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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破的橋:不是正義遲到 是放了你鴿子

你約喜歡的女孩子看電影,人家答應了。結果遲到了15分鐘,這個叫遲到。人家遲到幾個月,還找了個男友,懷了對方孩子,這個叫放鴿子好不好?這麼一個案子折騰21年,墳頭草都半米高了,還有啥遲到的正義。

先給不了解情況的網友介紹下這事,94年石家莊,一位康姓婦女在西郊玉米地遭強姦後,被犯人用衣物繞頸勒死。當地警方抓了附近一名21歲的工人聶樹斌。次年3月聶樹斌被石家莊中級法院判處死刑。他不服提起上訴,1個月後河北省高級法院維持死刑判決。兩天後被槍決。

05年,涉4起姦殺案,2起強姦案的王書金在河南被捕,事發地警方接到移交來的案情時,發現王書金供述中提到的一名受害者的案件,石家莊警局已偵結,嫌犯聶樹斌已槍斃。河南商報以《一案兩凶》報導,轟動全國,隨後聶案家屬申訴11年,在一些報紙、學者和律師的不懈努力下。16年12月2日,槍決21年後,最高法院宣判聶樹斌無罪。

近年來我已不願多評時事,因為很無聊,不外乎是一些常識來回寫,不過聽聞此事,我依稀想起賀衛方老師當年在講座上信誓旦旦——‌‌「我們那麼多人在呼籲和努力,這案子很快就能糾正‌‌」,然而一夢醒覺,已是10年過去了,賀老師連頭髮都花白了,可嘆。特撰文紀念我逝去的青春。

本文批駁兩個觀點:1.正義只會遲到不會缺席。2.疑罪從無,但還是疑罪。

首先說正義遲到這事吧。原先是李莊案律師說的,本來就有點扯(因為李莊冤獄服刑都快滿了,王立軍還想治他一個漏罪加刑,後者失敗了而已),但聶樹斌案說這話就更扯了。你約喜歡的女孩子看電影,人家答應了。結果遲到了15分鐘,這個叫遲到。人家遲到幾個月,還找了個男友,懷了對方孩子,這個叫放鴿子好不好?這麼一個案子折騰21年,墳頭草都半米高了,還有啥遲到的正義。

雖然有很多值得敬仰的人為此努力,但翻案與正義毫無關係,我覺得將其稱為運氣的勝利更為合理。

一個兇殺案居然能在11年後抓到真兇。這個是運氣,而且運氣很好。

兇手十幾年後還能指認現場,回憶起在屍體旁丟鑰匙這種細節,也是運氣。換我我早就忘光了。

抓到王書金的警察叫鄭成月,立此大功,原本完全可以升官發財,因為堅持徹查,不肯糊弄,被上級調查數年然後停職,不但丟了工作還累及全家。他稍微軟軟,這事就揭過去了。碰上這種警察,也是運氣。

此案當年被河南商報記者報導,並放棄版權,記者請全國媒體自由轉載,碰上這樣的記者和媒體,也是運氣。

王書金家人根本不願提起他,也不願給他請律師,他同居生娃的女友聘了律師朱愛民為之辯護,代價是一瓶礦泉水。有這種女友和律師都是運氣。

王書金原本動機只是為了延命,但13年河北覆審,遭遇刑訊,要求他不提聶案死者,好處是給他女友孩子低保。法庭也多次阻止他講述此事,但他硬是扛過了,講出來了,這也很運氣。

當然最大的運氣是拍板聶案的高層和他的頂頭上司分別在去年和前年的反腐中倒台了。

所以這只是個案,別人很難湊齊這麼多條件。與其說正義來了,不如說是有幾個人推著,原本沒啥希望的,但運氣來了。

下面說‌‌「疑罪‌‌」。有人說疑罪應該從無,這是正確的。但疑罪依然是疑罪,他還是有犯罪嫌疑。

說這種話的人,有些是裝傻,有些是傻得挺真誠的。我還是拿最高法院的判決書給大家看,這是什麼‌‌「疑罪‌‌」:

經查,離案發現場約2公里的石家莊市電化廠平房宿舍區有一個公共廁所,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證明記載,附近有群眾反映,一名騎藍色登山車的男青年常在附近閒轉,看到有人就進廁所;破案報告記載,群眾反映在電化廠平房宿舍周圍有一名男青年經常出現,有流氓、盜竊行為,康某1被害案專案組遂組織人員在此蹲守。1994年9月23日18時許,聶樹斌騎一藍色登山車路過時,偵查人員認為其像群眾反映的男青年而將其抓獲。

我來給大家梳理一下邏輯:

1.案發在玉米地里,離案發現場兩公里有個公共廁所

2.廁所附近有群眾反應,有個騎藍色登山車的男青年在廁所附近閒逛,看見有人就進廁所。

3.電化廠平房宿舍周圍有男青年經常出現,有流氓盜竊行為。

4.某天,聶樹斌騎著一輛藍色登山車路過

於是,他被蹲守的偵查人員抓了???啊???(黑人問號臉)

案發現場跟兩公里外的公廁有啥關係?公廁偷窺跟姦殺有啥關係?偷窺的男青年騎一輛藍色登山車,某人也騎一輛藍色登山車,於是他就是那個偷窺的,被抓了?

連聶樹斌是不是偷窺公廁的人都證明不了好嘛?跟強姦殺人案更是相距十萬八千里啊。

以上就是證明聶樹斌涉案所有的證據。接下來就都是各種口供了。口供怎麼出來的大家現在各憑想像了。反正關鍵的口供現在也已經都丟光了,卷宗里找不到,訊問筆錄上籤的字也是辦案人員代簽的,只有聶樹斌的手印。

要說一個人‌‌「疑罪‌‌」,也是需要條件的,需要證據的。我們小區有人被殺,於是我們方圓一平方公里整個小區的人都成了‌‌「疑罪‌‌」啦?警察懷疑誰誰就變成‌‌「犯罪嫌疑人‌‌」啦?哪怕法院給判了無罪,還是要‌‌「從疑‌‌」啦?不是這麼回事,要當犯罪嫌疑人也是要滿足基本的證據要求的。連最基本的都滿足不了,就不要再扯什麼‌‌「疑罪‌‌」。何況,很可能能做無犯罪時間證明的證據,聶樹斌單位的考勤表,被調走。然後就在卷宗里消失了,再也沒有任何人提起。我倒是懷疑他們隱匿了有利證據。但現在說這些都沒什麼意義了。

刑訊證言要排除,定案要有切實證據,不能隨便抓人,不能超期羈押,不能疲勞突審,法庭要讓法官判案,檢察院不要越俎代庖,上級別總伸手,家屬和媒體要旁聽,證人要上庭,不能因為證人上庭就抓證人抓律師……這些話大家聽過有500遍了吧?其實說了沒什麼用。奈何。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破破的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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