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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土匪 以作核酸的名義搶羊

—原題:羊問:

作者:
2022年3月15日,河北任丘市一位老農在手機鏡頭前控訴說:他正在放羊,來了七八個人,穿著制服,「還開著警車,抓走了我一隻羊,說是做核酸的,我不知道怎麼回事,究竟吃肉了還是怎麼回事,這是胡鬧,這是tufei,這是什麼派出所?羊做什麼核酸?」

小小的羊兒,大大的問號

題目是《羊問》。羊怎麼會問問題呢?咩咩咩,它只會提供羊毛和羊肉。

但羊的身上,藏著問題。

2022年3月15日,河北任丘市一位老農在手機鏡頭前控訴說:他正在放羊,來了七八個人,穿著制服,「還開著警車,抓走了我一隻羊,說是做核酸的,我不知道怎麼回事,究竟吃肉了還是怎麼回事,這是胡鬧,這是tufei,這是什麼派出所?羊做什麼核酸?」

視頻放不上來,截圖如上(馬賽克我加的,農民本人真人出鏡)

這段視頻發布到「快手」上之後,網絡上出現一份《情況說明》,予以回應:「當時現場人員不是河間市臥佛堂鎮派出所人員,而是因疫情防控進行巡查的臥佛堂鎮常村巡邏隊隊員,共七人,穿著服裝為治安服,並非警服。七人分別乘坐巡邏車、黑色三菱牌越野車(私家車),巡邏至河西村西窪,發現陳天賞正在放羊,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勸其離開,過程中帶走了一隻羊,期間有人說了一句「這羊做核酸了嗎」。3月15日,我鎮在核查過程中,常村黨支部書記到當事人家中,付給其羊款2600元,老人表示諒解,並對視頻中提到的臥佛堂鎮派出所一事,表達了歉意。下一步,我們將對此事進一步調查,對涉及的黨員幹部做進一步處理。同時舉一反三,糾正巡邏隊伍中的不當言行,加強管理,提升素質,確保不再出現類似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老人就自己誤會了派出所而道歉;村支書給了2600元羊款,下不為例。

看起來,皆大歡喜。

但是,有一個核心問題被忽略了,或者說,沒有明確:那隻羊去哪了?(問題1

有讀者會問:人家不是已經給了2600元羊款了嗎?還有必要再追問羊的去向嗎?我覺得,很有必要。因為這涉及到另兩個問題:這些人是不是犯罪?(問題2)犯的具體是什麼罪?(問題3

此話怎講?

先看《刑法》原文: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什麼叫做數額較大?司法解釋說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搶奪老年人,減半認定,所以本案數額2600元符合區間)

無論搶劫罪還是搶奪罪,在犯罪構成上,都要求罪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為目的。所以,「羊去哪了」很重要,是去做核酸,還是吃了?羊的去向能證明這七個人的行為目的。

比如說,之前我寫過《賣蔗翁》,市容管理公司人員開著車將街頭老農的甘蔗拿走,老農哭訴。這個案件中許多人問是不是構成搶劫罪,其實就是存疑的。因為這些市容管理公司人員認為自己是在城管執法,他們拿走甘蔗並不是為了個人非法占有,而是暫扣。賣蔗翁一案就應當在行政法程序中追責(是不是有行政執法權?是不是合格執法主體?有沒有扣押文件、有沒有扣押依據?是否有複議渠道?違法如何追責……)

這個老農民最後問了一句「羊做什麼核酸?」他的感覺很敏銳。如果真的去做核酸,那麼,這是一個行政執法問題。不過,本案中,村支書支付了2600元「羊款」,所以,「做核酸」大概率是一個藉口,目前我們恐怕只能假設羊的去向被吃掉了,或者,「無害化處理」了。因此,我們就要脫離行政法範疇,回到刑法上來:

那麼,是搶奪還是搶劫?我們一起來琢磨下:

搶奪罪與搶劫罪之間的區別在於:是否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搶劫罪既侵犯了財產權利,又侵犯了人身權利。)搶奪的典型情況是「乘人不備」,搶劫的典型情況是持械。

就此,我們有一個問題在細節還不清晰:羊是怎麼被抓走的?(問題4)

