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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捕之前 潘漢年主持上海政法工作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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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7月,我從部隊轉業,回到上海,分配在上海市行政幹部學校任教育幹事。全校有10個班級,每班級大約200人左右。這個學校,為上海市各區各部門培養審判員、書記員、派出所所長、民政助理員、供銷社主任直到商店售貨員。學員來源很雜,有調干、有轉業軍人,也有新招收的失業知識分子,年齡從十六七歲到五十多歲的都有。校長是由分管政法工作的上海市副市長、上海市委第一副書記潘漢年兼任。

1953年,三反五反剛剛結束,當局決定在「上海市三反五反工人法庭」的基礎上建立上海市法院,由上海市行政幹校的師生參加清理積案和建院工作。我作為教育幹事,也帶領一批學員參加了。我的具體身份,是「處理積案辦公室秘書」,分管「婚姻、房屋、債務」三類民事案件。我父親抗戰前是上海市特區刑庭的法官,抗戰期間辭職當律師,解放後是上海市政協政法研究九人小組成員之一。他再三囑咐我:千萬不要經管刑事案件,因為當時有許多反革命案件,屬於「職業犯」,個人並不犯罪,說不清楚。不參與其事,至少自己良心上過得去。

在此期間,我聽過潘漢年多次講話和報告。例如他說:法律是上層建築,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所以法律必然具有階級性。資產階級法律,實質上是為資產階級服務的,但是他們不敢明目張胆地說出來,而總是羞人答答地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謊言迷惑大眾。歷史上,王子犯法,從來就沒有「與民同罪」過。我們無產階級,就是要公開地、明確地宣布:我們無產階級制定的法律,就是要為無產階級服務。

基於這樣的理論基礎,他在上海市法院所推行的,就是堅決袒護無產階級。具體地說,資本家和工人,犯了同樣的罪,例如重婚罪,資本家的犯罪,是由於「資產階級思想的頑強表現」,屬於階級本性問題;工人犯罪,那是由於「受到資產階級思想的毒害」,本質是好的或基本上是好的。因此,對於資產階級犯罪,我們司法工作者,一定要站穩無產階級的立場,必須無情地給予嚴厲的打擊,絕不手軟,不然,就是喪失立場了;而對於工人犯罪,我們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滿腔熱忱地去幫助他、挽救他,不然,就是屁股坐到資產階級那一邊去了。執行這種理論的結果是:資本家犯了重婚罪,因為要嚴厲打擊,所以一般都判三年至五年的徒刑,送到蘇北去勞改,重婚的小老婆必須離婚,而且要分給她相當數量的財產。不服判決的,允許上訴,但是結果必然是加刑。理由是:判你三年五年,已經是「從輕發落」了,如果還不認罪,還不感恩戴德,那就說明你對自己的罪行毫無認識,結果必定是改判八年至十年徒刑,作為重刑犯送進提籃橋監獄裡去了。而工人重婚,一般是教育釋放,也就是在法庭上批評幾句,最多罵他們幾句諸如「喪失階級立場」、「沾染資產階級習氣」、「給工人階級丟臉」之類。遇見不服氣的,也不過拘留十五天。因此二者的判處反差極大。

不過也有一條政策,那就是對於重婚案子,原則上是「不告不理」。因為解放前上海有小老婆的人很多,不單單是大老闆、小老闆有,就是一般的職員也不少。只要大小老婆「相安無事」,沒人首告,一般大都採取「暫時不管」的對策。當時上海市法院剛剛成立,經過三反五反,糾紛極多,早已經積案如山,也的確沒有這樣的力量來過問。不過只要是大小老婆中有一個人出來首告,就必須「嚴肅處理」。不要以為這種案子一定是小老婆出來告,因為真正屬於官僚、惡霸強占民女做小的事情,畢竟不多,往往都是男人花心,喜新厭舊,娶了小老婆以後,反而是大老婆受氣被排斥,所以由大老婆出來告狀的也不少。遇到這種案子,倒不一定非得把小老婆離掉,經過三方面協商,大老婆自己願意離去的案例也不少。處理這種案子,有兩個原則:第一,對女方一視同仁,離婚以後分割財產,一般是三等分,每人一份;第二,對男方,如果是官僚、地主、老闆,必須判刑,態度不好的,還要判重刑,如果是工人、職員、小販,離婚以後,往往不了了之。

對於潘漢年這樣的觀點及這種處理方法,我當年就反對。認為這是一種階級偏見,甚至是姑息養奸。我最反對的,就是「不服上訴必定加刑」這一條。判刑的前提,是犯罪。「態度不好」,不能成為加刑的理由。一個沒罪的人被錯判了,還要求他「認罪」,是不是太難了點?因為「無罪而不認罪」,卻要因為「態度不好」而加刑,這叫什麼法律?不論是資產階級法律,還是無產階級法律,恐怕都難以自圓其說吧?解放後那麼多的冤假錯案,不都是因為執行這樣的高論而造成的嗎?

