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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重慶掃黑行動中的刑訊逼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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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又是鐵山坪、還是黑頭套、刑訊逼供者對自己曾經的戰友也不放過。由於沒有看到相關證據材料,這位副局長是否真的有罪不妄加評價,我們只是揭露涉嫌刑訊逼供的違法犯罪!讓那些:「重慶掃黑都是文明辦案」的謊言,逐漸暴露在陽光之下。

我於2010年4月13早上接到W的電話,叫我到縣局辦理手續(其實是騙我的),我當時就主動趕到縣局。L(專案組長)在縣局四樓會議室等我,並對我說因為我涉案要對我的辦公室進行搜查,並給我帶上手銬和黑布套,故意押著我來回在辦公大樓里走了兩個來回後,開始搜查辦公室。辦公室搜查完後已是中午12點多,我在搜查證上簽字後,就直接把我拉到鐵山坪民兵訓練基地的「掃黑基地」。從此就開始了可怕的十天九夜地獄般的經歷。

我剛一到基地就被一個人關在房間裡,裡面有一張審訊椅和幾張凳子和桌子,我被固定在審訊椅上,手腳被困在上面不能動彈。以L為首的專案組人員就開始輪翻審訊我,並對我進行毆打,不讓我睡覺。其間還用水淋我的頭部,從頭到腳全身濕透了。當時鐵山坪上面的氣溫只有幾度,審我的人都穿著毛衣、羽絨服,而我只穿了一件襯衫和一件外套,下身只穿了一條單褲。全身被水淋濕,可想而知當時對我來說有多冷;而且還不給我飯吃,其間根本不讓我睡覺。我當時就對L說:「你們這樣是刑訊逼供,是在踐踏法制」。L說:「我們是拿了尚方寶劍的。我和立軍局長有直通車,可以隨時向他匯報工作。我們把你整死了,就說你畏罪自殺,隨便你怎樣,這張鐵椅子你總坐不穿,我看你能堅持到多久。」在此期間沙區分局交巡警的一個年輕人(專案組成員)看我冷得不行了,趁L不在就到隔壁的房間去找了一件很臭的軍用棉衣給我讓我穿上。凌晨2點多鐘(具體時間記不起,意識不清了,因為白天黑夜一直沒讓我睡覺,睡著了就被打醒),L和涪陵經偵的一個姓F的人又來審我,看我穿著棉衣,讓我馬上脫掉不讓我穿,讓我繼續冷。

到了17日或18日,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由於幾天幾夜都沒有睡覺,又沒有吃東西,我人已經感覺不行了,我就對專案組的人說:「你們想我怎樣做,我就按你們的意思做就行了,別再折磨我了」。專案組的其中兩人(看見人我能認出來)就開始給我講我是怎樣涉案的,也就是案卷里我所交待的筆錄;他們給我說了後,我實在是逼得沒辦法(按當時那時期的狀況,把我整死了,他們可以說我是畏罪自殺的,是完全有可能的。而且L說要把我押回BS遊街,把我押到XQ的學校去等等。按當時的那個情形他們都是做得出來的),我就按他們給我講的說幾遍。他們感覺不對的地方,又給我講你該怎樣說。我只有按他們給我講的說,說完後就讓我簽字。之後,讓我休息了一個小時,都是坐在審訊椅上。之後,就對我進行同步錄音錄影。在錄影的過程中,我按他們給我說的交待,在錄影中都是他們主動在引導我該怎麼說,這些錄影中是可以看出來的。而且形成筆錄的內容和錄影中的內容是有很大的不同,對比錄音和錄影時他們做的筆錄就可以明顯看出,我是被逼供和誘供了。在錄影中(檢院的職偵局長)還假惺惺的給我倒過開水讓我喝,平時只給我冷水喝;錄影期間我趁他們在修改筆錄時,我就對著右邊的攝影頭用口語說(沒發出聲音),「四天四夜沒讓我睡覺,對我進行了刑訊逼供」等。錄影完後,才給我拘留證,並讓我簽字。簽字的時間必須讓我簽到4月13日。我4月13日只簽的搜查證,在我辦公室簽的。我以為這樣他們就可以讓我休息了,但是沒有。而是繼續讓我坐在審訊椅上,不讓我睡覺,讓我繼續交待問題。我給他們說沒什麼了,他們說你繼續想,還是不讓我睡覺,只要一睡就會被他們打醒。

