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港台 > 正文

法官指警方禁「六四集會」合法性存疑 鄒幸彤煽惑他人非法集會脫罪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簡稱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本年初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去年的六四非法集會罪成,判囚15個月,高等法院昨(14日)午裁定她上訴得直,因為警方以禁令禁止集會的合法性未能確定,故即使鄒的文章有意圖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撤銷其原審定罪和刑期。不過,律政司已表明,會研究判詞,並考慮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身處犯人欄的鄒幸彤聞判後表示意外,笑稱「估唔到喎!」而旁聽的四五行動成員曾健成亦笑稱,香港尚有「少少公義」,又指這是鄒的聖誕禮物。不過,已就此案服刑完畢的鄒幸彤,尚因支聯會的工作而被控以《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而須繼續還柙。

支聯會自1989年後,每年均有舉辦六四事件悼念活動,當中尤以維園每年6月4日燭光晚會最多人參與,但警方在去年5月以疫情為由,就支聯會擬舉辦的維園燭光集會頒下「禁止令」,支聯會遂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遭駁回。鄒其後在社交平台和報章撰文,呼籲市民保守燭光和良知,被指煽惑。

高院法官張慧玲在昨日頒下的判詞中裁定,接納上訴人所指,《公安條例》容許市民質疑警方按例發出的集會禁止令是否合法,而非原審裁判官所說,不能以挑戰禁令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

陳官引用案例指,根據《公安條例》第9條第4款,警方有主動的責任,採取合理適當措施,便利集會和平進行,如果可以施加集會條件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目的,警方便不可禁止集會。但根據證供,警方主要考慮預期集會人數和社交距離要求是否有效,儘管支聯會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只是作出質疑,而沒有認真主動考慮,包括限制入場時段丶人數丶分散地點丶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及戴口罩丶不可進食等等,反映警方並無履行《公安條例》中便利集會進行的主動責任。

法官續稱,警方向衛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沒有完全反對大型集會,只是不建議舉行不戴口罩進食的集會,而維園集會不屬這類集會。而且警方是在決定禁止集會後才索取專家報告,顯示警方決定發出禁令時,並無考慮相關專家報告。

法官總結說,由於未能確立警方禁令的合法性,因此裁定鄒幸彤挑戰成功。但法官認同鄒幸彤的文章有煽惑成分,即使沒有明確邀請群眾到維園,但文章的主旨已經呼之欲出,就是叫讀者堅持出席維園舉辦的燭光晚會,但由於警方發出的禁令合法性未被確定,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律政司其後表示,考慮稍後上訴至終院。張官亦同意本案涉及的法律觀點相當重要,表明一旦律政司申請上訴,法庭就會批准。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RFI 麥燕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2/1216/1842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