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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中共修法:危害國家安全可執行「秘密拘捕」

3月8日,王兆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在採取強制措施部分,刑訴法草案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後有礙偵查及無法通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家屬。其中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包括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中國網3月8日訊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王兆國對修正案草案中關於強制措施的內容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通知家屬未作規定。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有必要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

據此,修正案草案刪去了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將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本文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 鄭浩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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