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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兩度攔御用大律師代表黎智英 均告失敗 法庭指國安法不能超越公眾利益

港府暫未能阻撓Tim Owen(圖左)代表黎智英(右)抗辯©網上圖片

香港律政司兩度阻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代表律師,均告失敗。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上訴時指出,律政司要求的,是《港區國安法》須由理解中港政治的律師處理,並認為這要求可凌駕其他公眾利益,但法庭認為,審訊對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深遠影響,有卓越的法學家參與,將為國安法的發展帶來貢獻;加上公眾對審訊公平的觀感至關重要,法庭應彈性處理,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律政司未決定是否三度阻撓。

已還柙21個月的黎智英,被控觸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案件,定於12月1日開審。黎智英欲聘用Tim Owen來港抗辯,但遭律政司司長及大律師公會反對。高等法院10月時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律政司不服決定,提出上訴。

上訴庭三名法官昨(9日)午駁回律政司的上訴。判詞指出,律政司一方認為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准Tim Owen來港抗辯的決定,是法律上犯錯,因潘官沒有考慮國安法是為香港度身訂造的獨特憲制框架,沒有考慮國安法的起草工作以北京的中央政府的意識形態為主導,但Tim Owen不具備國安法立法背景及相關知識,亦沒有煽動罪等涉及危害國安的本地法律的專業或經驗,相信他無法為審訊提供重要協助,亦不能帶來獨特的思考角度。

但上訴庭反駁指,潘官曾審理國安法案件,相信他已經衡量國安法的獨特之處,指他法律上犯錯的指控不成立。三位法官相信,律政司一方真正的爭議,是認為基於國安法的獨特性,處理相關案件的法律代表,需對中國及香港社會、政治及憲制有一定理解,而這項要求甚至可以凌駕其他公眾利益。但上訴庭認為,國安法的獨特背景是行駛酌情權時的重要考慮因素,但不認為這項因素較其他公眾利益重要,足以凌駕於一切考慮之上,應由法官在眾多公眾利益之間求取平衡。法庭又指,若套用律政司一方的邏輯,那麼所有國安法案件,都不應聘用海外大律師。

判辭又說,本案審訊將探討言論自由的界線,而人權自由涉及國際法,加上國安法第4條列明,維護國安應尊重和保障人權,海外法學理論或許能提供良好的論點來協助法庭。

上訴庭強調,國安法只實施兩年,若能在實施初期為其法理發展堅實的基礎,以反映法例符合國際採納的司法標準,堅守法治,至為重要,就此,有卓越的法學家為國安法的法理作出貢獻,顯然符合公眾利益。

上訴庭總結說,此案受本地及海外高度關注,當中涉及法律事項的解析,影響國安法法理及煽動罪行的發展,對公眾非常重要;令公眾感到審訊公平,對執行司法工作亦極其重要。因此,法庭應採取彈性及合理做法,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決定批准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並頒令律政司須付訟費。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RFI記者麥燕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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