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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女子懷孕後做了這件事 公司給了她5.8萬元

你知道懷孕期間孕婦有什麼工作權益嗎?你知道如果供職單位侵犯了這些權益,可以要求進行哪些賠償?廣州這位女士遭遇不公待遇後,就是不信那個邪,最後拿到了5.8萬元賠償。快來學習這個法院判例,為自己爭取權益!

10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廣州勞動爭議訴訟情況白皮書(2014-1016)》(以下簡稱「《白皮書》」)和十大典型案例,這是廣州中院第三次公布此類案件白皮書。

典型案例

伍某2014年10月起因懷孕未上班,其所在的廣州某貨運公司視其為休產假並停止發放工資。雙方因孕期產假工資及生育津貼等問題發生爭議,仲裁裁決貨運公司支付伍某工資7563.22元、生活費285.05元、生育津貼8533.33元。

伍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決貨運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生育津貼、哺乳期工資等款項。

一審判決貨運公司向伍某支付工資8000元、經濟補償金16000元、生育津貼11866.7元、分娩營養補助費2904元、哺乳期工資損失11370元。

判後,伍某不服上訴。二審判決變更原審關於生育津貼的判項為貨運公司向伍某支付生育津貼19775.8元,維持一審判決其他判項。

掐指一算

公司一下要賠伍女士5.8萬元!

那麼,這筆錢的判賠依據是?

法官說法: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工資待遇依法受到保護,且用人單位不能任意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女職工工資損失的,應予賠償。

本案中,法院判決支持了勞動者關於生育津貼及哺乳期工資損失等請求,保護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二孩」政策後,通過本案也想傳遞一種信息,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一直並將繼續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積極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現狀:用工關係中存在性別歧視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被降薪或辭退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有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權利。有的用人單位在發布招聘廣告時限定了求職者的性別範圍,並在實際招聘中一直未對女性的能力是否滿足崗位要求進行審查,而是直接以性別為由多次拒絕女性應聘,拒絕給予女性平等的面試機會,侵犯女性就業者的就業平等權。

在全面實施二孩政策的大背景下,有關女性勞動權益受用人單位侵害的勞動爭議案件逐漸增多並將會持續存在。「二孩」政策實行後,意味著女性在生育上將花費更長的時間,女性可能面臨更加嚴重的性別歧視。

對策:加大對性別歧視的懲戒力度

廣州中院民事審判庭陳冬梅庭長表示,在女性維護平等就業權利方面,我們建議全社會應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深入貫徹婦女權益「平等保護、特殊保護、優先保護」的司法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每一起侵犯女職工勞動權益的案件,加大對用工性別歧視的懲戒力度。

對於顯性的性別歧視,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權利,依法認定無效;對「三期」女職工降薪或辭退,嚴格追究用人單位法律責任。

對於隱性的性別歧視,將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加大甄別力度,依法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法官支招:維權有四種途徑

1.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仲裁: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終局裁決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中院民事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陳丹表示,勞動者在維權時,應特別注意仲裁時效的規定,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責任編輯: 陳柏聖  來源:廣州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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