在法院內部,和我持同樣看法的,當然不會只有我一個人。當時的上海市法院院長韓述之,也不同意潘漢年的這種論斷。韓院長是地下黨員,解放前就是上海法院的法官,和我父親還是好朋友。他曾經私下對我說:「這叫什麼理論!法院應該是最講理的地方,現在反倒最不講理了。解放前是無法無天,解放後是『有天無法』!」——意思是:解放後「天下是打下來了,但是沒有法律可依,只能誰的官大聽誰的」,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還有一件案子:工人領袖、共產黨員王孝和被國民黨法院判處死刑,1948年9月30日在上海提籃橋監獄被槍斃。執行死刑的劊子手,解放後並沒有逃跑。他自己認為:當劊子手,是他的職業,他上班,就是開槍殺人。至於這個人是不是該殺,他不管,也管不著。因此,他自認無罪,雖然經常殺人,卻沒有血債,用不著逃跑。解放之後,只要還有法院,還要判處犯人死刑,當然還要用他。但是出乎他的意料,解放以後,他被捕了。而逮捕他的理由,就是因為他槍斃了王孝和。

關於這個劊子手有罪沒罪的問題,當時的上海市法院曾經有過一次或幾次激烈的辯論。我雖然不是刑事庭的人員,但是我至少知道這件事情。據說韓院長就認為這個人無罪。理由就是「殺人是他的職業」,他主觀上沒有犯罪動機,但是以轉業軍人為首的對立派,則認定這個人有罪,而且應該以命相抵。理由就是:「烈士王孝和,分明就是死在他的槍下,說他沒罪,死也不服。」兩派相持不下,最後請示潘漢年,批示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這件案子的處理,不僅僅關係到一個劊子手的死活,而且是牽扯到對屬於「職業犯」的國民黨軍政人員如何對待的政策問題。許多已經起義或投降的國民黨軍政人員,個人品質很好、參加過抗戰、甚至本來應該是有功的人,也因為從屬於國民黨,都在「四二七」大逮捕中抓起來,關的關,殺的殺。例如二戰期間從日本回國抗日、破譯了日軍企圖偷襲珍珠港的密電碼的民族英雄池步洲,就僅僅因為是「國民黨少將」而被捕,連破譯密電碼這樣的天大功勞也說成是「罪行」,被判了十五年徒刑。

韓院長的這些話、這些觀點,如果僅僅跟我說說,倒也就罷了,糟的是他還跟許多人說起過,甚至在大會上表態過。1957年的整風運動中,韓院長的「有天無法論」和「職業犯無罪論」終於被揭發,並且上綱上線地被批判,結果是劃為右派,法官變成了囚徒,被送去勞改了。

無獨有偶,1954年我調到北京,1955年因「胡風反革命事件」而引發的肅反運動中,有積極分子從我的照相本子裡發現有一張身穿國民黨軍官服的照片,偷走之後送到人事科去了。其實那是劇照,如果我真的當過國民黨軍官又想隱瞞,我能不毀掉,還能堂而皇之地放在照相本子裡?為此我挨了半年批鬥,一定要我交代「失去了的一段反動歷史」,卻又不拿出「證據」來和我對質。我十六歲半參軍,參軍前是個高中一年級學生,什麼黨派也沒參加過,心裡坦然。批判會上積極分子和我瞪眼睛拍桌子,我一怒之下拂袖而去,為此落一個「態度不好」,把我的出入證搜走,在辦公室里關了我半年。最後還是人事幹部拿著這張照片到我老家向我的老師同學對證,「誤會」方才解開,並立刻「解放」了我。

為此,結合1953年在上海市法院的所見所聞,1957年的整風運動中,我對新中國的法制問題提出了意見,主張「健全法制,取消運動,黨政分開」,這些意見,今天看來,當然都是對的,但在當年,這可是「取消黨的領導」的「大是大非」問題。於是,我在「陽謀」中中箭了。

潘漢年主持上海市政法工作期間,也有許多成績。他創造或他批准的「民事案件集體調解」,就是一種很好的工作方法。上海解放三年多,一直沒有法院,刑事案件都歸軍管會管,大小紛爭的民事案件,都歸派出所管,實際上是根本管不過來。所以上海市法院一成立,真是積案如山,如果一件一件審理,不但幾年也審不完,還可能越審越多。加上當時沒有成文的法律,同一類型的案件,有罪無罪或量刑的程度,很可能會因人而異。因此,採用集體調解的方法,的確能夠做到「多快好省」。當時我們辦案,絕不像今天的法官那樣,只知道坐在辦公室里看案卷,而是必須「深入里弄」走群眾路線,訪問當事人和鄰里甚至居委會等許多人。先做到對每一件案子都「心中有數」,然後把同類的婚姻、房屋、債務等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證人、調解人(里弄積極分子)召集到一個大會場來,拿出一件典型的案件來,讓全體與會者集體討論、充分發言,最後總結歸納出一個當事人雙方都能接受的條款來,當庭宣判,然後以此為樣板,讓同類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表態,如果同意或能接受,就一律以此案例為範例,一次性可以解決十幾宗甚至幾十宗同類案件,效果很好。

潘漢年上世紀50年代初在上海主持政法工作,可以說是有過也有功,而最後他自己卻被他的高論所套牢:1955年4月,他由於「說不清楚」的冤案被捕判刑,在「對資產階級犯罪分子絕不手軟」的無產階級監獄中整整坐了十年牢。刑滿以後,和他夫人一起被軟禁在京郊團河農場。當時我正在團河農場勞改,一天他在河邊釣魚,我偶然遇見了他。我叫他「潘校長」,他還說我「認錯了人」。等我說出我原是「1953年上海市行政幹校的教育幹事」,他才揮揮手,叫我趕快離開,說是他的「警衛」立刻就要回來,別給他找麻煩。

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這時候,他這個「上訴就是不認罪」的始作俑者,是不是還在想:千萬不能上訴,上訴就是不認罪,就是態度不好,就要加刑呢?

我甚至還在想:他當年那些高論,也不見得就是他個人的創造,很可能是比他更高級的理論家的高論吧。

炎黃春秋》2012年第2期

責任編輯: 東方白  來源:炎黃春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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