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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臨死曝光錯判絕密 法官被法外潛規則向誰問罪

—法外力量左右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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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院院長,到了絕症將逝之時,將法院的審判絕密資料交給了被判了五年刑的被告周澄,於是有了中國青年報上的揭露法院內幕的震撼彈式的文章《一場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審判》。原來,這個自稱比竇娥還冤的周澄,被判刑時是所有辦案法官、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院長都認為無罪的。二審的合議庭法官居然也同樣這樣認為。但他被判了,關了五年,而且現在也不可能平反。因為他的冤是因為非法方式而被揭露的:這位院長如果不死,可能被起訴判刑,因為按現在法院的保密制度,他泄露了絕密級的國家機密。這也是本案只有到院長將死才能曝光的原因。

這位院長是這個錯案的直接責任者。因為這個錯案的第一審是在他的主宰下形成的。我們不能原諒現在多數辦錯案的法官的託辭,即:我們也沒有辦法,上頭要我這樣干。好象他們只是木偶,自己完全是無辜的、沒有責任的。但我們還是要感謝和欽佩這位院長。因為他在將離開人間之際,完成了自己的道德涅磐,他不惜冒犯法的風險,完成了自己告別人世的最後的人生答案。人之所以為人,就是有自己的良心的審判。這是最高境界的審判。他的違反潛規則的做法,為我們提供了極為難得的中國司法環境真相的標本。

《中國青年報》披露的一審審判委員會記錄和二審合議庭記錄令人觸目驚心:周澄案的審判長首先做了匯報:上次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被告人周澄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本案又系相關部門關注的案子,上級法院意見判起刑線5年。法院院長范玉林發言:就判5年。副院長沙兆林說:判5年。同意上級法院的意見。其他委員一致同意。於是,決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立即上訴了。二審合議庭評議。二審審判長張笑威說:從法理上講本案我認為被告人周澄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審卻定了罪。考慮到本案(被相關部門)多方關注與過問,我同意原審的定罪量刑,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代理審判員馬仁凱說:我認為本案從法理上講不構成挪用公款罪,但考慮到上面的意見要求,本案是交辦的案件,並且提出了主要意見。故同意主審人的意見。另一名代理審判員陳長生也考慮到領導及相關部門意見。於是合議庭一致意見:從法理上講本案的事實不能證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慮到本案是領導過問並關注的案件,而且領導也有具體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見,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熟悉中國司法內幕的人,對這個經過和事實不會有任何驚訝。因為,領導機關指導法院辦案、內部請示、上級先定後審,在中國司法審判中已經成了慣例,甚至已經是高於法定程序的「最主要的程序」。越是大案、敏感的案件,越會這樣干。在法官眼裡,對這樣的現象表現出震驚的,會被看成是幼兒園的智商:「連這樣的常識都不懂」。而從法律的公平正義而言,這樣在做、在認為的法官,才是幼兒園的智商,才是「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聞其臭」,麻木了,把惡習當成了真理。這個案件充分而殘酷地向社會展示了這樣一個事實:中國的開庭審判是一種虛假的表演,在法庭上的法官只是按寫好的劇本在演戲。他們是不能說錯一句台詞的。這就是中國的法院95%以上的案件不會當庭宣判的原因;這就是中國的法院根本無法實施真正的錯案追究的原因;這就是中國的律師很難真正發揮作用的原因;這就是中國的法官普遍缺乏基本的職業責任感的原因。

是法院和法官願意這樣做嗎?是中國的法官都是軟骨頭嗎?不是的。作為一個在審判台上主宰審判的人,當一個呵斥被告和律師,認真質詢檢察院證據,認真進行了法庭調查查明了真相的人,即使從自已基本的自尊心而言,他也不願意當這個傀儡。讓自己簽上名的判決書完全是違背自己意志的。四川一個法官曾經把大火鍋摘下放在審判台上,說如果不審好這個案我就不當這個法官了,按自己的意見把案件當庭判了,上頭想補救都來不及。沒幾個月他就被免了職;河南一個行政法官,在審判中按法律等級原則評價了省人大的決定不符合法律因此無效不予適用,結果工作都差點保不住。

浙江十多年前一個法院幫助山東當事人執行了當地企業的財產,縣長在幹部大會上公開說法院吃裡扒外,導致縣裡經費緊張,因此壓縮經費先從法院開始,下半年法院經費不再追加。這次遼寧本溪平山區法院的一院之長,敢為一個判四年刑的小案,而全盤端出絕密案卷,用犯法來進行抗命,可見法院內部絕對不缺有骨氣的人。他們追求真理鄙視醜惡的內心的家園並沒有完全荒蕪。

但為什麼中國法院這種陋習還是會長久存在?22萬法官都會遵守這樣的「潛規則」而很少有人公開反抗?原因是我們的司法制度在根基上存在的問題。儘管我們高喊憲法原則法院獨立審判,強調法官只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但實際規則並不是這樣。有獨立意識真正只按法律和事實辦案的法官,不但不可能上升到庭長院長的位置,可能連法院也呆不住。原因何在?是因為有權人需要在法院安排自己的工具,要能夠貫徹他的意圖。按他的喜好辦事。而他們又不願意自己來審案、來了解真相。

