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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芄紫:香港漸變「中國香港」 從西方青睞到被西方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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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法和國際關係中,要認定一國「干涉內政」,需要一定程度的門檻,比如有實際的行動等。外國輿論的討論、外國政府口頭上的關注和表達立場、甚至出動外交照會等,都不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干涉內政」。中國喜歡混淆言論自由和實際行動的差別,又一貫喜歡雙重標準。其實說到「干涉內政」,中國政府媒體在美國登廣告,在美國中期大選中打擊共和黨,豈非更赤裸裸地「干涉美國內政」?

香港頒布港版國安法以來,西方多國相繼終止或暫停了一些和香港簽訂的雙邊協議。最新的一個例子是,美國國務院在昨日公布終止三項美港雙邊協議(移交逃犯協定、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和對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入息給予課稅寬免的協定)。於是到目前為止,「五眼聯盟」(美英加澳紐)、法國、德國等西方主要大國都終止、暫停、或擱置了和香港的引渡協議(其中法港協議的情況是簽署了但未生效,法國決定擱置協議)。

對此中國一概斥之為「違反國際法原則」、「粗暴干涉香港內政」,並「指令香港」取消了香港和這些國家的引渡協議和司法互助協議。

中國強調自己是必要的對等措施。其實,各國和香港終止或暫停的只是引渡協議,中國反制的措施中還加上司法互助協議,範圍更大,在實務中的影響也更大。

中國如此反應並不意外,這是「戰狼外交」和「鬥氣式外交」混合體。「戰狼外交」強調毫無妥協之餘,還要主動出擊;「鬥氣式外交」則強調「你打我一巴掌,我打你兩巴掌」。

不幸的是,中國式外交像病毒一樣傳染到香港。香港高官也紛紛用上了中國式的外交詞彙,諸如「強烈譴責」、「粗暴干涉內政」、「卑鄙無恥」之類,在香港官員,就連「鬥氣式外交」也抄足功課。最近香港特首林鄭,在傳出英國劍橋大學要考慮取消她的榮譽博士頭銜時,就主動先退回頭銜。這可不是那種男女朋友分手時「是我甩你,不是你甩我」的鬥氣?

一些沒有根據的指控

中國指責西方各國「違反國際法」,但這點並無根據。

終止一份雙邊條約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符合國際法。在條約或協議上大都寫明「退出條款」,要退出依照「退出條款」去做就是了。

就美港移交逃犯協定而言,在香港法例503章附表一《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中寫有:「第20條(2):締約一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協定。」

這句話寫得清晰明白,不需要多解釋。值得多說一句的是,在該條款中,並不需要列舉理由才能終止協定。所以,儘管大家都知道,美國終止協定是因為國安法,但即便沒有國安法,美國只要想終止就可以終止,根本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違反國際法。其他協議也大同小異。可見,西方各國的做法並無任何「違反國際法」之處。

中國指責西方國家以此「干涉內政」,同樣沒有根據。

首先,在中國口中,「干涉內政」是個可以無限上綱的藉口。在中國宣傳中,外國只要說了中國一句不是,就可以加上干涉內政的大帽子。(諷刺的是,當一些國家表示支持中國政策時,就不是「干涉內政」了,變成了「有識之士」的「公正輿論」。)

但在國際法和國際關係中,要認定一國「干涉內政」,需要一定程度的門檻,比如有實際的行動等。外國輿論的討論、外國政府口頭上的關注和表達立場、甚至出動外交照會等,都不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干涉內政」。中國喜歡混淆言論自由和實際行動的差別,又一貫喜歡雙重標準。其實說到「干涉內政」,中國政府媒體在美國登廣告,在美國中期大選中打擊共和黨,豈非更赤裸裸地「干涉美國內政」?

其次,香港國安法不完全是「內政」。雖然各國都有國安法,但香港的國安法構成對外國人的重大安全威脅,不能和其他國家的國安法相提並論。

國安法針對的主要對象是香港人,即香港永久居民。由於香港的特殊歷史,在香港生活的香港永久居民中不少持有外國國籍(尤其是「五眼聯盟」國家的國籍),即便在香港抓一個「香港人」,隨時可能是抓了「外國人」,進而引發國際爭議。更何況,國安法第37條規定,海外的外籍香港人也可能被通緝。最新的例子是香港警方通緝在美國生活已久、也已入籍美國的香港永久居民朱牧民也被通緝。更有甚者,國安法第38條還規定,沒有香港居民身份證的外國人,在香港以外地區「違反國安法」也會被通緝。這進一步說明香港國安法不再是「內政」,而是實實在在地影響其他國家的事務。

越來越不把香港看作「自己人」

最後,如果某國以終止協議為要挾,旨在推動某國廢除一有關內政的法律,那麼還勉強可以說是「干涉內政」。這是因為終止協議是行動,不是言論。

然而,具體應用到香港現況卻不是那麼一回事。在美國給香港的通知中,沒有要求香港廢除國安法。這點非常重要。

美國明白國安法(至少在短期內)不可能被廢除,其終止協議的目的當然也不是以此「要挾」中國和香港廢除國安法。美國等國家的行動可以理解為對自身的保護,可理解為對中國和香港的實施國安法的正常反應、甚至可以按照中國的理解為「報復」。但無論如何,由於美國沒有要求香港廢除國安法,所以不構成「干涉內政」。

終止協議也不能視為「制裁」。制裁通常指禁止某國做什麼事,比如降低外級別、禁止出口、禁運、禁止運動員參賽等。終止引渡協議無論在範圍上還是在程度上,都不足以被視為制裁之列。作為對比,美國制裁11名香港和港澳辦中聯辦官員,就是「制裁」的一種。

需要指出的是,「干涉內政」雖被中國視為「罪大惡極」,但「干涉內政」並非一定是壞事。比如,美國當年制裁白人政府下的南非,要白人政府廢除存粹是內政的種族隔離政策。這明明是標準的「干涉內政」,卻在國際獲得廣泛支持,是大好事。

香港和西方各國停止引渡和司法互助看似只是一個微不足道的司法問題,但影響深遠。很諷刺地,香港在去年推動修改逃犯條例的時候,強調如果逃犯不能「送中」,香港就會變成「逃犯天堂」、「犯罪之都」。現在,和西方七國終止司法互助和引渡之後,香港反而成為更大的「逃犯天堂」。

更重要的是,現在西方各國越來越不把香港看作「自己人」。香港從作為「西方世界的一員」的「又中又西」的國際城市,進一步邁向「中國香港」。這種「西方的一員」的想像的消逝,導致香港傳統角色的驟然衰退,影響才是最深遠的。但似乎也正好符合中國對香港的要求。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上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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