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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入室何罪?中國史上千年法律遭中共顛覆

—橫河:陳克貴正當防衛及河南平墳運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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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為個人最後的避難所,它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古今中外都沒 有例外,都是這樣的。中國從唐到清,一千年來的所有的法律都是這樣的。就從這條法律的實施來看的話,中共所說的舊社會,任何一個朝代都比這個新社會要好得多。中國歷史上法律都有類似規定,唐規定是「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格殺者,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 傷者,減鬥殺傷二等。其已就拘執而殺傷者,各以鬥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宋朝的法律這方面的規定跟唐朝是一樣的。元朝時候規定,說是「諸寅夜潛入人家, 被毆傷而死者,勿論。

從劉大孬、陳克貴案看中國法律中的正當防衛

最近有兩個案子判決了,一個是河南鄭州的農民劉大孬被判死刑;另外一個是臨沂盲人維權律師陳光誠的侄子陳克貴,被判3年3個月,那我們從這兩起案子來看一看,中國的法律究竟有沒有正當防衛。

前幾天判的這兩個案子,一個河南鄭州村民劉大孬,他是在抗拆遷的過程當中,駕駛機動車輛導致4人死亡,2人重傷,5人輕傷,8人受傷,這是官方在判決時候公布的數字,說他的行為是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公共危險罪,一審判處死刑。這個案子引發了很多爭論。

當然這裡頭有很多法律問題,在法庭辯論的時候,他的辯護律師也談到了,我們就不談具體的法律問題,今天就談兩點。一個是在法庭辯論的時候,辯方認為南劉莊村的拆遷,不具備立項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和集體土地徵收批覆文件等等,這些是拆遷所必須的法定文書。拆遷這一方,它的全部根據只是一份叫作「鄭州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機要2009年71號」,所以辯方律師認為,2010年6月1日對南劉莊村的拆遷行為應該屬於違法行為。

既然這個事件的誘發是由拆遷引起的,那麼這個拆遷本身違不違法就很重要。也就是說,無論劉大孬是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度,他都是防衛,他並不是去主動侵犯別人,因為對方是違法侵犯了他的利益,所以在這點上就是說法庭辯論的過程當中,顯然法院沒有從這個角度去看問題。另一點想提出來的就是,法庭在給他判刑判罪的時候,說他是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事實上拆遷那方所代表的並不是公共的利益,即使危害到了這些人的安全,也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因為這批人並不在一般的概念上的公共場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劉大孬對拆遷一方的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是屬於對個體的傷害,並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因為在這裡用暴力侵犯私人財產,就是拆遷,是犯罪集團的行為,他們的行為真正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這是第一個案子。

圖為陳克貴的母親任宗舉、父親陳光福和兒子陳富彬

第二個案子就是舉世矚目的陳克貴案,盲人維權律師陳光誠的侄子陳克貴,在11月30日被以故意傷害罪,由臨沂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3個月。這件事情當時是發生在陳光誠突破了重重封鎖以後,去了北京,幾天以後,當地官員發現陳光誠不見了,於是就半夜三更,一大夥人沒有任何證件,黑燈瞎火的就闖到陳光誠大哥陳光福的家,陳克貴在遭到了圍毆以後,生命處於危險狀態的時候,用菜刀進行自衛,造成帶頭闖進他們家的鎮長張健等幾個人受傷。

這個顯然是一個很典型的正當防衛案,而且是對方半夜三更破門入室,毆打陳可貴在先,這種行為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是屬於強盜行為,都不存在防衛過度的問題,因為這個案子當中犯罪的是張健等人,但這些人卻沒有在這個案子當中被審判。

在陳克貴的案子裡面,其實就談到一個問題,就是進門入室。而前面這個劉大孬的案子也和「家」有關。「家」是什麼?按中文,屋頂下面養一頭豬(豕),這就是「家」。也就是房子裡面,它要住人才是家,只有房子不是家;這個和英文是一樣的。其實英文這個home和house的區別也是類似的,如果你有自己的房子,那麼它叫homeowner,而不是叫houseowner,就是你是一個家的擁有者,而不是一個房子的擁有者。古代人說的是「安其居而樂其業,甘其食而美其服。」安居是列為首位的,所以在民生的問題上,安居應該是第一位的。

家庭作為個人最後的避難所,它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古今中外都沒有例外,都是這樣的。比如說中國歷史上,中國歷史上的法律都有類似的規定,唐朝規定是「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格殺者,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鬥殺傷二等。其已就拘執而殺傷者,各以鬥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宋朝的法律這方面的規定跟唐朝是一樣的。元朝時候規定,說是「諸寅夜潛入人家,被毆傷而死者,勿論。」就是如果你深更半夜到人家家裡,被人家打傷了,以後死亡了,這個打死他的人,是沒有罪的。明朝時候的法律,說「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鬥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清朝的法律跟明朝是一樣的。

不管具體法律界如何考證這些,因為這裡有些爭論的。有人認為唐朝的法律強調的僅僅是夜間犯罪,而不是進入人家,就是說雖然它講的是夜無故入人家,就是晚上無緣無故到人家家去,它強調的是夜間,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在張健帶人闖入陳克貴家的時候,他的條件是符合從唐朝到清朝,各個朝代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的。

