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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權就是具有絕對性的財產權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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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標題有些繞,但請認真看,看完就理解了。文章絕對重要。

先說結論: 

言論自由不僅是以言說為職業的知識分子的財產權,而且是所有人的財產權;不僅是普通的財產權,而且是最核心的具有絕對性的財產權。 

離開了言論自由權,人的很多權利,都將歸於幻滅。 

【2】 

鑑於我旗幟鮮明強烈反對推特等社交平台聯手封殺川普及其支持者,最近個別讀者朋友稱我為「川迷」,他從羅斯巴德的私產倫理出發,對推特的封號行為做了肯定。 

按照羅斯巴德的推論,「言論自由權不過是財產權的附屬權利」,產權主體有權利封殺他人的言論自由。這位讀者朋友說:「凡是在新媒體平台產權性質問題上犯糊塗的人,應該重讀羅斯巴德《自由的倫理》。」 

我反擊的話也說得很硬氣帥氣。我說,跟迷不迷沒有關係,你先把基本的概念搞清楚,概念都沒搞清楚,你沒有資格來跟我我辯論。我對私有產權的界限只有比你更清楚。搞不清楚概念和基本邏輯的人,讀再多的書,翻譯再多的東西,腦子都只是別人觀念的跑馬場,沒用。 

世界上讀書萬卷、真知全無的人很多,頭腦全是別人過時觀念的跑馬場,只因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讀書不思考,腦子盡長草。

【3】 

這位讀者朋友轉給我《言論自由不過是財產權的附屬權利 | 羅斯巴德》(《來源:《自由的倫理》),我簡要闡明一下羅斯巴德此文的意思:

「權利」這一概念只有作為財產權才有意義。任何一種人權同時也是財產權。如果不以財產權利作為標準,則人權失去了其絕對性和明確性,並因此變得模糊、容易受到攻擊。 

言論自由是指每個人都有權暢所欲言,但是,一個人只有在他自己的地產上,或者在經過他人同意作為贈與或者基於租賃合同允許其居住的地產上,才擁有此權利。那麼事實上並不存在單獨的「言論自由權」,只存在人的財產權,即基於自己的意願或者基於與其他財產所有人的協議而實施(言論)行為的權利。 

簡而言之,人並沒有「言論自由權」,他真正「享有」的是租用一個大廳並向進入大廳的人講話的權利;人也沒有「出版自由權」,他真正享有的是編寫或者出版小冊子並將其賣給願意買的人(或者贈送給願意接受的人)。因此在這些情形中,人享有的是財產權利,包括合同自由權與轉讓自由權,這些財產權利構成了此種(言論)所有權的部分內容。在財產權利之外並不另外存在「言論自由」或者出版自由。 

比如有人在一個擁擠的劇院裡惡作劇地大喊「著火啦」。在邏輯上,如果上述惡作劇者是劇院的所有者,則其損害了正在靜靜地享受演出的顧客的權利。如果惡作劇者是觀眾,則其既侵犯了其他觀眾觀看演出的財產權,又侵犯了劇院所有者的所有權。 

雨果・布菜克(Hugo Black)法官(一個代表「言論自由」的著名的絕對主義者)認為,對言論自由的倡導的基礎在於私有財產權。布菜克指出:昨天我和你一起去劇院看演出,我知道如果你和我站起來在劇院裡面遊蕩,則無論我們是否說話我們都會被逮捕(大煥註:因為妨礙別人)。如果一個人在劇院裡面製造混亂,則其會被逮捕,原因不在於他叫喊的內容而在於他實施了叫喊這一行為。 

法國政治理論家伯特蘭・德・儒弗(Bertrand de Jouvenel)以「主席問題」(chairman's problem)將言論自由和集會的權利予以弱化。「主席問題」是指在集會中或者麥克風或者報紙中分配時間和空間的問題。 