這種制度實際上比封建社會的審判制度還要糟糕。因為封建官場行政、司法合一,行政官員決策官員要按自己的意志辦,他自己還有一個親自閱卷甚至提審的制度。他是不會「審的不判、判的不審」的。清朝好多大案,皇帝決策之前都是自己認真閱卷審查的,弄不清還會發回三法司會審。而我們現在好多案件,有的有權人物根本不會聽取各方意見再來作指示,而是憑一面之辭先入為主,他就批示了,發話了。而一旦他發了話,這個案件不管搞了多長時間,結果必須得按他的意圖貫徹。否則你這個院長、庭長、法官就別想當了。法院工具化的後果,就是政策比法律大,權力比法律大,搞運動很方便,司法權能夠很快動員起來為一時的目標服務。執法的穩定性和公平性在這樣的環境下是完全被忽略的。

而這樣做的後果,是操縱他的人自己也同樣會深受其害的。因為台上台下並沒有截然的分界,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運動一來,誰來操縱就是誰對。法律的標準沒有了。只有權力標準。國家的法治體系就會完全失靈。文革後期平反冤假錯案,重要人物在文革中都嘗到了無法無天、權大於法的苦頭,都被關過牛棚。他們重新掌權後才重視法治。但我們現在有些有權人,已經完全忘記了。因為權力的誘惑力太大了,當一個批示可以左右一切的時候,誰還願意讓法律來給自己戴上羈絆呢?

推進司法制度改革,不但要有正面的研究,還必須要有弊端的揭露。只有把血淋淋的事實展現出來,人類才能警醒,才能明白法律不是保護壞人的,而是保護包括有權人在內的所有人的。今年佘祥林案、聶樹斌案、這次的周澄案的揭露,對法院是災難,對社會則是好事。要象查處瞞報礦難一樣的公開化的力度,來大力揭露法院系統不依法辦事的內幕。這甚至比法院系統的反腐敗工作還重要。因為司法審判是公開的活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的防線,法律明確規定了所有案件要公開審判。如果公開審判只是演戲,有一塊黑箱作業是法律之外的遊戲,那麼依法治國只能是美麗的夢想。

(作者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兼職教授陳有西)

附錄:《中國青年報》:一場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審判

一場審判中的所有人——辯方律師、公訴人、審判長、主審方法院院長都持無罪意見,但受審者周澄最終獲刑5年。在周澄刑滿出獄之後,完全出於偶然,他得到了一套與案件審判有關的案卷副本。這套案卷副本記錄了影響決定他命運的那場審判的力量。

案卷副本,來自主審方法院院長,是這名院長得知自己身患絕症後主動交給獲刑者的。

周澄是否有罪在這裡似乎已經不再重要了。那種超越法律左右了這場審判的力量,以及此案折射出的中國司法實踐的某種現實困境,才是本案最該得到關注的焦點。

法院院長臨終交給周澄檔案記錄

2001年,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法院院長范玉林知道自己身患絕症,行將不遠。他找到了周澄。周澄拿到的,是一份有關他案情的檔案記錄副本。這份記錄副本中,包括有關方面召開的案情討論紀要等。

把案卷副本交給周澄時,范玉林說:「在法庭上,我們已經無能為力了。上面要判幾年就是幾年,我們已經說了不算了。這份東西本不應該交給你,但你拿著,將來或許有用」。

辯方律師說,左右案子的力量超出了律師的能力範圍

李肖霖,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1998年12月3日,他受聘為周澄提供法律幫助。

閱卷之後,他馬上決定進行無罪辯護。「案情並不複雜,也不存在什麼司法難點,所以當初我們毫不猶豫。」他對記者說,當時案卷上沒有什麼能給周澄帶來真正威脅的證據,「勝訴的可能性很大」。

檢方指控周澄有如下事實:「被告人周澄於1994年11月,向西安市金屬材料公司業務員唐文剛借款300百萬元用於炒期貨,1995年5月18日周澄將炒期貨到期的313萬元(利息13萬元)匯入北京本鋼物資銷售中心帳號,次日提出173萬元,用於個人在北京亞運村匯園公寓K樓301室購買三室二廳私房一處」、、、、、、

針對這一點,李肖霖當庭辯護說:首先,周澄借朋友的錢炒期貨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所得利息依法也應當歸個人所有,在這個款項所有權確定後,其後無論怎樣使用這筆錢,無論匯到哪個帳號上使用,只要使用目的合法均不可能導致犯罪。更不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的行為、、、、、、

本鋼北京中心在成立之初,沒有任何註冊資金注入,初始運作費用由周澄自行出資和向朋友借款籌集。「也就是說,北京中心就沒有公款,他怎麼犯挪用公款罪呢?犯罪客體就不存在啊!」

