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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中國法學家發公開信 兩會代表非法 應國民制憲 崔永元:有人不讓我說話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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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張雪忠致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全體代表的一封信

           儘早啟動國民制憲程序,努力實現政治和平轉型

                                           ——致即將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全體代表

尊敬的各位代表:

你們好,

我叫張雪忠,是一位居住在上海的普通中國公民。當你們於2020年5月22日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時,此次新冠疫情可能還不會結束,我希望你們能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祝願你們平安健康,就像我祝福所有在疫情期間需要外出工作或學習的人一樣。

雖然我不認識你們,但知道你們中的很多人,都在各自的工作中取得了傑出的成績,所以我非常敬佩你們。不過,對你們個人業績的敬佩,並不等於我承認你們作為中國人民之代表的正當性。基於以下兩點主要的理由,我不認為你們是中國人民的正當代表,也不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一個正當的代議機構:

第一,你們並不是中國人民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代議者)。現代政治代議制是以國民主權原則為基礎的。雖然組成全國性代議機構的代表們在行使職權時,也就是在進行審議和決策時,應該具有一定的相對於選民的獨立性,但他們的代議職權必須是源於國民的授予和委託,因此必須經由定期的、自由的和有競爭的選舉而產生。但你們的代表身份,並不是經過公正的選舉而獲得的。實際上,我們的國家還不存在這樣的選舉。

另外,真正的代議機構在制定公共決策時,必須經過必要的辯論程序。這不但有助於明了相關立法和政策的利弊得失,從而提高公共決策的水準,而且還可保障國民對決策過程和內容的知情權。但這麼多年來,人們從來沒有看到你們就政策問題進行過辯論,你們在開會時的表現,更像是一台台只知道舉手的機器,而不是嚴肅盡職的代議者。

第二,現行「憲法」是全國人大產生和行使職權的依據,但它本身卻根本不是一部真正的憲法。現代憲法是落實國民主權的法律文件。一方面,國民主權意味著全體國民是一國之內最高政治權力的享有者,另一方面,數量眾多且分散居住的國民,事實上又不可能親自和直接進行國家治理,因而需要創設代議制政府和選任政府官員來進行日常的治理工作。正是這種主權與治權相分離的狀態,使得憲法成為一種必要之物:全體國民制定一部成文的憲法,用來創設、限制、規範和約束政府機構及其權力,然後再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來選任、監督和控制政府官員。

憲法應是全體國民政治意志的產物,是國民政治意志的書面化和固定化。當作為主權者的全體國民無法直接在場時,它代替全體國民君臨和梭巡於共同體的政治領域,以其至高無上的法律權威,俯視、督導和警示著一切公共機構和公務人員,以促使後者須臾不可忘卻自身的職責,不可濫用手中的權力。

既然憲法應該體現全體國民的政治意志,它的制定和修改就必須包含國民參與的環節,並且是決定性的和權威性的環節。這種參與可以是直接的,比如,以全民公投來決定一部憲法草案或一項憲法修正案能否生效;也可以是間接的,比如,由全體國民出於制定或修改憲法之目的,選出一個特別的制憲會議,並授權後者直接制定或修改憲法。這裡的關鍵是,不能由憲法所創設的政府機構(包括立法機構),成為制定或修改憲法的權威機構。也就是說,制定憲法的權力(制憲權)和憲法創設的權力(憲定權)必須要有所區隔,否則,憲法就無法起到限制、規範和約束政府權力(憲定權)的作用。

但是,我國現行「憲法」的制定,並未包含國民參與的程序。最初制定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不是由全體國民自由選舉產生的,因而並不是一個可以貫徹全體國民政治意志的正當的代表機構。而且,全國人大也不是一個特別的制憲機構,而是依照憲法規定產生和行使權力的憲定機構,由此便出現了一個荒誕的惡性循環:一方面,全國人大是一個日常的、普通的立法機構(政府分支機構之一),它的產生和運行必須受到憲法的規範;另一方面,它又是憲法的創製者,可以自行制定和修改憲法。這樣一來,全國人大既是由憲法創造的,又是創造憲法的,就好比一個人同時是另一個人的父親和兒子!況且,憲法本來是全體國民用來約束在一切政府機構(包括立法機構)的,但如果普通的立法機構可以自行制定和修改憲法,這樣的約束作用就完全喪失了。