就目前信息來看,這隻羊的情況,介於兩者之間:他們大概率沒有直接使用暴力,大概率是直接抓走了羊,這很可能是「乘人不備」,但是他們開著特殊車輛(農民認為是警車、通報說是巡邏車)、人數眾多,因此,相對農民,力量極不對等,如有一些強制細節,也可以理解為構成搶劫罪里的「脅迫」。

粗看過去,更靠近「搶奪」,但是,我們又不能不注意:這七個人的獨特身份和當時所穿制服、所開車輛,這種情況在「搶劫」罪中有單獨出現:

搶劫罪條款中特別規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司法解釋《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2號):「對於行為人僅穿著類似軍警的服裝或僅以言語宣稱系軍警人員但未攜帶槍枝、也未出示軍警證件而實施搶劫的,要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老農在現場確實將這些巡邏隊隊員誤認為派出所警察,所以,老農不應該向派出所道歉,而應該派出所追究巡邏隊隊員責任。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軍警人員利用自身的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依法從重處罰。」那麼,如果巡邏隊員利用自己真實身份搶劫,也應該從重處罰。

所以,搶奪還是搶劫?還需要繼續探究。舉兩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第一個:楚天都市報2014年報導說:2013年3月7日夜市攤上有人用假幣購物,城管協管員接舉報後「抓獲」兩人,毆打並逼迫他們拿出2萬元私了。4名參與此事的城管協管員經警方介入後,一審都被法院認定犯有搶劫罪,獲判6年3個月至3年等不同刑期。

第二個:廣西廣播電視台新聞在線報導說,2021年7月9日,欽州市一女子因無證駕駛三輪車被交警攔扣,在停車場,這個女子看鑰匙還插在車上,就趁管理人員不注意,將三輪車強行開出停車場,停車場管理員抓住三輪車,被拖了兩百米後摔倒,之後,這名女子因涉嫌搶劫罪被刑拘。

可能有些朋友會問:我們為什麼不考慮尋釁滋事罪?

確實也可以,假如我們將這隻羊視為被「強拿硬要」的話: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罪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2017年經修正):第三十七條: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顯然,尋釁滋事罪也應當列入考慮範圍。將它放在最後,是因為這個罪包羅範圍太廣(我個人很不喜歡這一點),應當慎用。

讓我們來做一個小結:雖然當地回應很快,但是,從上面我列舉的四個問題來看,核心問題被迴避了。為什麼會迴避呢?這是因為他們沒有採用法律思維來處理。因此,雖然看起來雷厲風行,實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打了一手花拳繡腿,好看固然好看,實則沒有半點好處,走歪了。

也許有的人要問:為什麼非得使用你鹿鳴君主張的法律思維,而不能用現在的和解思維、行政思維?現在不是挺皆大歡喜的嗎?你是不是沒事找事瞎折騰?

當然不是。

首先,這涉及一個根本性的政治倫理問題,這個問題絕不能小看。拿羊的這七個人既然以「維護治安」的名義出現,那就更要重視。

這兩天,我看到一則老百姓拍到的烏克蘭戰地現場視頻:幾個士兵服裝的人,闖入居民後院抓雞。這真是和當年鬼子進村一個德行,令人唾棄。至於醫院、兒童避難所被炸,就更令人憤怒了。

回到我們這裡來:這隻羊的問題冒出來,是很少見的珍貴案例——被一些特殊人群拿走東西很常見(之前我看過數據研究),大多數普通人遇到這種情況,一般都是忍了,即便不想忍,或者不會表達,或者表達出來了無法傳播——這個農民的視頻被廣泛傳播,說明它成了一個代表案例,如果我們代表性案例都處理歪了,那麼,就意味著形成了一個風向。這個風向將影響到我們對這些問題的認知:

老百姓的財產應該得到何種守護?(問題5)國家制定了法律,到底是不是用來執行的?是不是在每一個時刻都執行?是不是在每一個人面前都平等執行?(問題6)如果答案是「否」,那麼,我們將失去一個合理的秩序預期。

這才是「羊問」的根本之問。小小的羊,大大的問號。所以,我希望這個事件能有一份新的通報。

這個期望能實現嗎?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呦呦鹿鳴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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