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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被指控嫖娼是一種什麼樣的體驗?

華盛頓–北京居民雷洋在警方執法過程中非正常死亡,引發各種猜測。目前報導中矛盾的細節和部分官媒的「道德審判」,以及警方遲遲不公布執法視頻,都讓輿論擔憂雷洋案是否能得到公平的處理。

那麼嫖娼究竟是不是犯罪?哪條法律對嫖娼有明文規定?一位中國公民如果被指控嫖娼,都可能經歷什麼?

一位北京的刑事辯護律師和北京海淀區某派出所的一位警官均對美國之音表示,一旦被指控嫖娼,很難自證無罪。

而警察暴力也使得當事人的權利難以得到保護。曾做了13年警察、《從警十三年》一書的吳幼明曾在天涯論壇上連載自己的做警察時參與「抓嫖」的經歷,裡面提到警察「抓嫖」有罰款創收的指標,而且審訊中打人已是「職業病」。

雷洋事件發生後,環球時報、北京電視台等媒體接連發布聲明和報導,試圖坐實雷洋嫖娼。而新華網昨天則站在了雷洋這一邊,質疑警方「道德審判」。

新華網文章寫道:「雷某死亡這一事件中,辦案警方已經成了當事一方,如果出警執法過程中存在不規範的地方,很難保證他們發布的信息是客觀真實的。這種情況下,應由法定的執法監督機關或更高級別的部門介入,才能發布更權威的信息。」

《中國青年報》也刊文希望檢察機關調查,並要警方公布執法記錄。文章寫道:「要解答雷洋到底為什麼死,技術上不困難。不管他有沒有嫖娼,有沒有被冤枉,警方應當有執法記錄。」

同時,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擔任「呼格案」的代理律師的王振宇也表示,雷洋在公安機關執行任務或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死亡,那麼相關的公安人員就有造成人員死亡的重大犯罪嫌疑,因此「警方無權再接觸足浴店女員工的相關證人,也無權再發布有關案情的消息」。王振說,案件消息應該由檢察院調查後發布。

雷洋「人民大學碩士」、「好丈夫」、「好爸爸」等身份標籤和「嫖娼」指控的反差,一時間引起人們對暴力執法、賣淫嫖娼等許多問題的討論。不同報導中的案件細節仍有許多出入,但是媒體上的道德審判已經開始。

美國之音記者試圖弄清楚中國現行法律對嫖娼的規定、被指控嫖娼的人在行使法律權利時遇到的困難和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理想與現實

在中國大陸,嫖娼並不是一種刑事犯罪。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之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才屬於犯罪。而《刑法》中規定只有「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賣淫嫖娼的,才是犯罪。

因此一個身體健康的人(或是有性病但不知情的人)找性陪侍,儘管「不道德」,卻並不犯罪。

但與此同時,不犯罪不等於「不違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中國大陸,治安案件是指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行為,比如造成輕微傷害的打架、數額較小的盜竊等,也包括一般的賣淫、嫖娼。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處理,一般不涉及法院。

2006年,使用近20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廢止,代替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當時《人民日報》專門刊文《治安管理:從條例到法將罰得嚴了》解釋了這一變化。

文章援引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稱從條例到法是「平遷」而非「升格」。文章解釋道,將法律名稱由「條例」改為「法」,是為了符合當前的立法習慣,從形式上突出了法律的本質,但是其法律效力並未發生任何變化。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相比原有條例,增加了對公安機關的限制,對涉及人身自由處罰的程序作了具體規定,也對「暴力審訊」加以限制。

比如,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人警察察辦理治安案件,如有「刑訊逼供、提法、虐待、侮辱他人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與所有規定一樣,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許多問題。

首先是它與《刑法》的矛盾。比如,對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一罪名,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則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不難看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要輕得多。

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楊新京在《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競合問題研究》一文中指出,面對同樣的罪名,公安機關可以決定是將嫌疑人移送檢察院以刑法起訴,還是由公安機關自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這就給了公安機關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

警察權,「讓人後怕」的權力

《治安管理處罰法》通過前夕,2005年,廣東最有影響力的《羊城晚報》發表了題為《更重要的是限制警察的權力》的文章。

文章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在警察行為的規範化和標準化方面「邁出了一些可喜的步子」,但僅僅是個開始。

文章寫道,「保護個體權利的首要前提便是規範公共權力。警察權又是公共權力中與人們生活最息息相關,也最讓人所後怕」,因此,「對警察管得嚴其實比對百姓罰得高更重要,《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有一個不可或缺的立法之基,那便是『限權』」。

而在實際生活中,公安機關的權力仍然非常大,對當事人的保護則顯得很少。

曾做了13年警察、《從警十三年》一書的吳幼明曾在天涯論壇上連載自己的做警察時參與「抓嫖」的經歷,裡面提到警察「抓嫖」有罰款創收的指標,而且審訊中打人已是「職業病」,「在我印象中,幾乎所有男警察都打過人,警察們也常常相互交流打人時的思想和感受,帶著一些興奮和得意,仿佛打人是一件很勇敢很值得誇耀的事情。當時的公安機關里有那麼一種群體性暴力氛圍,就像職業病一樣。這種現象很值得研究。」

