠久的房子,「政府」則是該所房子中的居民所選出的大管家——歷經千年,居民的子孫後代還住在這大房子裡,而大管家不知道換了多少個,房子還是那個房子,最多是曾被不同喜好的大管家弄得大了點或者小了點,富麗堂皇了點或者破敗了點而已。只要這個「房子」在,「居民們」和「大管家」就有不斷的故事。

可見,「國家」和「政府」不僅是政治學研究中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能否認識二者之間的聯繫和區別,還關係到我們能否認清複雜的社會現象,能否對政府這個「大管家」各種行為的歷史性質進行正確的辨別;同時,這也關係到我們這些「居民」能否正確地對待過往曾經發生的歷史、以及將來將要發生的事情。至少,這會使我們不會亂扣別人「不愛國」的帽子!

(2009.12對本文略作修改)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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