另外,現行「憲法」一方面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另一方面又規定了單個政黨的永久領導地位,這也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就沒有義務必須接受某個政黨的領導;而如果人民必須接受某個政黨的領導,就談不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在一切權力之上的領導權,就像是一塊比最大的石頭還大的石頭,簡直是一種十足的荒謬。

如果不考慮英國克倫威爾統治時期的《政府協約》和美國各州憲法的話,美國聯邦憲法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現代成文憲法。隨著這部憲法的成功實施,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認識到憲法限制政府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的作用,不少國家也開始效仿美國的做法,基於類似的政治原則制定本國的憲法,確立本國的憲政體制。

在這一過程中,「憲法」逐漸成為一個極富正面意味的用語,連那些完全不認同現代政治原則(這些政治原則與現代憲法概念是不可分離的)的政權,也開始炮製被稱為「憲法」的文件。首先這樣做的是一些專制君主國(比如十九世紀的普魯士):君主以最高主權者的身份,將一部體現君主意志的「憲法」恩賜給國民。後來,一些由單個政黨壟斷全部政治權力的國家也這樣做(比如以前的蘇聯和現在的朝鮮):執政黨將一部體現本黨意志的「憲法」強加於國民,並在「憲法」中規定自身的永久執政地位。這些東西在專業的憲法學上被稱為「偽憲法」,因為它們只是將與現代憲法格格不入的專制政體,用「憲法」這一用語掩飾一下而已。

不幸的是,我們國家的現行「憲法」就是一部偽憲法。憲法應是不直接進行治理的全體國民政治意志的體現,而不是某個君主或某個政黨意志的體現。憲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國家政權的持續生產和更替,就是為日常的政治競爭和政策形成,提供明確而穩定的原則和制度框架,從而使得和平的國內政治競爭成為可能,並實現共同體政治生活的文明化。

憲法是對政治活動進行法律化的一種手段。它的作用不是消除政治活動,而是要規範政治活動,並使各種政治分歧和爭議,可以在各方都認可的原則和框架下得到解決或處理,由此便可實行基於說理的治理(government by discussion)。在憲法框架下,人們不再將武力作為奪取政權的手段,失敗的一方不但不會被消滅,而且還有在未來贏回來的機會。憲法為政治爭端的解決所提供的原則和框架,使得各種信念和利益的追求者,都能從中體會到某種共同感和歸屬感,因此有助於維繫政治共同體的統一性,並不斷強化整個社會的團結與和諧。

要做到這一點,憲法對執政權力的約束,必須是周密而全面的(complete and comprehensive),也就是必須規範執政權產生、運行和更替的全過程。假如一位君主或一個政黨,可以將一部「憲法」強加給一個國家,並利用「憲法」永久地壟斷政治權力,那就意味著他們在憲法制定之前便已經掌握了政權,也必然掌握了一支有組織的武裝力量。但這樣一來,他們在「憲法」制定之後的統治,其實就不是基於「憲法」,而只是基於武力。這樣的「憲法」根本不可能對權力進行周密而全面的約束,反而只會是掌權者利用、忽視、輕蔑和任意改動的對象。這樣的「憲法」,當然只是一部虛假的憲法,或者說是一部偽憲法。

各位代表,正如你們不是人民的真正代表一樣,現行「憲法」也不是一部真正的憲法。它不是中國人民用來創設和規範政府權力的根本法,而只是執政黨用來組建和運行自身政權的操作手冊。我們不妨來做一個思想實驗。假如美國的共和黨與軍隊合作,廢除聯邦憲法和民主體制,建立由軍隊和警察支持的、不允許任何政治競爭的一黨政權:(1)這個政權完全可以通過不斷頒布特別政令施行統治;(2)但出於效率和便利考慮,它也可以制定一份《共和黨永久政權組建和運行規程》;(3)為了讓政權顯得像個現代政權,它也可以給這份規程取名《美利堅人民共和國憲法》。但有誰能夠否認,這部所謂的「憲法」和被廢除的美國聯邦憲法,是根本不同的兩種東西呢?

