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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噸隕石!新疆牧民保管25年後遭政府沒收

新疆阿勒泰地區牧民朱曼約30年前在草場上,發現一塊重達17.8噸的隕石,一直保管了25年。至2011年,當地政府以「隕石屬於國家財產」為由將巨石運走,朱曼不服上訴,案件經二審後再發還重審。阿勒泰地區中級法院上周三(3日)作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朱曼代理律師孫毅認為,隕石這種外來物質的所有權,中國未有明確法律規定,並指朱曼準備上訴。

重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61歲的朱曼當年發現石頭後告知村委會,村委會讓朱曼一家看護石頭。到了2011年9月,朱曼從有關負責部門處收到2萬元看護費。該塊石頭其後被檢測為隕石,同年阿勒泰市政府以保護隕石為由,將其搬到市區。

原告朱曼提出,村委會2008年提供的證明,證實該村認定朱曼是首個發現隕石的人,而朱曼在自己承包的草場上發現該石頭,石頭的使用權應歸原告。不過法院認為,村委會不具有確定該石頭所有權的權利,法院只承認石頭是在原告草場上發現;且原告於2011年9月已收到2萬元看護費。最終,法院駁回朱曼要求歸還隕石的訴訟請求。

阿勒泰市政府一方亦在庭審上表示,案中隕石屬自然資源,具極高科研價值,因此隕石的所有權應屬於國家所有;又提出中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

「隕石法律上的歸屬誰,判決沒有提及。」朱曼的代理律師孫毅認為,該塊隕石墮入「立法漏洞」,又指該隕石不屬於物權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歸屬國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和自然資源,其所有權尚存爭議∶「但是在牧民實際占有的情況下,政府強行運走隕石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當恢復原狀。」

孫毅又認為,此案的意義遠大於案件本身,如果對發現者、保護者不給予適當的獎勵和補償,甚至強行徵收,「很可能促使隕石被販賣,甚至流失國外」。

據了解,作為案中「主角」的隕石已被名為「阿拉之淚」,重17.8噸,屬中國第二重,在全球排第四。其成分為鐵隕石,呈不規則的圓錐體,高2.3米,底部直徑為1.5米。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東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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