嫖娼,「被嫖娼」與公開認罪

嫖娼屬於治安案件而非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處理,通常不涉及法院。由於治安案件通常處罰較輕,很少有人會請律師,國家也不會給治安案件中的當事人指派律師。

一位北京海淀區某派出所的張警官告訴美國之音,公安機關通常對屬地的旅館、髮廊、按摩店等容易發生賣淫嫖娼行為的地點十分熟悉,「抓嫖」行動也是有組織的。張警官說,「一般被抓回來的都是真的(嫖娼了),警察稍微嚇唬一下就承認了。少數被冤枉的,那就認倒霉,要麼就申訴。」

不過,曾供職於北京某家以刑事辯護著稱的律所的楊律師告訴美國之音,「一般治安拘留最多只有15天,而且一出處罰決定就會立即執行,所以(申訴)其實意義不大。」

另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刑事辯護律師則說:「本來嫖娼這種事就很難說清楚,要是警察或者酒店有錄影還好說,要是沒有錄影,你就算是申訴,公安也只會看辦案警察的報告,申訴成功率很低。」

也就是說,一旦因涉嫌嫖娼被捕,即使真的無辜,也很難「自證無罪」,而且嫌疑人自己承認與否並不是影響案件進程的決定性因素。

如果嫌疑人承認嫖娼,他通常會被處以10天左右的行政拘留和一定數量的罰款。但如果趕上「嚴打」或「掃黃打非」專項整治等運動等特殊情況,處罰也可能更重。

此外,雖然公開「認罪」並不是法律要求,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嫌疑人也可能被要求上電視公開作檢討,承認自己的過錯,比如近年來被控嫖娼的導演王全安、演員黃海波等。

值得一提的是,黃海波在拘留期滿後,又被處以六個月的拘役。而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容留教唆」他人賣淫且屢教不改的人才能被處以「強制性教育措施」。

不難看出,名人嫖娼帶來的「社會影響」也是衡量處罰標準的因素之一。

同時,嫖娼指控後的公開羞辱也可能用來「敲打」異見人士。比如常在微博上發表批評政府言論的大V薛蠻子(本名薛必群)於2013年被控嫖娼後,很快被安排通過中央電視台新聞「認罪」。在央視上,薛蠻子承認自己嫖娼,也對以往的微博言論作了檢討。

有類似遭遇的還有廣州市民區少坤。區少坤曾以「廣州區伯」的身份在新浪微博上曝光涉嫌「公車私用」的車輛,被稱為「監督公車私用第一人」。2015年,區少坤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消息很快被《南方都市報》報導。

被釋放後,區少坤對媒體表示他沒有和案件中的女子發生性行為。而警方則否認這次「抓嫖」有任何政治目的,表示「此案僅為近期掃黃掃賭集中整治行動中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

當時前去探望區少坤的網友杜先生表示「區伯臉和眼浮腫,左腳行動不便」,而區少坤則自稱是「從派出所到拘留所之間折騰時不慎摔傷」所致。

通知家屬

2006年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前夕,中國律師網的特約評論員李克傑在《嫖娼被抓為什麼要通知家屬》一文中寫道:「只要警方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性措施、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按照規定都要通知嫌疑人的家屬。」

由於嫖娼行為對家庭的殺傷力巨大,所以輿論格外敏感。文章寫道,警察應「選擇對當事人利益損害最小的通知方式和通知對象」。

但實際上,當公安機關確定要對嫌疑人處以行政拘留,通常都會通知他的妻子或父母。在保護違法者隱私和保證家庭知情權之間的權衡,也是嫖娼案件處理中爭議較大的部分。

北京市海淀區某派出所的張警官對美國之音說,他個人沒有經歷過嫖娼者拒絕認罪、家屬上訪等情況,但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比如說家屬可能說警察把(嫌疑)人打傷了,傷得較重,鬧得比較大的話,派出所可能給一些補償」。

然而這種「補償」並不意味著派出所承認警察「有過錯」,張警官說:「補償的話就是出於『公平原則』,因為肯定不鼓勵這種鬧事的行為。」

在雷洋事件中,雷洋的哥哥雷鵬明確表示家屬不接受警方的說法。在接受VOA採訪時,雷鵬表示,家人並不追究雷洋是否有嫖娼行為,只想知道雷洋確切的死因。雷洋的妻子日前也表達了類似的態度。

官媒打架

在環球時報、北京電視台等官媒站在警方一邊之後,新華網則站在了雷洋一方。北京時間5月12日,新華網刊文質疑警方「花費很多筆墨來證明雷某涉嫌嫖娼」是在搞輿論審判。

新華網文章寫道:「雷某死亡這一事件中,辦案警方已經成了當事一方,如果出警執法過程中存在不規範的地方,很難保證他們發布的信息是客觀真實的。這種情況下,應由法定的執法監督機關或更高級別的部門介入,才能發布更權威的信息。」

責任編輯: 王篤若  來源:美國之音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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