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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也夫:文亮升天 憲法掃地——評訓誡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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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訓誡書的抬頭是武漢警局,如果此類訓誡書只存在於武漢警局事情就簡單了。而如果其他省市的警局,都有此類訓誡書,則有理由懷疑和追問:這是高層的默認還是高層的指令。武漢疫情,無論是蔓延規模還是深層原因都指向天下興亡的問題。每一個有良知的匹夫都該超越武漢,追究中國破壞憲法的根子。

李文亮事件讓孤陋寡聞的筆者第一次聽到訓誡書。而世人一路尋根:從病毒蔓延世界,到國內封城封省,追溯到封口,定格在一張訓誡書上。訓誡書幫助世界認識今日中國。它讓全體中國人在世界面前蒙羞:我們的國民還蒙受這樣的待遇,我們的首領還操持這樣的手段。

法律上「訓誡」一詞較早出現於1964年《最高法院關於訓誡問題的批覆》。《批覆》指出,法院對情節較輕的罪犯分子不判處刑法,予以訓誡。1987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予以訓誡。此處的訓誡接近該詞彙的本意,即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那時訓誡尚處在一個狹窄的法律範圍中,或犯罪(筆者註:可以明確裁定的)較輕,或犯罪人年齡較輕。不幸的是,以後訓誡擴大化,被移植到兩個領域。其一,上訪。本文對此不予探討。其二,本文討論的言論管束。

在李文亮事件中,訓誡人是派出所的兩名警察。被訓誡人是一名具有博士學位的市中心醫院的大夫。被訓誡的事情是李大夫關於醫療領域的言論。我們還看到,這份訓誡書是編號的表格。它說明了管束言論的訓誡已經成了制度化的手段。如果說訓誡是通過嚇唬去約束人們的言論,訓誡書說明了它已成為制度化的手段。恐嚇可以是口頭的。而這份訓誡書中被訓誡者做了書面回答並簽字。它與耳提面命有何差異呢?筆者理解,此乃嚴格管理之貫徹,免得基層警察對派遣他們實施的訓誡敷衍了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對公民言論加以訓誡,是違背憲法的。公安部門這麼做,就是執法犯法(我不說知法犯法,因為他們的認知,我不確知)。而印製且編號的訓誡書就是組織化的、制度化的犯法。李文亮事件演至今日,為這次訓誡辯護的言論已經稀少,武漢警局方面說我們是執行,並未評價這次訓誡。筆者要強調的是,在邏輯上對言論的訓誡有兩種可能的錯誤。其一是某次訓誡,比如李文亮案。其二,對其他人,其他觀點,其他事項的言論,就可以訓誡嗎?筆者對此斷然否定。對李文亮案的反思,如果只停留在對他的訓誡就不叫反思。因為其言論正確無誤。而憲法保護言論自由,意味著不可以因言論不正確就禁止,就訓誡。在一個良好的輿論生態中,錯誤的、片面的言論都會遭遇它的對手和批評者,不需要公安或其他權力部門出場。

這份訓誡書的抬頭是武漢警局,如果此類訓誡書只存在於武漢警局事情就簡單了。而如果其他省市的警局,都有此類訓誡書,則有理由懷疑和追問:這是高層的默認還是高層的指令。武漢疫情,無論是蔓延規模還是深層原因都指向天下興亡的問題。每一個有良知的匹夫都該超越武漢,追究中國破壞憲法的根子。

晚清末年,當楊乃武被判死刑時,《申報》鳴冤文章的結尾是一副對子:乃武升天,斯文掃地(乃對斯,武對文,絕妙)。對聯中隱含著中國傳統社會的規則:如此對待一個有科舉功名的人不夠文明。筆者並不認同刑不上大夫。趕巧,醫生的別名就是大夫。一個警察就醫療上的言論去訓誡一個有博士文憑的大夫,放到哪個社會中都是滑稽的。它說明我們的權力運作既背離憲法,又背離傳統與常識,真的走到了荒誕的程度。

管制言論早就讓中國社會蒙受巨大代價。這次的不同僅在於,上蒼以數百條生命警醒我們:言論自由是良好社會的生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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