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民意 > 正文

同桌酒友出意外 自己一定要擔責嗎

在飯桌上喝點酒、聊聊天是一種很好的聯絡感情的方式,這也讓很多每天都忙於工作的人有了一個放鬆的好機會。但是,無論是勸酒、飲酒還是請客喝酒都應適可而止,把握好尺度,因為一旦喝出意外,同桌當中就會有人承擔責任,那麼,由誰承擔法律責任呢?

▌案件一:0.0.

0.00前不久,凌晨1點多,浙江金華一家酒店大堂內躺著一男子,已經沒有了呼吸。男子為40多歲的建德人曾某,系飲酒過量死亡。

曾某的家屬在悲痛之餘,認為曾某的死亡是因幾位好友邀請聚餐喝酒造成的,雙方就此產生矛盾。經過警察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參與聚餐的9人,因沒有盡到勸阻義務,且沒把醉酒的曾某安全護送回家,補償曾某家屬共計61萬元。

▌案件二:

類似的案件,近日的一個晚上,陝西寶雞一男子與12名同事參加周末聚餐,男子喝了大量的酒,緊急搶救也未能挽回性命。

聚餐飲酒過量導致死亡,共同聚餐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意外死亡賠償協議,12名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4萬元。

為此,曾經有人搞出來一個‌‌「喝酒承諾書‌‌」,參與飯局的每個人,都在這份承諾書上簽字並摁指印。

那麼,有了這份承諾書,就真的可以開懷暢飲了嗎?酒後出事,同桌就不擔責了嗎?家屬就不能追究嗎?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以上幾條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出結論,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由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所以,就算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那麼,問題來了,同桌一起喝酒如何避免擔責呢?

律師提醒:

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應當有互相關照的義務,尤其是在醉酒人不省人事的時候。作為宴請的組織者應當做到善始善終,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請的客人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作為主人應當注意醉酒客人的情況。因為,此時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請客的行為而產生了附隨義務-----也就是對醉酒者的照顧義務。如果醉酒者出現意外情況,請客者會因為沒有盡到這種照顧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

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同桌一起喝酒者會承擔適當責任。但,做到以下4點,則酒友不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從上面的新聞來看,如果不能做到以上四點,同飲者就會或多或少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9/0629/13086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