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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計劃修訂《私隱條例》禁「人肉」 最高罰100萬及監禁5年

香港政府計劃修例將「起底」行為刑事化,建議引入兩級制刑罰,設入罪門檻較低的罰則,而最高則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立法會修訂《私隱條例》的法案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政制及 大陸事務局長曾國衛表示,「起底」的定罪門檻是環環相扣,要證明涉案人有意圖,或罔顧披露個人資料會對別人造成傷害,才會觸犯法例,強調法例是針對惡意傷害他人的披露行為,不存在以言入罪。

是次修例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亦設有域外管轄權,即無論起底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都可要求移除有關的起底內容。另外在緊急情況下無需手令,亦可搜查及拘捕疑犯,又或搜查其電子器材等。

有議員關注當局如何平衡市民的權利及私隱,曾國衛表示,只有在特定情況下,私隱專員才可以在無手令的情況下,檢閱電子器材,但一旦電子器材有密碼,專員亦無法查看。而過程中只限相關訊息,並非整個電子器材的內容。在完成查閱後,執法當局要儘快撰寫報告給當事人檢視,他相信已作平衡。

私隱專員鍾麗玲補充指,執法人員只會「望一望」有關電子器材,至於入屋搜查就必須要有法庭手令,如果在沒有手令下作出截查,主要涉及懷疑某人屬於疑犯,或差不多進行拘捕,再去檢視某人身上的電子器材是否有相關證據。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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