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存照 > 正文

蘇坡無悶:連雲港女輔警落網始末

作者:

前些天發了《深度解析女輔警睡後敲詐勒索案》,上了微博熱搜。帶著求知若渴的同學們的問題,我又去挖掘了女輔警落網和案件偵破的來龍去脈。

女輔警的案子是灌南縣法院判的,但是女輔警既不是灌南縣人,犯罪行為也沒發生在灌南縣,是不是有點奇怪?

鑑於女輔警收押前的一年半是劉局長的「特定關係人」,劉局長前前後後給了女輔警108萬,我就去灌南縣法院查了2019-2020的受賄案判決,然後順利找到了曾任連雲港市警局海州分局副局長、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的劉相兵的受賄罪判決書。

從劉局長的判決書可以看出,劉局長是先於女輔警被收押的。劉局長受賄案偵破過程如下:

1、連雲港市紀委監委派駐第十九紀檢監察組收到了劉局長生活紀律問題的線索。

2、2019年5月13日,紀檢監察組對劉局長違紀問題予以立案審查,決定對其禁閉七日。

3、禁閉期間劉局長主動交代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l萬元。

4、2019年5月19日,連雲港市監委將劉局長涉嫌職務違法問題線索指定灌南縣監察委管轄。

5、在留置調查期間,劉局長如實交代了監委尚未掌握的受賄行為。

6、8月14日劉局長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逮捕,灌南縣檢察院於2019年10月10日向灌南縣法院提起公訴。

這就是劉局長和女輔警在灌南縣受審的原因。

劃重點:

1、劉局長是因為生活作風問題被紀監委查的,這種「線索」一般都是有人舉報,紀監委會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護。

2、劉局長是自己交待受賄問題的。也就是說,除了交待了生活作風問題,劉局長還交待了受賄問題。一方面,女輔警就是劉局長最需要交待的生活作風問題,另一方面,劉局長受賄的贓款流向了女輔警,所以女輔警浮出了水面。

敲黑板,注意知識點:

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待沒被掌握的犯罪行為,也算自首。

這種自首要求「不同種罪」,比如,如果李四因偷東西被抓,李四和警察說,我之前還偷過兩次,這算坦白不算自首,但如果李四說,我之前還強姦過一個婦女,強姦罪就算自首。

劉局長因為生活作風問題被控制,卻主動交待了受賄行為,所認定了自首。

法院認定劉局長累計受賄74.6萬元,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灌南縣法院根據自首、退贓情節,減輕處罰,降檔量刑,有法可依。但是說實話,判得真的挺輕的。

—————–

劉局長的判決書很長很長,比女輔警的長很多,他一共交待了26個行賄人,大多是多次行賄。劉局長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各種休閒娛樂場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也經常幫忙撈人。很多行賄人都承認,自己經營的娛樂場所涉黃,比如賣淫嫖娼和打飛機,劉局長也知道。

PS.覺得「打飛機」三個字寫在判決書里有點好笑,我還以為會用「幫助手淫」之類的……

在這26項受賄行為中,3次提到女輔警:

1、2014年中秋節至2018年中秋節間,先後9次收受陳某甲共計47000元,為其經營3家浴室提供便利條件。這4.7萬劉局長「陸續給了許某丁」。

2、2014年中秋節至2019年4月間,先後11次收受顧某共計175000元,為其經營多家娛樂會所提供便利條件;並為其在案件處理上提供幫助。這17.5萬「被其給許某丁了」。

3、2014年中秋節至2019年春節間,先後10次收受周某乙超市購物卡20000元,為其經營KTV提供便利條件。這2萬「後被其兌換成現金給了許某丁」。

這種收了很多次錢,再給情婦,是怎麼給的呢?

如果這些錢都認定為敲詐勒索,那是每次收到就給,還是劉局長收的錢或卡上有記號或者做了分類存放,能區分哪筆受賄是誰送的,並在被「敲詐勒索」時,定向投放給女輔警嗎?

如果是每次收到就給,感覺很難和包養/共同生活支出進行區分。如果從那麼多人手裡收了那麼次還能準確區分來源,並在日後被情婦敲詐時匯總提交,在被抓後能進行「溯源」,我真的對劉局長肅然起敬。

比如,「2014年中秋節至2018年中秋節間」,「先後9次」收了4.7萬,「陸續給了許某丁」……就幾萬塊錢,還「陸續」給的,不知道有沒有計入女輔警108萬的涉案總金額里。

敲詐勒索及涉案金額的認定,是不是太過草率?

女輔警做「小三」、「二奶」的行為顯然是有背公序良俗的,但是劉局長作為女輔警的高級領導,在二人的「不正當兩性關係」里,難道不是占主導和優勢地位的一方嗎?

