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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高院:媒體對其臉書頁面上的評論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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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決定,澳大利亞的最高司法機構--高等法院駁回了主要媒體公司的上訴,而這些媒體聲稱他們對讀者或觀眾在其社交媒體頁面上發表的評論不負責任。

專家認為,這一判決不僅對媒體機構,而且對企業、政府實體和社區組織都將產生廣泛的影響,它們將不得不更加嚴格地控制評論,或者完全取消這一選項,以確保誹謗性評論不被公開。

本案是由沃勒(Dylan Voller)開始的,而他曾是當代爾青年拘留中心(Don Dale Youth Detention Centre)的一名囚犯。

最初,沃勒起訴了新聞機構《雪梨先驅晨報》、《澳大利亞人報》和澳大利亞天空新聞的出版商,因為他們的臉書(Facebook)頁面上有一些人在2016年和2017年發布了評論。雖然網上發布的新聞故事沒有誹謗性,但沃勒的律師認為,帖子中的評論具有誹謗性,而媒體公司應承擔法律責任。

新南威爾斯州(NSW)的最高法院於2019年審理了一個初步案件,並認定沃勒勝訴。2020年,新南威爾斯州上訴法院再次作出有利於沃勒的裁決,同意媒體機構是"出版商",(要對所出版的言論負責)。

媒體公司再次向澳大利亞的高等法院--該國的最終上訴機構--提出上訴,該法院以五比二的多數判決支持沃勒。

而新聞媒體公司的律師爭辯說,他們沒有幫助或參與所謂的第三方誹謗性評論。

法院不同意媒體的說法,認為在創建臉書頁面和發布內容時,新聞機構促進、鼓勵並因此協助了評論的發布,這意味著他們應被視為發布者。

大法官高具勒(Stephen Gageler)和高登(Michelle Gordon)在9月8日的判決書(pdf)中說:"上訴人(媒體公司)試圖將自己描繪成臉書(評論)功能的被動和不知情的受害者,這有一種不真實的感覺。"他們還說:"由於採取了行動來確保臉書功能的商業利益,上訴人承擔了法律後果。"

新南威爾斯州最高法院稍後舉行的庭審,將確定這些評論是否具有誹謗性質。這三家媒體被命令支付訴訟費用。

雪梨大學法律教授、誹謗問題專家羅爾夫(David Rolph)說,這項裁決對所有社交媒體都有廣泛的影響--不僅僅是對臉書-包括推特、Instagram,甚至對有評論區的網站,都可能產生影響。

他於9月8日在《對話》雜誌上寫道:"今天的裁決可能意味著,如果你在社交媒體平台上發布一些東西,並鼓勵或邀請第三方發表評論,你可能要對隨後的任何評論負責。"

而澳大利亞廣播局前主席、名譽法學教授弗林特(David Flint)說,公眾辯論將因此受到影響,媒體機構可能會對未知的讀者關閉評論。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希望之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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