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3月7日證實,已正式在美國法院對美國政府提告。外界認為,華為提告的敗訴可能極大
3月7日,華為在深圳總部宣布在美國德州起訴美國政府,聲稱2019年國防授權法中禁止華為中興產品的條款違反美國憲法。
此案看點,並不在華為是否有勝算,而在於中共統治下沒有憲政、沒有法律或完全有法不依,任意剝奪包括本國人和外國人的基本司法權利。華為在中國是幫助中共通過網絡和其它手段監控民眾侵犯人權的,居然利用美國的司法獨立來挑戰美國國會的立法是否違反美國憲法,而中共自己則一再公開宣稱絕不允許司法獨立。這是最大的諷刺。美國擔心的華為產品影響國家安全,其實就是擔心華為把國內監控和收集情報的那一套搬到國際上。同一套軟硬體,國內可以做到的到國際上當然也可以做到。這不需要美國提供證據,而是要華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可能做到。
華為聲稱即使中共要求也不會做,正好證明了這不是能力問題,而是意願問題。華為需要證明的是自己和中共無關也不受中共指揮。且不說華為和中共的真實關係,僅僅是中共的情報法就足以駁斥華為的辯解,沒有一家中國公司會拒絕中共配合收集情報的要求,敢於說不的將面臨重刑和電視認罪。區別只是主動還是被動或被迫而已。而且中共把國內法延伸到海外的做法比比皆是,如在美國的孔子學院就要求教師遵守中國法律。華為任正非敢於對媒體說自己可以拒絕中共的要求,只有一種可能性,就是得到中共特許的。這也證明華為和中共的關係不一般。
如果華為狀告美國國會立法違憲夠荒唐的話,王毅代表中共當局出面為華為撐腰就不是笑話而需要認真對待了。華為提出訴訟的第二天,中共外長王毅在兩會記者會上表示支持華為的起訴,並說「這是中國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同時我們也支持相關企業及個人,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不當沉默的羔羊」。這證實了外界關於華為背後是中共的猜測。作為一個自稱是「私企」的公司,要賣產品到美國,美國政府是買家,當然有在不同的供應商之間選擇的權利,會從各方面考量,當然包括安全因素。賣家哪有強賣、不買就吿的道理!這樣的蠻橫無理對公司形象所起的副作用要遠大於華為最近的一系列公關活動,完全是得不償失。不過這種單從公司利益角度衡量的不合理性從中共利益看就合理多了。給美國政府製造麻煩完全符合中共反美的長期目標和擺脫貿易談判困境的短期目標。
王毅的講話不僅提示華為實際上是為中共出頭而起訴,更說明用利用西方國家的司法體系反制西方國家已經成為中共的既定策略。早在1999年發表的《超限戰》一書中就提到過法律戰,而在2003年中共軍隊《政治工作條例》更是將「法律戰」和「輿論戰、心理戰」一起納入政治工作的作戰功能之一。
根據海外專門揭露中共宗教信仰迫害的網站「寒冬」(Bitter Winter)披露的中共內部文件,2015年底,中央政法委書記、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組長孟建柱在中央610辦公室全體幹部會議上提到針對法輪功的境外鬥爭時就說,要充分發揮中共「黨的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如果這還不清楚,那2016年1月中央610主任傅政華在全國610辦公室主任會議上講的就明確多了,他強調境外鬥爭要「堅持主動進攻,善於利用國際通行規則和有關國家法律做工作」。
顯然,中共利用國際規則和外國法律不只是針對法輪功,利用美國的民主和法律來打擊美國正是這次華為起訴的目的之一。與對美國高科技的盜竊(Rob)、山寨(Replica)和替代(Replace)相比較,中共在政治制度方面只是勉強模仿了外形,卻徹底否定了內涵,而一旦在字面上研究透徹後,替代變成了對抗的手段。
從王毅的講話可以看出,不僅華為的訴訟行為是中共策劃的,將來中共還會策劃更多的法律攻勢。難道中共不擔心西方企業也照此辦理,也在中國法庭起訴嗎?對中共當局來說,這完全不會成為問題,中國法庭根本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可以輕鬆地判決外國公司敗訴,連編個像樣的藉口都不需要,就像福建中院在美國美光訴福建晉華案中快速判美光敗訴那樣。另一個例子就是加拿大人康明凱和斯派弗被抓三個月期間幾乎被剝奪一切司法權利,連個理由或罪名都懶得給出。這就是孟建柱所說的「黨的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
不過使用法律也是雙刃劍。美國法庭是公開透明的,而中共則都是黑箱作業,很多事情是不能拿到法庭上辯論的。法庭傳喚證據時華為可以提供假證據,但傳喚關鍵證人怎麼辦?中共官員當被告可以賴著不出庭,原告也躲就有點理虧了。
美國保守派智庫傳統基金會高級研究員成斌(Dean Cheng)懷疑華為起訴的部分意圖是了解美國情報的來源和方法。這當然是可能的,但華為在同一個案子中也會面臨同樣的問題,即華為以至中共的黑幕也會被曝光。這也正是中共不顧一切為華為出頭阻止引渡孟晚舟的原因之一。
美國開國元勛們在制定憲法「剝奪公權」(Bill of Attainder)條款時,考慮的是如何限制立法來保護公民權利。美國公民、居民包括居住在美國的外國個人的權利理當受此保護,但外國政府或其代理人,尤其是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是否也能享有同等權利,這恐怕是立憲時不存在的情況。如果華為起訴案能澄清這一點,這個案子就有了另一層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