一個國家不可能通過一部偽憲法,來實現政治體制和社會治理的現代化。一個政治現代化的國家,是公民權利得到可靠保障的國家。但在我們的國家,人們不但被剝奪了政治參與權利,不能自由選舉各級政府官員,而且連財產權和人身權也缺乏有效的保障。比如,原本完全合法的私人住宅小區,僅僅因為政府出台了新的規劃方案,一夜之間就變成了必須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築;公權機關可以用掃黑除惡的名義,隨意侵吞企業的合法財產;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還強行而野蠻地剷除人們祖先的墳墓,或是拆除合法建造的教堂上的十字架……再比如,既然法律規定的上訪制度,那麼上訪就應該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但實際情況是,各地政府經常會委派截訪者去限制訪民的人身自由;這些年來,因為在網上發表言論而被傳喚、被拘留和被判刑的人,也是越來越多;在不少所謂「敏感」案件中,當事人不但被因言加罪,而且連正常委託律師辯護和獲得公開審判的權利都不能保障……

當公民權利不能通過一部真憲法得到落實,政府權力不能通過一部真憲法得到約束時,民生也不可能得到政府的重視。雖然政府已給國民施加超高的稅費負擔,但由此帶來的財政收入,卻要優先滿足各級官員的需要,並被他們以各種明目、途徑和手段歸入私囊。在正常國家,政府預算中的社會福利開支,都是優先用在有經濟困難的民眾身上,而在我們國家,卻是優先用在有權有勢的人身上。在很多地方,公務人員的工資,本來就是企業職工的好幾倍,平時還要享受比後者更優厚的福利,退休後領取的退休金也是後者的好幾倍。各級政府令人觸目驚心的腐敗和浪費,就更不用說了。整個官僚系統和公務員隊伍,已不像是服務於國民的公僕,更像是無底線地吞噬社會財富的怪獸。

這次新冠疫情的爆發,給各國民眾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衝擊,也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人們大都沒有事先做好心理和財務上的準備。在這種情況下,從各級財政中勻出一些錢發給民眾,幫助大家度過難關,是很多國家民選政府的普遍做法。但在我們國家,整天高喊「執政為民」的政府,卻恰恰不願這樣做。為什麼會這樣?因為讓各級政府、各種衙門將到手的肥肉拿出來,實在是太難了。相對而言,忽視民眾的需要和訴求更為容易,因為各級政府官員都不是民眾選舉出來的,都不需要謀求民眾的授權。民權沒有落實,民生卻可以得到政府的重視,這樣的情況古今中外都是從未見過的。

由於尚未通過一部真正的憲法建立現代政治體制,中國的社會治理仍處於極為落後的狀態。政府官員的普遍貪腐、司法公正的普遍缺失、自然環境的普遍惡化、食品、藥品及疫苗安全事故的反覆出現、物價相對於居民收入的過快上漲,社會保障領域的虧空與失信、企業經營日趨艱難,以及包括高校畢業生在內的城鄉居民就業日益困難等諸多問題,無一不在嚴重削弱國民的幸福感與安全感,並使大家對未來普遍感到迷茫與焦慮。在我看來,造成這些危機的根本原因,就是權力被少數人壟斷的政治體制。在這種前現代的體制下,公務人員的權力缺乏最起碼的限制與約束,這就使得他們一方面為了自身私利而大肆濫用權力,一方面又疏於履行事關公眾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的職責,官員的普遍貪腐和社會治理的潰敗,因此也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結果。