劉局長1972年6月生,女輔警1994年10月生,年齡差著二十多歲,地位懸殊,難道劉局長享用女輔警的肉體不是基於他的絕對權力和用權力換取的金錢嗎?

如果是,劉局長向女輔警交付的金錢里,有多少是心甘情願,又有多少是因為被威脅?

我想請問法官,你們有沒有進行區分,又是怎樣區分的呢?你們是基於哪些證據進行區分的?

至少在判決書中,我沒有看到這種區分,並沒有做到你們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你們是否做到了無罪推定、疑罪從無?

—————–

劉局長判決書記載,「灌南縣監察委員會對劉相兵辦公室及其住處、許某丁住處進行搜查,在劉相兵辦公室未搜查到與案件相關物品,在劉相兵住處搜查到工作筆記13本,在許某丁住處搜查到50萬元現金以及手錶、手鍊、銀行卡、VIP購物卡、筆電三本」。

50萬現金就是女輔警判決書中主動交待藏匿地點的那50萬。

另外,根據判決書中提到的「返還財物、文件清單」,扣押劉局長工作筆電13本後返還給了劉局長家屬,但是在女輔警家找到的那三個筆電,卻沒提返還。

劉局長如此熱愛記工作筆記,居然有16個筆電……正室家裡的13本扣押之後都還了,說明與案件無關,情婦家裡的3本都沒還,那應該就是「與案件相關」,作為證據被扣了,很可能是委婉記錄了一些受賄信息。

最大的疑點是,劉局長2019年5月13日因生活作風問題被紀監委控制,而女輔警判決書里寫的是「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兩人存在不正當兩性關係,時間可以銜接,女輔警「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而且劉局長的108萬,女輔警都收到了,判決書沒有提到任何敲詐未遂的金額。

所以:

1、給紀監委提供線索的不是女輔警,女輔警是被動歸案的。女輔警累計108萬的敲詐勒索全部既遂,沒有尚未實現的訴求,所以她沒有舉報劉局長的動機,不是網傳的因為要錢不成揭發劉局長。

2、4月倆人在一起,5月劉局長被抓,時間無縫銜接。劉局長被抓時,女輔警家裡還有劉局長的三個重要筆電,所以,雖然女輔警的判決里說的敲詐理由之一是「分手補償」,但大概率他倆並沒有分手,也沒有撕B。畢竟在一起一年多,鬧幾次分手也不一定就是真的分了,正常情侶誰還沒吵過幾次架鬧過幾次分手呢?

3、如果劉局長基於絕對優勢地位持續睡女下屬,同時分批分期給女下屬錢,歸案時,倆人也並沒有分手,關係還很緊密,那即使女方問男方要錢,男方給女方錢,認定為敲詐勒索,是不是有點牽強?

4、女輔警第二次和劉局長在一起的14個月裡,問劉局長累計要108萬的理由是「購房交首付、懷孕流產補償、分手補償」,就這三個理由,連個「等」字都沒有。她也並沒有使用之前最常用的威脅去單位鬧之類的手段。

我特別想問一下法官,單就「購房交首付、懷孕流產補償、分手補償」這三個理由問自己的情夫要錢,沒有任何威脅,觸犯刑律了嗎?

刑律的門檻已經這麼低了?

根據女輔警的判決書,「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許艷同時或者不間斷的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自己家人得知後要找被害人鬧事以及自己購房、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後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後索要被害人孫某、朱某乙、寇某、陳某甲、關某甲、蘭某乙、徐某甲、林某、劉某乙等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

這樣的描述合適嗎?這導致重判13年、罰金500萬的372.6萬涉案金額是怎麼算出來的?

結合昨天我在《深度解析女輔警睡後敲詐勒索案》一文中梳理的時間線,我們來看一下:

第一階段

女輔警19歲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灌雲縣警局南崗派出所孫所長。持續時長11個月,三次,索要補償100萬,理由:謊稱其母親李某甲知道其懷孕欲找孫某討要說法、懷孕補償、分手補償等。

注意,「謊稱」,修飾的是「其母知道」,而不是懷孕。

2014年5月至8月,灌雲縣侍莊派出所朱所長,持續時長4個月,索要補償10萬元,理由:懷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鬧事。

和兩個所長領導都能要出錢來,2014年夏天,也就是女輔警19歲的時候,估計是真的懷孕了。

法官是不是覺得,一個19歲大專畢業剛踏入社會的女孩,被中年油膩領導輪睡,懷孕,和領導談錢談補償談「鬧事」就觸犯刑律了?

有想過這背後的價值導向嗎?

