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重慶男子下機嫌人多 擅開安全門打開逃生梯

14日,一名28歲的重慶男子因擅自打開飛機上的安全門,涉嫌損壞移動航空設施,被首都機場警方行政拘留。

據報導,該男子姓馮,28歲,來自重慶。12月14日10時許,馮某乘坐四川航空3U8829航班從重慶飛往北京,當飛機落地停穩後,馮某嫌排隊下飛機的人多、隊伍長,便擅自打開座位附近的安全門,導致逃生氣囊滑梯打開。此前空乘人員曾特別提醒其不要擅自打開安全門。

機上空乘人員報警後警察迅速抵達現場取證,並依法將馮某傳喚回首都機場東航站區派出所。經調查取證,機場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因涉嫌損壞移動航空設施的馮某依法給予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另外,由於維修逃生氣囊滑梯以及因飛機維修導致航班非正常營運而造成了經濟損失,馮某還有可能面臨航空公司的經濟索賠。

飛行人員:安全門若在空中打開,將機毀人亡

因乘客的私人情緒而擅自打開安全門的情況並非首次出現。2012年8月,曾有兩名乘客因不滿航班延誤不賠償,曾擅自打開飛機安全門,幸好安全門只開了一道縫。報警後,兩名乘客自行下飛機。

當時,就有飛機人員對擅開緊急出口的危害給出過具體解釋:「一旦滑梯預位,有人拉下把手,馬上就會有滑梯放出,航班延誤是肯定的,而且延誤時間就很難說了。現場收回滑梯的工作必須由相關機務公司的專業人士操作,這對於航空公司和其他旅客都將導致巨大的損失。」

而如果旅客在空中擅自打開安全出口的話,後果更加不堪設想,「客艙中的空氣將會很快流失,航班極有可能機毀人亡。」

航空公司有權要求經濟賠償

無論是否故意,我國對擅自打開安全門行為的處罰都是「有法可依」的。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已經規定:「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除此之外,有律師表示,「航空公司同時也完全有權利通過民事訴訟,計算相關責任人行為導致的損失,要求對方賠償。」而航班延誤導致的油費、機器維修等損失絕對不是一筆「小數目」。如果「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和毀壞危險,造成嚴重後果的,更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 zhongkang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3/1217/357142.html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