憑李肖霖的經驗,他的辯護是有力的,庭審結束後,「公訴方都說辯得不錯」。但最終,他的無罪意見並沒有被採納。

李肖霖對案件審理過程心存疑問,他發現,有一種力量左右著這場審判。他向記者出示了他當年的工作筆記,上面清楚地記下了一些他認為值得特別注意的事件:「1999年5月5日,和審判長通電話,她講該案已向上面匯報。」「1999年9月20日,周澄的判決今天宣布,法院通知徐凱(周澄本溪的辯護律師———記者注),但沒有通知我們。據知情人士講,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機關則認為無罪,但頂不住上面的壓力。知情人士講,這些討論已全部記錄在案。」

李肖霖承認,這個案子超出了他作為一個律師的能力範圍。

落槌判罪的審判長一直在說判罪證據不足

在案情報告中,周澄一案的審判長認定如下:周澄所用款項雖是從北京中心帳戶上划走的,但是那筆款子系被告人炒期貨所得。以個人名義購買房子,但在事實上沒有歸個人使用,是正式掛牌歸公家使用,作為辦公場所,而且被告人也還沒有辦理產權證。退一步講,即便是登記在被告名下,那也只能是貪污不能是挪用。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證據是不足的。

1999年9月10日,本案合議庭評議。審判長說道: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理由不成立。如果是挪用,也只能是挪用客戶款,審計說明可以證實。「我認為認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的證據不足,應宣告無罪。」

一名審判員則說:「周澄的這筆款子乃是他以個人名義借的,不能視作公款,雖然後來為本鋼辦公司買房子,但是不構成犯罪。」另一名審判員表達了同樣的無罪意見。

當年的公訴人現在主動為周澄寫申訴狀

滕儉秋,原本溪市平山區檢察院起訴科科長,周澄案的公訴人。現已退休的滕儉秋在平山區司法服務站「發揮餘熱」。10月21日,她剛剛從丹東跑案子回來。

一個相當荒誕的事實是,周澄案的起訴狀和申訴狀同出於她手。1999年初,她作為公訴方寫了起訴狀,指控周澄挪用公款,「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周澄出獄後,不在位的她又主動幫他寫了申訴狀,「請求撤銷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法(1999)刑終字第185號刑事裁定」,因為「申訴人的行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什麼原因造成了這樣鮮明的前後反差?面對記者的質疑,滕儉秋毫不避諱自己前後行為的矛盾衝突。她解釋道,「不是說我不在位了,我就說周澄無罪,即便是當時,我也明白無誤地持無罪的觀點。但是上面定了調子,說只要證據搞好就行,我們也只好儘量往有罪上靠」。

她還說,1998年她去北京做本案的相關調查,有關部門人員陪同前往。3個人都看到本溪鋼鐵公司北京銷售處的牌子掛在匯園公寓K樓301室的門上。

滕儉秋的結案報告中本來寫的也是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證據不足,最後版本是硬生生推翻重來的。事實還是那些事實,就是結論改了。

滕儉秋無奈地說:「我是公訴人,上面要求公訴他有罪,我就得有力地指控。即便我不聽話,他們換個人不照樣?」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查處,以「挪用公款罪」被批捕

周澄:真是讓我跟竇娥似的

讓周澄獲刑5年的罪名是挪用公款,周澄不服。出獄至今,周澄已兩次提出申訴,但分別被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相繼駁回。

10月19日,接受記者採訪時,周澄整個人靠在沙發里,面無表情地看著窗外,當回憶到案件的某些關節點時,他會陡然激動起來:「我怎麼可能犯挪用公款罪?本鋼北京銷售中心就沒有一分公家的錢!」

周澄說,10年以前,他是本溪鋼鐵公司最好的銷售人員之一。在本鋼不投一分錢的情況下,他單槍匹馬成立本鋼北京銷售中心,並且在頭一年就賣出4億元的鋼材。這在當時市場蕭條的情況下算是了不起的業績。為給北京中心籌措生存資金,他還借雞下蛋,從朋友唐文剛那裡借了300萬元到瀋陽炒期貨,一下子賺了40萬元。

問題在於,讓周澄賺得盆滿缽滿的瀋陽期貨買賣成為不少人的災難。1996年4月,周澄參與投資的「遼寧省經協期貨公司」已無法向投資人兌現承諾,並且有近10億元的資金去向不明。當時正是金融腐敗為人們剛剛認識並切齒痛恨的時候,有關文件已經明令要求「查辦幾件大案、要案」以起震懾作用。受害者的上訪引起了遼寧省有關部門的關注,並且迅速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一干人等進行了調查,其中就有周澄。

但周澄辯稱:「我只是投資者,如果不是拔腿快,我的錢可能也被卷跑了。說非法集資那也該是遼寧省經協和那個新加坡商人,那個公司是他們的。」周澄以為,只要按照相關規定把盈利的錢還上,他就「完事兒」。但是事情並沒有像他所期望的那樣發展。

 

責任編輯: 趙亮軒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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