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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規嚴控領導幹部親屬經商 分析:刮陣風、做樣子

改革開放以來,中共因應時代變遷先後推出多項規定,嚴格限制領導幹部親屬經商,但是,近年的反貪腐行動顯示,幹部親屬違規營商的情況仍然嚴重。二十大臨近之際,中共中央辦公廳出台新規定,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作出限制。有分析則認為,新規定無助於扭轉中國官場「以權謀私」的常態。

根據中國官媒新華社6月19日的報導,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出台新規定,以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為對象,加強對他們經商辦企業的管理。

所謂經商辦企業指的是投資開辦企業、擔任私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等高級職務、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以及從業、從事有償社會仲介和法律服務等行為。

新規要求幹部填報親屬經商情況

領導幹部職務層次愈高要求愈嚴,綜合部門嚴於其他部門。領導幹部每年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應當如實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年度集中報告後新產生的經商辦企業情況要及時報告,對領導幹部報告情況要進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

原中國藝術研究院文藝理論與批評雜誌社社長吳祚來

中國獨立政治學者吳祚來在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表示,中共二十大召開在即,在這個關鍵時刻推出這樣的規定,難免會引起各種議論和揣測。

吳祚來說:「這說明什麼呢?習近平當政十年來,很多高層幹部的親屬子女,仍然利用高幹的資源獲取了很多這樣的機會。這些人又是他們體制內的人馬。在中共二十大之前發出這個一個文件,最起碼把明目張胆大肆掠奪國家資源的,過分的這些人給打壓下去。還有一個可能的原因就是清除異己。」

有分析把新規定形容為2012年十八大以來中共一系列反腐倡廉舉措的升級版,並以2015和2016年,上海北京先後規範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為例,認為最新的規定是中共在中央層面的正式要求,顯示出追求廉政的信號。

新規有多大作用有待觀察

在政治學者吳祚來眼中,中共中央辦公廳的最新舉措有這樣的「特色」。

吳祚來說:「這次如果有特色的話就是比較『溫柔』,不是快刀斬亂麻,一下去就去抓人、雙規,把全部交待清楚然後抄家。真正有所不同的就是按照國際慣例:處級以上的幹部可以經商,但是你要公開你做什麼項目。」

微信公眾號「新京報評論」在6月20日的評論文章寫道,「以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為特徵的『一家兩制』、官商一體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領域還不同程度存在。」「從嚴禁領導幹部經商,到逐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經商行為,其背後的實質都是要加大對公權力的約束,防止權力不當溢出變現,堅決守住公權力必須姓『公』的底線」。

不過,獨立政治學者吳祚來認為,互相包庇是中國官場的常態。新規定能起到多大作用還有待觀察。

吳祚來說:「他所有登記的東西都交給上級組織。縣一級的交給省一級的。省一級的交給中央一級或部一級的。這個下一級的本來就是上一級提拔的。有些官是買來的。很容易形成包庇的關係。他們互相之間本來就是一種照應或者賄賂的關係。關鍵就是現在這省一級的還任命了這縣一級的,下屬都是自己任命的。他最害怕自己下屬被查出問題出來。他包庇還來不及呢。牽一髮動全身,基本上都是做樣子。也就是一陣風吧。」

約束公權力規條40年來層出不窮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共為加大對公權力的約束曾多次出台有關規定。198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國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出通知,要求黨政機關在職幹部不要與群眾合辦企業。同年,中共中央、中國國務院對鄉或以上黨政機關幹部經商作出嚴格限制,禁止他們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2000年,中紀委發出公報,要求領導幹部不准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謀取非法利益。2004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不得默許縱容親屬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為親屬經商創造條件、親屬在本人管轄範圍內經商。

近年來,無數海內外異議人士和團體曾發出呼聲,要求中共官員公開財產,認為這麼做有助於杜絕以權謀私。

台灣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副教授陳至潔

台灣的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副教授陳至潔對美國之音表示,這一套在中國根本無法行得通。

陳至潔說:「並不是說,中共中央不曉得這些官員的財產。其實他要查絕對是查得出來的,以中紀委或者(國家)監察委這樣的名義,它絕對有能力去查,但是,查這些官員通常是因為他在政治方面犯錯誤,因為他是習近平的敵人或對手,才開始啟動對他的貪腐調查。你在這屆政府到處去查官員的財產,到下屆政府如果換成別人當家了,他也查你的財產,構成相互傷害。基本上,領導是不會做這種事情。這是給自己添麻煩。」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美國之音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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