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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涉證券欺詐 處罰或是天文數字

中美之間針對投資者保護的訴訟制度存在很大差異,「美國規定了集體訴訟制度,而中國沒有」。蘇號朋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2月1日,針對阿里巴巴集團被指涉嫌證券欺詐,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面向全球徵集阿里巴巴的投資者共同參與集團訴訟,成為國內首個啟動這項工作的律師事務所。

這家律師事務所民商國際部主任羅娟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白皮書以後,有購買了阿里巴巴股票的投資人主動向律所打電話諮詢相關問題。

長期代理中小股東維權的上海律師嚴義明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中國證券市場和美國證券市場對投資人的保護力度差異非常大,「希望有關部門能學習美國對證券市場的規範,強化對投資者保護的力度。」

中美訴訟差異

自2月1日開始全球徵集投資者以來,「目前並不能提供一個準確數據」,羅娟稱。

羅娟也稱,作為一家中國律所,希望能在保護投資者權益和保護中國企業利益之間尋找平衡,實現雙方的共贏,「畢竟我們不希望阿里巴巴遭遇滑鐵盧」。

具體是在中國還是美國法院提起訴訟,羅娟表示還需要與投資者進一步溝通。「我們需要考慮投資者購買股票的方式、途徑以及地點,畢竟阿里巴巴是在美國上市的,我們綜合權衡後會選擇對投資者最有利的訴訟法院,但從目前來看,很有可能是去美國的法院。」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中國律所單獨去美國提起訴訟有障礙,因中國律師不能在美國執業,但可以和美國律所合作。

「中國的投資者既可以在國內,也可以在美國起訴阿里巴巴」,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蘇號朋說,「因為儘管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但它有中國的投資者,此外,阿里巴巴還是一家中國公司,它的工作場地、主要業務都在國內」。

但中美之間的訴訟制度存在很大差異,「美國規定了集體訴訟制度,而中國沒有」。蘇號朋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所謂集體訴訟,並不是指多人集體參加訴訟,在我國,亦允許若干名自然人同時起訴。集體訴訟針對判決效力,「如果美國法院判決一家上市公司賠償投資者損失,集體訴訟制度下,不僅起訴的投資者可以獲得賠償,所有這家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均可以依據這份判決要求上市公司賠償」,蘇號朋介紹。

目前,羅賓斯·蓋勒律師事務所是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代表投資人正式向紐約南區聯邦法院遞交訴狀的律所。另外,從上周五開始,還有其他5家律所先後聲明,就阿里巴巴涉嫌違反美國證券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

「在美國,有相當數量的律師從事上市公司業務」,蘇號朋說,「這些業務不僅包括為客戶上市做法律服務,還包括時刻監督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比如財務數據有沒有隱瞞、造假」。

「祖父條款」的後果

羅娟表示,投資者非常關心白皮書上披露的問題是否會影響到他們的投資收益。「如果阿里巴巴公司存在對投資者提供了不實的商業信息,存在隱瞞信息的行為,這就有可能影響到投資者的正常判斷,侵害了他們的知情權,由於不當行為引起的股票下跌,造成了投資者的損失,這就侵害了他們的財產權。」她說。

據報導,2015年1月26日阿里巴巴的股票收盤價為103.99美元,但白皮書發布後的1月30日其收盤價便跌至89.08美元,四天市值蒸發約367.53億美元。

羅娟說,訴訟依據的是美國1934年證券法案的第10條b款和b款第5項規定,包括「對重要事實作不實陳述,或省略重要事實,以致在當時情境下,使人產生誤導」,以及根據第20條(a)款的規定,「就公司中的職位和其所持有的阿里巴巴普通股所有權而言,自然人被告在阿里巴巴的違規操作中負有責任」。

羅娟說,一旦法院判決阿里巴巴公司敗訴,確認阿里巴巴存在上述行為,阿里巴巴就有向原告支付損害賠償金及利息、合理開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合理的費用的風險。

張遠忠說,上述條款是美國證券法里民事賠償的基礎性條款,也稱為「祖父條款」,規定任何人在證券發行買賣等過程中,不能進行欺詐。

張遠忠說,除了被投資者訴訟索賠的風險,阿里巴巴還可能面臨美國證監會嚴重的處罰,「如果假貨等問題是在其上市前就存在而未向市場披露的話,阿里涉嫌欺詐上市」。

「一旦美國證監會啟動調查,根據過往案例,處罰或和解都是一筆天文數字」,蘇號朋說。

張遠忠還表示,除了對證券投資者信息披露不充分,由於平台上可能存在的假貨和仿冒產品,阿里巴巴接下來在美國還可能面臨產品本身的虛假欺詐和智慧財產權侵犯兩個指控,涉及美國侵權法和智慧財產權法。

證據效力問題

雖然白皮書曝光後,工商總局出面表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張遠忠認為,白皮書作為證據還是成立的,美國律所可以將裡面所涉及的事實作為證據向美國法院提交。

「美國律所還可以根據中國國家工商總局調查的思路,自己進行調查,得出相關結論。此外,他們還可以向美國證監會舉報,證監會也會介入調查。」張遠忠說。

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白皮書有無法律效力,「對訴訟來說關係不是很大,主要看工商總局白皮書中的內容在阿里巴巴招股說明書里是否有所揭示」。

彭冰稱,如果阿里巴巴的主承銷商知道白皮書中的內容,或者應該知道而假裝不知道,投資人也可能會將主承銷商列為被告。

一旦訴訟展開,「阿里巴巴必須設法自救,用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做虛假陳述。」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蘇號朋說。

阿里巴巴在IPO前的最新招股說明書曾經提到相關風險,表明未來可能會因為在自己平台上盜版、假冒或者非法貨品而遭遇訴訟:「雖然我們已經採取措施對賣出產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並最小化對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侵犯……這些舉措不一定總是成功的……另外我們過去也因為在我們平台上銷售的假冒盜版產品而遭遇過負面曝光。」

但在蘇號朋看來,這樣的證據「還不夠」,「阿里巴巴應該證明,其平台中交易的商品大部分都是真貨,最起碼達到一個網絡交易已開發國家的正常水平,比如達到美國電子商務中真貨率的水平」。

「阿里巴巴必須要證明在用行動時刻在監督、發現假貨交易,以及發現後怎麼處理,而且最好有第三方關於假貨交易的調查數據。」蘇號朋說。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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