這樣又過了幾天,我精神恍乎,自己說胡話了,右腿浮腫到小腹部,走路都成問題了。到了22日的早上有一個醫生來給我看病,醫生到外面走道上給他們說了些什麼,他們回來後就把我從椅子上叫下來平躺睡在地上。我倒在地上就睡著了,也不知道冷了(在此期間有一個武警的軍醫也來給我看過病,大概是三次左右,後面給我看病的醫生給我看過兩次,後面這個醫生姓T,是我轉到市一看時把他認出來了,他是市一看的醫生)。到了下午大概4、5點鐘,他們把我叫醒,就到JB看守所。在JB看守所補了關押手續後,就直接送到YC關押(在JB所只呆了一個小時左右,我沒有在JB關過,他們只是去補手續)。在YC關了幾天他們又到看守所問我的筆錄,當時我就不簽字。他們又威脅我說:「你不簽字,我們又把你送到鐵山坪去,或把你關到四川去」。我當時害怕了,沒有辦法,上面寫的什麼我根本不清楚。我怕他們再整我,我只有簽字。我在4月13日—22日期間,他們一共給了我四盒盒飯吃,又不准我穿衣服(棉衣),不准我睡覺,期間隨意毆打我,一直讓我坐在審訊椅上。用水淋濕我的全身(當時鐵山坪一直下雨,氣溫只有幾度),專案組的人沒人性。十天九夜我一直是一個人在鐵山坪關的,沒有其他人和我一起關。22日晚,(我可以舉出在YC看守所一起關押的人)在鐵山坪上面他們還讓我去看了其他房間裡關的人,那些一個房間就關了10多個人,全部被各種姿勢 (銬)著,並戴著黑頭套。

以上的疑點:1、拘留證和搜查證不是同一天簽的,以及JB所的入所登記和搜查證不是同一天簽的,筆跡可以鑑定不是同一天。2、同步錄音錄影的筆錄和錄影交待有很大的出入。3、同步錄音錄影我對右邊鏡頭的口語。我被刑訊逼供的材料與事實本身嚴重不符。1、W案件,Z根本沒找過我,是他們逼我亂說的,而且期間還說了多個版本。W案件的真實情況是Lhh沒有認真履職,他怕承擔刑事責任,亂說的我;真實情況是:該案沒有立案的原因是Lhh所取的證據達不到立案標準被法制室退回補充材料,而Lhh沒有補充材料導致未立案,Lhh有瀆職行為。刪除案件我根本不知道也不是我刪除的,SD公司恢復的呈請立案表可以看出來,沒有到局領導審批這一關就被退回承辦單位了。專案組的人作偽證說刪除審批表無法恢復,呈請都可以恢復,刪除表同樣可以恢復,只能證明刪除表上不是我的簽字。因為本案件與我無關,是專案組強加給我的。2、「weq」案件,Z找過我,但是我根本沒答應,他把錢放在我副駕駛室時我根本不知道,是第二天早上我才發現有一包錢(6萬)放在副駕駛室的地板上。過了10多天也就是六月底七月初,我在體育中心旁邊主動找到Z將錢退給了他(專案組非讓我說7月底退的)。也就是說我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在客觀上在沒有任何外界的壓力的情況下把錢主動退給Z這種行為是拒賄而不是受賄。退錢這事我主動給當時局長Tsh匯報過。在此案中專案組只有收集我有罪的的證據,我無罪的證據沒收集。「5.27」案件中我是認真履職了,總共我召集開了4-5次專案會,有會議記錄的至少有三次,最後一次還請了檢院偵監科的Wxm科長參加;縣局參加的人有Yxj、Cyh、Hxj、Wd、Cy、Scl、Fl、法醫室的和BC所的警察。而且該案改變強制措施都不是我簽的字。該案真正未破的原因是Hxj、Zq教Zzw等人串了供,而我對此事根本不知情。現有的證據可以證明。專案組對我召開專案會的證據沒有取,專案組凡是對我無罪的證據都未取。他們作偽證。所以我至始至終從未給Z辦過任何事情,更未包庇這個團伙。專案組在鐵山坪整過我後,至今我都經常性頭疼、患了嚴重的關節炎、鼻炎、心臟病等。L是指示者,整個專案由他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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