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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生遭中共拘留 律師鹽田看守所遇罕見一幕

—港生或被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嚴重可囚終身

盧思位昨早九時半到鹽田看守所試圖會見當事人,他稱到達門口時一看已感覺氣氛不對,「有好幾個警察在那,一般來說,警察是不會在大門口等人的。當我說了當事人的名字,他就請我到鹽田公安分局去,我從來沒有遇到這種情況,我到看守所來見人,怎麼要到分局去呢?」

12名因反修例運動被捕的香港青年,上月23日乘船偷渡前往台灣途中,遭廣東海警截獲,據報被扣留在深圳市鹽田看守所,至今音訊全無。其中一名被委託、代表喬姓女子的 大陸律師盧思位對《蘋果》稱,昨天(4日)向鹽田分局承辦本案的警官了解到,當事人的罪名除了原本拘留通知書寫的「偷越國邊境罪」,還可能有其他罪名。

盧引述公安稱:「我問了一下涉嫌的罪名,我的當事人可能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即俗稱「蛇頭」),我問他,『你們的證據充份嗎?』他說最終也沒有定,只是一個起訴意見,現在還在偵查,最終還是由檢察院來決定。」

入境處回覆指,接獲部份當事人家屬求助後,已透過駐粵辦跟進事件,提供適切的協助。

攜港人家屬委託書 大陸律師到看守所求見被拒

盧思位昨早九時半到鹽田看守所試圖會見當事人,他稱到達門口時一看已感覺氣氛不對,「有好幾個警察在那,一般來說,警察是不會在大門口等人的。當我說了當事人的名字,他就請我到鹽田公安分局去,我從來沒有遇到這種情況,我到看守所來見人,怎麼要到分局去呢?」

幾經爭取和投訴,公安最終都不讓他會見當事人,理由是無辦法證實他委託人的身份,要求他先作公證。「刑法、司法部都沒有這個規定,接受香港居民的委託需要公證,我認為沒有法律依據,他也拿不出(依據)」。

他指,公證一般是香港與 大陸的民事訴訟中,法庭要採信證據的一個程序。現時辦案機關介入了一種私人的委託關係,是額外增加了律師和當事人的負擔,「因為一個政府、司法機關去審查委託關係的真實性,勢必會造成當事人權利保護期限的不當延長和拖延,不符合我們保障人權的原則」。他稱目前已取得公證,會儘快再到深圳爭取與當事人見面。

在 大陸不少政治案件中,律師一直無法會見當事人。盧思位認為,從本案這個罪名來講不應該發生這種事情,「這是一個很普通的罪名,是不能夠禁止會見的。但 大陸很多事情,有時候我們律師都沒有一種可預測性,本來法律規定得非常清楚、應該是很簡單的事情,但有的時候會冒出一些偶然的因素或不可預測的事情出來。現在沒有辦法,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但我認為這個案子,應該不會有不能會見的情形」。

他又稱,獲悉當事人已進行了核酸檢測,同時他亦因應家屬要求,向當局要求要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我的當事人可能身體不太好,我要求他們保障用藥和睡眠」。

有線新聞今日(5日)亦報導,連日來多名 大陸律師被拒絕與被扣留港人會面,原因相若。其中一名受委託 大陸律師範標文,帶同家屬的委託書到看守所,同樣被拒之門外。報導提及,一般在民事案件上才需要「做公證」,但有律師最近處理越南人偷渡案便無此要求。

公安:當事人或涉當蛇頭嚴重或囚終身

盧思位接受有線新聞訪問時,引述看守所公安稱,其當事人有機會被指涉及「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情節較原拘留通知書註明的「偷越國邊境罪」更嚴重。盧指當局現時仍在偵查,但若涉「組織」即為其當事人是「蛇頭」,情況會較「偷越國邊境罪」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若被控偷越國(邊)境罪,情節嚴重可被判處一年以下監禁。

若被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可被判監禁2至7年。惟條文亦提及,在部份情況下,如「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口眾多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違法所得法定巨大的」,以至「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至「無期徒刑」,即香港的終身監禁,並沒收財產。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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