此次疫情的爆發與蔓延,就很能說明問題。在應對公共健康危機時,充分而及時的信息公開,可以幫助公眾作出安全、合理的行為選擇和生活安排,因而對防止危機的升級是極其關鍵的。但是,合理應對危機的信息公開邏輯,和前現代政體的社會管控邏輯,又是截然對立和互不相容的。從已有的公開報導來看,武漢地方政府不但在很長時間裡對公眾隱瞞疫情,而且還嚴厲壓制披露疫情信息的公民。外事機構自2020年1月3日起便開始向美國政府頻繁通報疫情,但疾控部門卻沒有同時向本國民眾進行通報:對本國民眾生命安全如此不負責任的態度,可謂是舉世罕見!

另一方面,在已知的最早病例出現後的很長時間裡,幾乎沒有獨立的專業媒體對疫情進行調查和報導,也沒有醫學專業人員向公眾提供獨立的專業意見,更看不到社會公益組織在其中發揮作用。這絕不是說,中國沒有好的記者、好的醫生或熱愛公益的公民;而只能說明,政府對社會與民眾長期的嚴密管控,幾乎已完全摧毀了中國社會的組織和自救能力。武漢方面在封城前22天,還在查處公開疫情的市民(其中就包括已不幸離世的李文亮醫生),可見政府對社會的壓制是何等的嚴密與專橫。

疫情在武漢爆發後,當地政府在應對疫情方面的低效、無能和顢頇也是舉世矚目。在武漢「封城」後,大量的疑似患者不能得到及時的檢測和有效隔離,大量的實際感染者不能得到及時的治療。當一線醫務人員冒著巨大的風險與疫病鬥爭時,平時賣力吹噓自身政績的各級政府,竟不能給他們提供最起碼的後勤保障。疫情持續期間,各地政府以鄰為壑的割據式「自保」動作和相互截取對方物資的行徑;各地大量發生的侵犯人權事件;以及遍布疫區的無數人道主義災難,則充分表明:過去七十年,無論是在國家構建方面,還是在社會治理方面,都是一場徹頭徹尾的失敗。

當前的中國,亟需以包含國民主權、社會自治、政黨競爭、分權制衡、司法獨立、新聞自由等政治原則的現代政體,取代當前極其落後和不公正的前現代政體,以落實民權,保障民生,並實現國家政治的和平轉型和社會治理的現代化。這就意味著,必須要以一部體現全體國民政治意志的真憲法,來取代現行的偽憲法。

各位代表,雖然我基於自身的政治信念,無法認同你們身為人民代表的正當性,但我亦認為,你們已經組成了一個事實上的國家權力機構,因而完全可以啟動國民制憲程序,為中國的政治轉型及現代化作出重大的、歷史性的貢獻。在此,我謹以中國公民之一員的身份,向你們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雖然全國人大作為一個常規的、普通的立法機構是不正當的,但它可以將自身轉化為一個啟動國家政治轉型的特別機構,且該特別機構的主要工作,是制定選舉規則和任命中立、公正的選舉委員會,並委任該委員會組織自由、普遍和直接的選舉,以產生新的全國性的代議機構。該代議機構為過渡時期的最高權力機構(以下稱「最高過渡權力機構」)。

(二)最高過渡權力機構有權組建過渡時期的最高行政機構,並任命該機構的官員,同時有權對各級司法機構進行必要的改革。

(三)最高過渡權力機構有權頒布必要的法令,完成各級地方代議機構的選舉,並產生各級地方行政機構。

(四)最高過渡權力機構一經產生,即應儘快創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憲法起草委員會,並委任該委員會起草一部合乎現代政治原則的憲法草案。憲法草案起草完畢後,應交由最高過渡機構進行表決,若表決未通過,則應發回憲法起草委員會進行修改;若表決通過,則應付諸國民投票,並於投票通過後予以實施。