電台或者節目的所有者(或其代理入)可以按照自己決定的方式出租或者贈送電台時間;報紙的所有者或者其編輯兼代理人也可以按照自己選擇的任何方式向作者分配版面空間;集會的所有者以及其指定的代理人即主席也可以按照自己決定的方式分配發言的機會。 

所有者是最終分配者。只有「言論自由權」被僅僅當作財產權的分支時,這種權利才會變得有效、可行並具有絕對性。 

【4】 

接下來我來批判羅斯巴德的「言論自由不過是財產權的附屬權利」。 

他的上述論點,簡言之,是認為言論自由其實是一個時間和空間分配的問題,而時間和空間分配權,掌握在媒體、物理空間和會議主持人(主席)等擁有時間或空間「財產權」的人手裡。只有擁有「財產權」的人同意,言論自由才能被實現,才具有絕對性。 

這個理論基本上沒有錯。但是它有兩個巨大的、致命的漏洞: 

第一個致命漏洞,是羅斯巴德本人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的,就是如果遇到緊急和危機情況,言論自由就突破任何財產權的限制,本身就躍升為財產權甚至生命權的最重要核心,必須成為「絕對自由」。 

比如著火了,地震了,化工廠爆炸了,化學有毒氣體泄露了,遇到新冠病毒疫情了,發生其它危險事件了,等等,第一個發現者或者首先感受、預見到危險的人,發出的第一聲吶喊,可以打斷會議主席分配的時間,可以在商場、私人居所和任何公共與私人場所,突破一切財產權限制,打斷其它的一切喧囂,發出最尖銳的呼叫。 

如果不允許吶喊,那麼,危及的不僅僅是財產權,還有大家的生命權。而生命權,也可以視為財產權的最根本部分。 

但是很多時候,人的判斷是會出錯的,專業判斷和非專業判斷天壤之別,敏感者、遲鈍者和過度敏感者又有天壤之別。如果在一個私人所有的大型商場,一個人出於非惡意原因,大喊「著火了」或「地震了」,引起踩踏事件,導致人員傷亡,也導致商場的破壞和損失,要不要追究這個第一聲吶喊的人的責任? 

這種時候,只要沒有主觀惡意,而是判斷失誤,就不應該被追究。否則,以後遇到真正的危險來臨,人們也不敢發出警告了!這時候,要好好理解一下約翰·密爾頓在《論出版自由》一書中認為謬誤和真理必須得到同等傳播的偉大真理。 

社會領域的呼救與警告,與此同理。 

不僅局限於緊急呼救與預警,在1968 年的Amalgamated v. Logan Valley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商場向一般公眾開放的屬性使 Weis 及商場所有人禁止抗議的要求與市政府禁止在公共區域禁止抗議的要求並無不同,即便抗議的區域歸私人所有,Weis及商場所有人的要求仍然構成國家行為。」 

第二個致命漏洞,是羅斯巴德本人不一定能預見也確實沒有預見到的,就是羅斯巴德去世以後,世界發生了顛覆性的變化,傳統的有限的物理空間和時間,在網際網路的時代背景下都已經變得接近無限。

 穆瑞·羅斯巴德(Murray N.Rothbard),出生於1926年,去世於1995年。他去世的時候,網際網路剛剛興起,他去世以後,20多年時間,網絡社會顛覆了工業時代200年、農業時代1萬年! 

「1993年應當算是網際網路元年,標誌化事件是mosaic 瀏覽器的推出,大概到 98-99年以後開始主流化。2007年是移動元年,標誌化事件是 iphone 推出,到 12-13年主流化。2016年是人工智慧元年,標誌化事件是 alphago 擊敗九段棋手。預計在應用方面 2018-19 年開始主流化,首推自動駕駛技術。」(矽谷王川) 

第三,在時間和空間近乎無限的網絡空間裡,大嘴小嘴都說話,愛聽不聽,愛看不看,自己隨取。信息主動權也發生了易主,由傳統的被動接受(集會演講、廣播、電視和報紙雜誌,圖書),變成了信息接受者的主動搜索和主動接受。 

