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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規非居民入境需備資產證明

周一(8日)澳門特區公報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訂明非居民入境並於澳門逗留,須具備資產證明,並於11月15日生效。

由該批示所見,年滿18歲的非居民入境澳門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入境人與其家庭的資源,如食物、住宿、醫療衛生需求等。其中,逗留不超過7日者,最少有5000澳門元;而逗留7日以上但不超過14日者,最少10000澳門元;而逗留14日以上但不超過21日者,最少15000澳門元;最後逗留21日以上者,最少20000澳門元。

而作為利害關係人的家庭成員入境,上述金額則按每人增加80%。若利害關係人證明持有上述現金、旅行支票或可轉讓的證券等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如有澳門當局接納的電子錢包或類似電子支付工具,當局亦視作有適當資源。

另外,如利害關係人證明符合持有澳門特區或外地金融機構所簽發的信用卡,或已支付酒店等食宿,提交由澳門當局就返回費用及食宿所發出的相關責任書等條件,澳門治安警察局可減少或豁免逗留14日以上者所要求的金額。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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