(五)為給最高過渡權力機構的選舉創造條件,作為特別機構的全國人大應作出決議,立即釋放全部政治犯和良心犯。

(六)為給最高過渡權力機構的選舉創造條件,作為特別機構的全國人大應作出決議,立即開放黨禁、報禁,容許人民自由結社和自由創辦、經營新聞媒體。

(七)為給最高過渡權力機構的選舉創造條件,作為特別機構的全國人大應作出決議,規定任何政黨均不得再享有國家公務機構的地位,任何政黨成員均不得再享有國家公務人員的待遇。

(八)最高過渡權力機構首次集會時,作為特別機構的全國人大即告解散。依新憲法產生的全國代議機構首次集會時,最高過渡權力機構即告解散。

各位代表,當你們於本月22日開始開會時,你們可以像以往一樣走走過場,像以往一樣成為只知道舉手的道具。但你們也可以選擇正視我們國家的種種積弊和危機,肩負起一項重大的歷史責任,為自己的國家開創一個新的政治局面,讓自己的國家有一個更美好的未來。如果你們選擇這樣做,你們就不會像以前各屆不負責任的人大代表一樣,遲早將全然湮沒於歷史的長河之中,而是將作為中國憲政體制的偉大開創者而永載史冊:你們的名字將被後人永久銘記,你們的功績將被後人永久感戴。

全體國民,而不是某一個人或某一部分人,才是制憲權的享有者,這一道理是世所公認的。但任何一個人或一部分人,若是對本國的憲制安排有著自己的思考與構想,都可以通過自認為適當的方式,提交給全體國民加以考慮和參照。個體公民在制憲事務上的建議權,不但不會侵害全體國民的制憲權,反而更有利於制憲權的行使與實現。基於這一考慮,我將自己編撰的《中華統一共和國憲法草案》(學者建議稿),作為這封信的附件一併提交,以供可能的參考之用,同時對草案的內容略作如下說明(如有需要,我還可提供更為詳細的條文釋義):

(1)《中華統一共和國憲法草案》簡稱「一八憲草」,除序言外,分為「基本權利」、「國會」、「總統」、「法院」、「憲法審判委員會」、「選舉管理」、「地方自治」、「憲法的施行與修改」、「其他規定」和「過渡條款」等10章,共計133條。草案在充分考慮本國各方面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博採各國、各地區憲法理論與實踐之長,以期既儘量尊重和適應本國的現實,又努力確保草案本身的合理與完善。

(2)草案在貫徹民主、法治、分權等各項現代政治原則的前提下,儘可能尊重和遷就既有的規則、慣例和行政區劃,以避免人們必須同時接受和適應太多陌生的東西。如果既有的一些技術性安排尚不夠妥善和合理,可以等到新憲法的運作趨於穩定後,再在一個相對成熟的憲政框架下從容地加以改進。

(3)草案採用「中華統一共和國」之國號(可英譯為United Republic of China),是因為「統一」一詞,既能顧及國家主體部分一直實行單一制的事實,又能容納不同地區的不同情形,特別是它們與中央政府之間在關係及權限上的差別。在由多個原本獨立的政治實體組成一個新國家的情況下,採用聯邦制是較為恰當的選擇;而在一個原本實行單一制的國家,貿然採用聯邦制,則很可能導致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失調,甚至有可能引發難以預料的政治動盪。在後一種情況下,更穩妥的選擇是在延續單一制的同時,著力強化和擴展地方自治。

從各國憲法實踐來看,聯邦制和單一制之間的區別已有相對化之趨勢:在聯邦制國家出現了中央權威加強的態勢,在單一制國家則出現了地方自治擴展的態勢,兩者之間的差別已越來越小。這一趨勢的內在動力和政治原理是:在一個民主與法治的憲政框架下,各種政府權限的分配會通過不斷的調整而漸趨合理,因而使得不同的權限逐漸分屬於最適合行使它們的層級和機構。法國憲法第72條第2款的表述,很好地體現了這一原理:「對那些在其層次能以最佳方式行使權力的所有事項,地方組織得自行作出決策。」