傳播空間無限,速度是每秒30萬公里,電波和光速一樣;只要沒有網絡防火牆,全球信息時差為零。 

第四,網絡平台和網絡媒體空間都無限。雖然在中國大陸還沒有給出明確區分,但在美國,它們的責權利是有明確區分的,前者是平台是信息管道,無需對內容負責但無權審查內容;後者是內容提供商,有權審查內容但必須對內容負責任。 

世易時移,變法宜矣。 

理論是灰色的,生命之樹常青。 

看不到時代的變化,我們就只能在前人理論的枯樹上吊死。 

【5】 

20年前,我還在福建三明的時候,已經隱隱地有一個意識:言論自由權——表達和出版的自由——就是以言說為職業的知識分子的財產權。 

本次觀察、學習美國大選,對言論自由的認識又有深化。在《美國大選血色三角,人類文明生死之戰》(2020.11.16)一文中,我如是寫道: 

請注意,財產權不僅僅是指有形無形的資產(土地、房屋、股權、專利等等),它還有豐富得多的內涵。尤其是在非物質生產成為主流的時代,言論和思想自由,遷徙自由(人身自由的一部分)等等,都是財產權的基本組成部分。 

很多年以前,我認為言論出版自由權就是知識分子的財產權。這兩天看到藍凰《對財產權的四個錯誤認知》(千字文華2019-10-15),才知道先知們早已對「財產權」的定義極其透徹: 

啟蒙時代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約翰·洛克認為,個人財產權首先是「自我所有權(self-ownership)」,洛克明確指出,人們設立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護個人的財產,這裡的財產,就包括「生命、自由以及物質財富」。美國第四任總統、被譽為「美國憲法之父」的詹姆斯·麥迪遜也認為,財產權不僅包括人的所有物質財產,還包括個人的各種權利,比如自己的觀點、自由、安全等等,這些都屬於個人財產。 

所以,媒體、知識界的全面左傾化,『政治正確』,早已經侵蝕、進犯了財產權這一最重要的文明堤壩。 

劉軍寧先生說:財產權是道德與善行的催化劑,是野蠻與文明的分水嶺。 

【6】 

現在,我對言論自由的觀點又要進一步深化。我認為,言論自由權不僅僅是知識分子的財產權,也是全天下所有人的財產權,是所有人財產權生命權的根本出發點,也是其尊嚴旨歸(人的全部尊嚴,就在於思想——帕斯卡爾;思想、觀點、信息的價值和尊嚴,在於自由表達): 

知識分子,觀點和著述就是其財產,別人引用,必須註明出處,而且,香港新聞媒體的規矩是:引用部分不得超過文章篇幅的三分之一。 

新聞事實報導和政府公共信息,引用不涉及著作權。 

除了職業表達的知識分子,普通人、專業人士的表達,則隨時可能構成其個人或社會公眾的財產權和生命權,比如,在任何場域的呼救,在任何場域的預警,哪怕屢屢有失誤,都直接事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權和財產權! 

任何時候,「禁止亂說」比「到處亂說」更可怕。不論這種「禁止」,來自公營還是私營機構。 

經驗教訓,血淚斑斑,歷歷在目,不復贅述耳!

【7】

請記住一些基本的事實:

沒有傑出思想者不受任何公私機構審查批准的、異乎尋常「離經叛道」的「異端」思想,人類永遠處在無盡的黑暗中;

美國最高法院反覆裁定,即使是仇恨言論也享受憲法保護。這個道理也很淺顯:這是社會矛盾和危機公開呈現和及時化解的前提條件;

沒有不受審查的自由出版環境,古今中外的「魯迅」們將被迫為五斗米折腰,或忙於生計而無力表達,或搖尾乞憐而委身於他人。經濟自由是人格獨立、思想自由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

沒有一線專家和普通公民面對危險不受追究、發乎本能的、到處言說的尖銳吶喊與預警,人類在各種重大危機面前將一起承受大大小小的「沒頂之災」......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經緯西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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