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法和國際關係中,要認定一國「干涉內政」,需要一定程度的門檻,比如有實際的行動等。外國輿論的討論、外國政府口頭上的關注和表達立場、甚至出動外交照會等,都不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干涉內政」。中國喜歡混淆言論自由和實際行動的差別,又一貫喜歡雙重標準。其實說到「干涉內政」,中國政府媒體在美國登廣告,在美國中期大選中打擊共和黨,豈非更赤裸裸地「干涉美國內政」?
香港《逃犯條例》的爭議繼續擴大,政府方面在輿論上處于越來越不利的局面。(網絡圖片) 香港《逃犯條例》的爭議繼續擴大,政府方面在輿論上處于越來越不利的局面。 修改《逃犯條例》的誘因是台灣殺人案,嫌犯因「洗黑錢」罪被判入獄,最快也只能在10月底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