(4)關於總統制和議會內閣制孰優孰劣的問題,目前尚無能為人們普遍接受的研究結論。從各國的政治實踐來看,不同的國家大都是根據自身的歷史傳統和現實情況,在兩者之間進行取捨。草案採用了總統制,既有對傳統習慣和國民心理的尊重,也期望政府的行政分支在未來能保持必要的穩定和效率。在我國台灣地區實行的「總統制」,以及香港、澳門地區實行的行政長官制,為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總統制提供了相對親切和稔熟的參照資源。相比之下,我們中國人對議會內閣制的實踐則更為陌生與不適應。不過,在採用總統制的同時,草案中規定的一系列制度設置,亦可構成對總統權力的有效約束,以避免出現個人獨裁的局面。

(5)一部好的憲法,當然應該合乎民主、法治、分權等現代政治原則,但又不能僅是對這些原則的一般宣示,而是應該將這些原則貫徹和內化到具體的制度設計和機構設置中去。草案特別注重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可操作性及規範作用,以保障人們在憲法一經施行後,便可遵循相關條款順利組建必要的國家機關,並可較為明確地界定它們各自的權限。

(6)在前現代體制向現代體制轉型的過程中,會有很多歷史遺留問題需要解決。對這些問題進行公正而合理的處理,可以爭取儘可能多的人對體制轉型的認同與支持。因此,草案專設「過渡條款」一章,以保障轉型過程的平穩和順暢。

(7)最重要的一點是,草案特別強調對個人權利的尊重與保障。在今天的中國,政府機構的普遍腐敗和社會治理的全面潰敗,從一個角度來看,是因為對公共權力缺乏限制與約束,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則是因為對個人權利缺乏尊重和保障。為了改變不尊重個人權利的政治傳統,草案先是在序言中將「保障個人自由」列為新體制和新政府存在的首要價值,繼而在第一章詳盡地規定了國民的各項基本權利。草案第一條還借鑑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的內容,將「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規定為一切國家權力的義務,並將基本權利視為有效約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則。德國基本法特別強調人的尊嚴與基本權利之重要,這既是對納粹政權大規模侵犯和踐踏人權的反思,也是對未來發生類似情形的警惕與防範。就國家權力對人權的侵犯和踐踏而言,我們中國人已有太多慘痛的教訓,因而亦有必要對此加以特別的防範。

(8)最後需要強調的是,任何想在這部草案中尋找特別新穎的內容的人,都一定會感到失望。因為,在編撰這部草案的過程中,創新從來都不是編撰者追求的目標。為了編撰這部憲法草案,編撰者既考察了自清末以降的本國制憲實踐,也研習了近三十個國家的憲法文本、理論與實踐,但這樣做完全不是為了發明新穎的東西,而是為了吸取前人及他國的經驗教訓。無論是整部草案的總體架構,還是每一條文的具體規定,都只是盡力追求內容本身的合理、恰當及穩妥。若是別國憲法中有規定得特別好的條文,且又恰好契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編撰者甚至情願原封不動地照搬過來。就這部草案的編撰而言,編撰者的主要目標,甚至可以說唯一的目標,是讓它儘量合乎中國確立現代政體的現實需要。

各位代表,以上是我對現行「憲法」、現行政體、社會現狀及中國政治現代化最優途徑的真實想法。雖然我是以最坦率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個人看法,但我無意冒犯任何人,更不想將自己的看法強加於任何人。我的看法不可能全是對的,有可能全是錯的,更可能有些是錯的,有些是對的;但無論是對是錯,我作為中國公民之一員,將自己對公共事務的思考結果,提交給一群被稱為「人民代表」的人來審視和參考,應該不算是特別不恰當的做法。

衷心祝願各位代表身體健康,生活美滿。

張雪忠

2020年5月9日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阿波羅網孫瑞後報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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