弦子訴朱軍性騷擾案二審在8月10日於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庭審結束後,弦子在法院外向前來支持她的人們再次念出了她在庭上的發言。
弦子在發言中說:
在2014年報警的時候,警察告訴我的父母,因為朱軍的社會地位,我應該放棄報警。在2020年本案第一次開庭的時候,法院告訴我卷宗里的監控錄影、筆錄都無法調取。在2021年的判決書里,法院說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我提供的證據不足。今天是本案的二審開庭,也可能是我的最後一次開庭,我已經在法庭上反覆陳述過事實,這一次,我想向法院提問:
在封閉空間遭遇性騷擾的女性,她沒能預料到性騷擾的發生,沒有錄音錄影,沒有與對方反抗扭打。
那她要怎麼證明自己遭遇過性騷擾?她能否只能忍受這一切,假裝這一切沒有發生?
……
我無法自證自己的誠實,自證自己的痛苦。
……
21歲的我選擇報警,25歲的我選擇起訴,都是在向司法部門尋求救濟,並相信作為一個公民,我理應獲得公平。
我相信公安應該第一時間做出調查,應該妥善保存證據,依照法律給報案人回復;
我相信法院至少應該意識到在職場性騷擾的複雜性,意識到我與朱軍、與央視、與公安存在權利地位的不平等,儘可能調查證據。
至少對封閉空間的指控人進行問詢。
我想法院至少不應該像一審一樣,聽完雙方的陳述,回絕調查的請求,就立刻作出判決。
……
我想說的是,司法系統並不天然具有權威,法院的判決並不一定就等於真相。當我們作為公民,向法律尋求救濟的同時,也是受害者出於信任,將審判自己身體、審判自己記憶的權力交給了法庭上的陌生人。這份信任並不憑空而來,每一個手握權力的人,應該用自己的行動來掙得這份信任。
權力應該讓弱者得到幫助,否則就不足為正義。
失敗的結果固然使人痛苦,但需要接受審問的並不僅僅是我。
法律不由法條、文書、法官組成。法律由程序的正義、求真的探尋構成。法律的真義是否存在,取決於每個身處其中的人,是否抱有對公平與道德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