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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黎智英行使大股東投票權 《國安法》凌駕《公司法》

國安處:黎智英不能行使壹傳媒投票權。

壹傳媒周二(1日)發出公告,表示周一收到國家安全處的信函,確認大股東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間接行使其所持公司任何股份的投票權,惟獲得保全局局長授予的許可除外。壹傳媒強調,由於黎智英為公司股東而非董事會成員,預期禁止行使其所持公司任何股份的投票權,不會對公司的營運及財務表現產生任何影響。(方德豪報導)

黎智英現時擁有或被視為擁有壹傳媒18.78億股股份的權益,相當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約71.26%。公司剩餘股份(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約28.74%)的持有人仍可繼續在公司股東大會上行使各自的投票權。

香港蘋果日報》引述一名不願具名的「資深會計師」表示,按普通法凍結令是不包括隨意取締其受《公司法》保障的股東權利,包括投票權,形容今次非常罕見,對於《國安法》凌駕《公司法》,他認為是對自由市場一大打擊。

博客渾水財經表示,黎智英喪失投票權等於喪失控制權,(壹傳媒)街貨分布決定誰掌管整間上市公司。事態發展不幸言中,壹傳媒被掌控後,將損失值錢的資產。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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