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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象 湖南男子以租女友回家見父母為由強姦17歲少女

本報11月4日訊「雙十一」又到了,單身的男女們得注意了。告別單身自然是好,但為了過節,租女友(男友)就得留個心眼,別讓不法分子打著尋租的旗號,趁機劫財劫色。今天上午,記者從衡陽市雁峰法院了解到一起借「租女友」強制猥褻婦女、強姦的案子,被告人譚某陽因犯強制猥褻婦女罪、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求愛被拒改「租女友」

譚某陽,28歲,家住湖南省祁東縣。今年3月,他通過網絡認識了17歲的女大學生小周(化名)。聊天中,譚某陽提出讓小周做女朋友,被小周拒絕。隨後,兩人停止聯繫。

不久,譚某陽註冊了另外一個網絡帳號繼續與小周聊天,用「陪聊天、逛街、見父母等,每月有2000元的報酬」等條件,提議租小周做女友。小周欣然同意。

求歡遭拒變「硬上弓」

4月21日,譚某陽以陪同見父母為由,將小周約至衡陽市某旅館。當晚9時許,譚某陽想和小周發生關係被拒。譚某陽拿出摺疊刀,威脅小周脫衣服。面對突然變臉的「租客」,小周只能照做。隨後,譚某陽對小周進行了猥褻,並用手機拍下此過程。

次日凌晨6時許,小周試圖逃離房間,驚醒了譚某陽。他再次用暴力強迫小周發生性關係。事後,譚某陽拍攝了小周的裸照,並威脅她不准報警。4月23日,小周向公安機關報案。

兩罪並罰被判四年

近日,該案在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他的辯護人提出,譚某陽基於強姦的犯意,在強姦過程中實施了猥褻的手段,是為了達到強姦的犯罪目的,系牽連犯,譚某陽的行為僅構成強姦罪,不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案發後他能主動坦白,請求對譚某陽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陽採取脅迫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他還採取持刀恐嚇、用枕頭捂口鼻、打耳光等暴力手段,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還構成強姦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律師說法

「租友」合同

不受法律保護

本報金牌律師團律師安金龍認為,「租友」是一種合同關係,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租賃合同的租賃對象只能是物,人的身體是不能拿來出租的,並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在租友合同中,不少條款針對的感情、人身安全的抽象物,這些不能作為債權標的物。這樣的租賃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現違約現象,當事人也不能根據合同追究其責任。

責任編輯: 寧成月  來源:三湘都市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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