第二階段

女輔警21歲

2016年3月至5月,本文男主角,當時還在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當所長的劉局長,持續時長3個月,索要補償20萬,理由:其母親知道自己懷孕欲到劉所長單位鬧事。

2016年6月至8月,灌雲縣警局寇局長,持續時長3個月,索要補償20萬,理由:懷孕其母親欲找寇局長鬧事。

2016年6月至7月,灌雲縣婦幼保健院工會陳主席,持續時長2個月,索要補償10.8萬元,理由:懷孕補償。

2016年9月至12月,灌雲縣四隊鎮中心小學關校長,持續時長4個月,索要補償45萬元,理由:懷孕、其母鬧事。

看到了沒,懷孕和鬧事,關係很緊密,懷孕是不能亂說的,說出來那就叫鬧事。

我不知道「鬧事」兩個字是不是從女輔警嘴裡說出來的,因為這也不太符合一般人的語言習慣。一般人不會說,我要鬧事,我媽要鬧事,最多說,我媽要去你辦公室找你鬧,委婉點的可能還會說,我媽要去你單位,讓你們領導來評評理,讓大家來評評理。

如果女輔警原話里沒提「鬧事」兩個字,只是說了她媽要去單位找睡了自己女兒的領導們鬧,那判決書中的「鬧事」是不是反映出了檢察官和法官的某種價值判斷?

而且這四次連「謊稱」都沒有,就是直接寫懷孕,所以女輔警2016年很可能真的又懷孕了,懷了幾次不知道。

這個階段全部認定為敲詐勒索的價值導向又是什麼呢?

女兒被各種領導睡了,懷孕了,母親不能去單位鬧嗎?懷孕了不能要補償嗎?

如果說,社會一般人認為,自己的女兒被各種老男人睡了,是可以要補償的,也是可以去老男人單位鬧一鬧的,那簡單粗暴地全部認定為敲詐勒索是否合適呢?

PS.特別好奇,領導們都不戴T嗎?都在追求極致的快樂嗎?

第三階段

女輔警22歲

2017年2月至9月,與林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持續時長8個月,索要人民幣14萬元,理由:購房交首付。

即使搞婚外情,處了8個月,要14萬交首付,沒有任何威脅,林某也不是公務員,這也能算敲詐勒索?

2017年5月至6月,灌雲縣陡溝衛生院蘭院長,持續時長2個月,索要補償15萬元,理由:把兩人關係告訴蘭老婆、到蘭辦公室鬧事等。

2017年7月至8月,灌雲縣陡溝鎮衛生院藥庫工作人員徐某甲,持續時長2個月,索要補償29.8萬元,理由:把兩人關係告訴徐妻子、揚言到學校找徐兒子鬧事。

到這個階段,女輔警徹底黑化了,不懷孕也可以搞定,輕車熟路,而且增加了新的花樣——去「被害人」兒子的學校,認定為敲詐勒索我個人可以接受。

但她是如何一步步「黑化」的呢?我想我們也不能完全迴避這個問題。

第四階段

女輔警23歲

和劉局長破鏡重圓,成了專屬情婦,直到劉局長被抓。持續時長14個月,共索要108萬元,理由:購房交首付、懷孕流產補償、分手補償。

看來這次又懷了,又流了。

更荒謬的是,以上這些居然都是女輔警主動坦白的。這可能也是她的律師想爭取「自首」的原因。

但是很遺憾,劉局長先說的女輔警問他要錢,法官認為女輔警問劉局長要錢的行為已經是敲詐勒索,以此為基礎,女輔警主動交待的其他同種罪行,都不能算自首。

—————-

綜上,連雲崗傳奇女輔警落網的經過是:

她的金主劉局長被抓了,女輔警作為證人,提供了證言,「證實2016年4、5月份,和劉相兵相識,後發生了男女關係,向劉要錢,劉給其錢的情況。」,還主動交待了家裡的50萬。

然後女輔警把自己幾年來的經歷都坦白了,以為這樣就可以寬大處理,結果,沒想到被活活湊了372.6萬,判了最高檔,13年,還有此生都還不起的罰金,500萬。

不交罰金,很難減刑。

13年後,女輔警出獄,36歲,兩手空空,有的只是一生抹不掉的犯罪記錄,滿城的流言蜚語,和幾分姿色,你猜她拿什麼繼續填這500萬?

萬幸這案子二審還沒判,也要感謝一審法院「失誤」把未生效判決po出來了,不然,在500萬的壓力下,還不知道13年後這位「傳奇女子」又會在官場掀起什麼樣的血雨腥風。

最後,根據《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

我想請問主審法官和各位網友:

你們認為本案的「被害人」們,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嗎?

–over—

參考文件:

1、劉相兵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蘇0724刑初441號;

2、許艷敲詐勒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灌南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蘇0724刑初166號。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Super無悶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1/0410/1579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