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港台 > 正文

香港日後有關國安的23條「七宗罪」被告將難獲保釋

香港街景

中國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闡釋國家主席習近平講話的發言被視為替香港《基本法》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第23條立法進行思想部署,而負責草擬條例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出席一個電視清談節目時表示,23條所涉罪行的保釋條件應與《港區國安法》相同。這意味被告不准保釋,除非能自證並令法官信納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的行為,有關門坎較2003年的23條立法建議高。

《基本法》第23條訂明,港府須自行立法禁止「七宗罪」,分別是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港府在2003年曾就此訂定條例草案,但因草案被指侵擾人權而導致有一成港人在當年7月1日上街反對後擱置。

保全局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後重提就23條進行立法,局長鄧炳強曾表示,會把反間諜工作包括在日反的草案中。另外,當年推動23條立法失敗後辭去保全局長一職的現任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昨(18日)在夏寶龍主任講話後表示,在這廿年間,國際形勢有巨大轉變,現時的立法應考慮國際新形勢和參考外國法例。

葉劉淑儀今早出席電台節目時又說,23條立法最逼切要處理的勾結外國勢力和分裂國家等罪名已包含在《港區國安法》內,相信23條會特別針對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她又說,目前23條立法的阻力,較她當年推動立法時少。

至於被指觸犯23條七種罪行的人士的保釋問題,由於終審法院去年就言語治療師工會出版手繪兒童刊物被指煽動一案作出保釋裁決時指出,國安法的保釋門坎亦適用於其他涉及危害國安的刑事罪行,林定國17日在無線電視節目《講清講楚》中回應記者提問時說,基於終院判決,23條作為處理國家安全的法律,保釋條件應與國安法相同。但他沒有回應23條罪行會否一如國安法,給予律政司酌情權提出不設陪審團審訊。

根據國安法第42條,觸犯國安法的嫌疑人或被告不准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結果,大部分觸犯國安和煽動罪的被告,在等候審訊期間均須還柙監獄看管,以民主派爭取過半數立法會議席而進行初選卻被控顛覆的「35+初選案」為例,47名被告中,只有13人獲得保釋,餘下34人已還柙8個月至17個月不等。

與2003年港府提交的23條立法草案相比,林定國所提門榓亦較高。當年港府是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以便將顛覆、分裂國家或煽動叛亂罪與謀殺罪看齊,被告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意味相關罪行的保釋申請門坎仍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同。

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在夏寶龍講話後,沒有回應23條立法會否套用國安法的不准保釋原則,只是說,23條立法時,一定要令這條法律處理到當局「可以預見、想像的一些國家安全風險」,港府正就立法進行法律研究,亦會參考不同地方的相關法律,強調日後訂立的法律,一定會符合《基本法》,可保障港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RFI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2/0719/1777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