他符合這麼幾條,第一條他是夜間無故闖到人家家裡去,所以第一個要懲罰的是入侵者,任何法律都是這樣的。唐朝對於晚上闖到人家家去的,是鞭打四十,到明朝、清朝是打八十大板。第二,房主將入侵者當場殺死的話,房主無罪。所有的法律都是這樣規定的。第三,如果你明知這個入侵者不是有意來入侵的,就是說可能是鄰居來訪問,或者是怎麼樣,而殺傷對方的話,他要按照打架鬥毆殺傷,但是要減兩級罪刑來量刑,因為這畢竟是你的家,所以它對這個家還是很重視的。

第四個就是如果入侵者已經被限制了,就是說被房主抓住了,或者是被別人來幫忙的人抓住了,就是他已經被抓住以後,再被這個房主打死的話,房主是要負一定責任的,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負什麼法律責任呢?按照明朝、清朝的法律,就是打一百大板加三年徒刑。也就是說按照明朝、清朝的法律,陳克貴只有在把入侵者張健捆綁起來以後,張健在沒有自由、沒有反抗的情況下被打死了,這種時候陳克貴才能判三年徒刑,也就是他現在判的這個罪。

而當時發生的情況是,即使張健被打死,陳克貴也不應該負任何法律責任。我們講的是中國從唐到清,一千年來的所有的法律都是這樣的。就從這條法律的實施來看的話,中共所說的舊社會,任何一個朝代都比這個新社會要好得多。

剛才講的是中國歷史上,再講講外國。在大陸大家都知道美國槍枝泛濫,但很少有人知道,美國人持槍的主要理由是保護家,不是出去打架,當然有的人喜歡收藏,美國人有持槍的傳統,有的人喜歡打獵,有的人喜歡射擊等等,這個沒有關係,但是保護家這是第一位的。

對於把槍拿出家,這個各個州的規定不一樣,很多州對你把槍放在車上是有規定的,比較多的規定就是,開車的人和前排乘客伸手可以觸及到的地方,不能放上了彈匣的槍枝。據說法律最嚴格的是新澤西州,新澤西州是任何車輛上不准有槍枝,只有幾個例外。一個是你從買槍的商店開回家的路上,車上可以放槍枝,你總得把它拿回來;另外一個就是從家裡開到容許用槍的地方,比如說打獵的場所,或者是射擊俱樂部等等,那是可以的。但是沒有哪個地方,沒有哪一個州禁止在家裡面保存槍枝的。

記得有一年鬼節,有一個日本的國際學生,在化妝討糖時,因為聽不懂房主叫他站住的英文,而被開槍打死,結果法庭判槍手房主無罪。有些媒體特別是一些亞裔的媒體,認為那是種族歧視。其實在美國,房主擔心自己和自己家庭的安全就開槍,而對方在他的房產的範圍之內,在美國前後院子都是屬於你的房產,法庭在這種情況下,判這個開槍的房主無罪,在美國是很正常的現象。

在西方的法律體系當中,家庭作為私人財產的一個最重要的部分和象徵,是絕對受法律保護的,受國家保護的,不然的話,不能保護家,要國家幹什麼!其實在中共這個法律體系裡面,也是應該保護的,只是中國的法院從來不按照法律去判案而已。這兩個案子,尤其是陳克貴的案子,和早些時候發生的瀋陽小販夏俊峰的案子略有不同。夏俊峰是被城管圍毆,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反抗,不當心殺死城管。

發生的地點不同,這三個案子,陳克貴的案子是發生在他自己的家裡;河南劉大孬的案子是發生在比較廣義的家,就拆遷是侵犯到他的家了,但是發生地點不一定在他的家裡面;而夏俊峰的案子是被抓到了城管辦公室發生的,這是發生地點不一樣。但是他們有共同的地方,都是政府當局違法在先,使用暴力在先,違法在先和使用暴力在先,這兩個還不完全是一回事。你像劉大孬的案子,違法在先,指的是違法拆遷,而暴力是在劉大孬抗拆遷的過程當中,拆遷者使用暴力對待他。

在這三個案子當中,當局的處理是類似的,就是完全不追究當局,或者是政府人員,或者是拆遷人員,違法在先的罪行,在這三個案子當中,都沒有追究。你像瀋陽的城管,鄭州的拆遷方,臨沂的張健,以及張健所帶去的人員,都沒有被追究,三個案子都是把被迫自衛的受害者給判了,而且都沒有提到受害者是正當防衛。當然我們在這裡不去評價這個防衛度的問題,就是說我們不論他是不是防衛過度了,這個不在我們今天討論範圍之內,就是說他至少是防衛。

為什麼法庭會這樣判呢?三個案子反應的都是當局對民眾的掠奪和剝奪。在陳克貴的案子當中,是對陳克貴政治權利的剝奪;在夏俊峰的案子當中,是對夏俊峰生存權的剝奪,就是經濟上的生存權的剝奪,就不讓他生活了,要沒收他所有做小販的東西;在劉大孬的案子當中,是對私人財產的掠奪,就是他的房子。除了簡單的官官相護的解釋以外,還有一種就是,非法掠奪是中共大小權貴們積累財富和顯示權力的主要方式,整個法律體系就是為他們服務的,這個系統就是這麼設計的。這種枉法的判決,在中國是屬於常態,就是絕大部分案件沒有例外,就是這麼判的。如果說出現司法正義的話,那是非常非常少見的偶然,是例外,或者是牽涉到官場內部爭鬥的其它因素在裡面,這才可能偶爾會出現司法正義。就是說冤判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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