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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溫1951年《人民日報》:堅決支持豐縣婦女爭取婚姻自主的鬥爭

註:本文1951年10月15日發表於《人民日報》,文中的山東豐縣於1953年劃歸江蘇,即今天的江蘇徐州豐縣。

豐縣第九區陳雙樓村陳守端,今年六十一歲,於八年前以小麥一石二斗將二十四歲的青年婦女胡氏買來作妾。胡氏到陳守端家後,經常遭受陳守端及其妻子的虐待。去年十月間,胡氏在地里刨紅薯,又被陳守端用農具痛打,死而復甦。胡氏感到自己的生命沒有保障,即想逃出火坑。十一月十日夜,胡氏帶著七歲的女兒倫妮,攜白布一丈、棉被一條及小孩衣物逃出。因為是孤身婦女,胡氏無處奔投,便向陳守端之侄陳正升求救。陳正升連夜將胡氏送往二區亭台集張鄭氏(陳正升之姨)家暫住。胡氏在張鄭氏家居住數日後,因生活無著,由張鄭氏介紹給二區楊莊村幹部楊作營作針線活。以後,胡氏與楊作營發生了感情,又經張鄭氏介紹,兩人即結婚同居。因為不了解婚姻法,兩人未到區政府辦理登記手續。今年二月,陳守端發覺胡氏在楊莊與楊作營同居,即以胡氏"私奔另嫁,拐帶逃跑"為由,告到鄉、區人民政府。後區人民政府又將此案介紹到豐縣人民法院處理。在豐縣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陳守端供認胡氏是他"用一石二斗麥子買來的"。

具有濃厚封建意識的豐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朱樹人及其他處理此案的司法工作人員,對於向封建婚姻制度鬥爭、爭取婚姻自由的胡氏並不予以積極支持,反附和了陳守端的錯誤控詞,錯誤地認為胡氏因不堪虐待而逃出的行動是"非法"的,胡氏與楊作營結婚為"違法",擅將胡氏扣押十八天,搜去人民幣四萬元,並將幫助胡氏逃出火坑的陳正升也扣押了一個多月。另外,還判令胡氏要在全區擴大群眾會上公開檢討,將七歲女孩倫妮判給陳守端,並稱胡氏走出時攜帶衣物為"非法",判令胡氏如數交還男方。豐縣民主婦女聯合會不同意豐縣人民法院的不合理的判決,遂將此案處理情況告知專區民主婦女聯合會及山東省人民法院滕縣分院。省人民法院滕縣分院即令豐縣人民法院糾正此一錯誤判決。但豐縣人民法院不僅不糾正,反而對於陳守端的無理上訴表示同情。現省人民法院滕縣分院已撤消了豐縣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全部判決,重新判決為:胡氏與陳守端離居;倫妮歸女方撫養;陳守端負擔倫妮生活教育費每月五十斤糧食,直至倫妮十八歲為止;女方帶走的白布衣物歸女方所有,任何人不得討取。(轉載濟南大眾日報)

編者按:山東豐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朱樹人等司法幹部,竟維護封建婚姻制度,濫用職權,錯誤判決,打擊婦女爭取婚姻自由的積極性,並抗拒上級司法機關的正確指示,是極為嚴重的錯誤行為,值得深刻檢討。山東省人民法院滕縣分院能及時糾正豐縣人民法院的錯誤,並對此案予以正確處理,以及滕縣專區民主婦女聯合會特別是豐縣民主婦女聯合會重視婦女權益,堅持原則,使對此案的錯誤判決得到糾正,是值得表揚的。山東省人民法院滕縣分院還應督促豐縣人民法院有關幹部迅速做出書面檢討,在群眾中公布,並寄交本報發表。1951年10月15日《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人民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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