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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掮客」與「新聞強盜」央視大陸第一

—長平:「新聞掮客」與「新聞強盜」

長平:更嚴重的是宣傳體制直接劃定的媒體壟斷權力。一個認識中央電視台記者的「新聞掮客」,不僅可以敲詐一般企業,甚至可以和地方政府談價碼。就我所知,一個地方政府為了讓央視新聞聯播報導其政績工程,曾開出數十萬的介紹費。這就是為什麼,在中國媒體行業中,中央電視台被認為是涉嫌敲詐勒索最嚴重的機構。算上各種所得,新華社和人民日報的權力資源也價值不菲。

長平:「新聞掮客」與「新聞強盜」

在中國媒體行業中,中央電視台被認為是涉嫌敲詐勒索最嚴重的機構。

人民日報》發表評論《不給「新聞掮客」生存空間》,以黨報生殺予奪的姿態,號令「對包括新媒體在內的新聞從業者進行整頓規範」,「對那些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新聞掮客』進行堅決打擊」。

這篇評論對「新聞掮客」的定義是,「他們以『自媒體人』自居,以開發媒體資源為己任,四處鑽營打探、煽風點火」,「他們的共同之處在於擁有敏銳的新聞觸覺和豐富的媒體資源,知道媒體需要什麼,也知道怎麼挖掘新聞價值」。

掮客就是為一樁生意牽線搭橋的中間人。所謂「新聞掮客」,大概是指「爆料人」或者「公關公司」。媒體作為生意,的確存在這樣的空間,有些媒體公開開出「爆料費」。大型企業都有專門處理媒體事務的公關部門,也有獨立的公關公司為多家企業服務。如果這些爆料和公關工作,是在媒體倫理和法律範圍之內,有什麼理由取締他們的生存空間呢?

媒體的確不同於一般的生意,它是一種社會公器。這就使得「中間人」的生意常處於道德與法律的邊緣。《人民日報》的評論說得沒錯,有些爆料人和公關公司利用媒體關係扭曲媒體倫理,甚至敲詐勒索,的確應該受到懲罰。

不過這篇評論把「新聞掮客」作奸犯科歸咎於新媒體的發展,認為「尤其是自媒體的興起和繁榮,帶來規模龐大的信息數據,虛實難辨的信息內容,盤根錯節的信息源頭。這難免會讓習慣了選題先行的傳統媒體感到不適應,而『新聞掮客』的出現恰恰就鑽了這個空子」,我實在不敢苟同。

這篇評論說,這種行業在國外也有,但是國外的「新聞掮客」主要是向媒體兜售新聞線索,讓媒體付費採訪;而國內的「新聞掮客」則是挖掘負面新聞線索,向被採訪人索取「開口費」或「封口費」。我對國外媒體業並不陌生,但還不知道有誰靠媒體「付費採訪」為業。就算作者說的是真的,那麼請問這種區別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難道是因為新媒體在中國更發達嗎?

掮客的生意靠的是信息不對稱,也就是由包括由行業審批、信息阻礙和技術壁壘造成的壟斷。新聞線索談不上多少技術含量,掮客主要依賴前兩者掙錢。一是新聞禁令,一樁壞事本地媒體不能報導,認識外地或者更高級別媒體的人,就掌握了媒體資源。更嚴重的是宣傳體制直接劃定的媒體壟斷權力。一個認識中央電視台記者的「新聞掮客」,不僅可以敲詐一般企業,甚至可以和地方政府談價碼。就我所知,一個地方政府為了讓央視新聞聯播報導其政績工程,曾開出數十萬的介紹費。

這就是為什麼,在中國媒體行業中,中央電視台被認為是涉嫌敲詐勒索最嚴重的機構。算上各種所得,新華社和人民日報的權力資源也價值不菲。

自媒體的出現,雖然為行業的職業水準帶來新的挑戰,但是對於稀釋權力資源,瓦解媒體控制,消除新聞敲詐,顯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也是宣傳部門和傳統壟斷媒體竭力污名和打擊新媒體的原因。

要想真正防止「新聞掮客」對媒體行業的破壞,首先要開放媒體管制,保障新聞自由;其次要以行業協會進行自律取代宣傳部、國新辦等黨政機構的管理。如果說那些利用媒體關係搞敲詐勒索的人是「新聞掮客」,那麼直接進行言論管制的就是「新聞強盜」。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東方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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