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個10歲的小女孩被侵害,拋屍,兇手13歲,是小女孩的堂哥楊某某!
2020年4月18日上午,楊某某供述並經現場指認,10歲小女孩的屍體在本村灌木叢中被找到。
這件事,是不是看著很眼熟?
沒錯,大多數人第一眼看到,都以為這是個舊聞。它和去年10月在大連發生的那起13歲男孩侵害、殺死、並拋屍10歲小女孩的惡性事件,極其相似。
兇手年齡、性別,受害者年齡、性別,都相似,甚至連拋屍地點都一致,都在「灌木叢」。
這件事發生在安徽宣城,郎溪縣梅村,性質比大連那個更加令人脊背發冷,因為這還是熟人作案,作為10歲的留守女童,很難引起警惕和防範。
這兩件事之間有沒有聯繫?
安徽這個13歲的楊某某,有沒有看過大連那個13歲的蔡某某殺人但不必判刑的新聞,這個細節還有待公安機關進一步確認。
但是未成年,尤其是低齡未成年侵犯殺害更小年齡幼童的事件屢屢發生。
我們要想辦法。不能一次次看著無辜的受害者白死,而殺人的兇手卻一次次逍遙法外。
如果這一次,兇手依然打著「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免死金牌」,不被判刑,那麼今後,這樣的事情恐怕會大量發生。
二
為什麼呢?
道理很簡單,14歲以下殺了人白殺,死了白死。
那平時的好孩子,出於自保也可能會犯罪:畢竟與其被殺,還不如先下手為強。
這樣一來,以後老師和家長們在教育孩子面對欺負時,也就不用糾結了,因為最現實的做法只有以暴易暴:罵回去!打回去!殺回去!
不然還能怎麼著?
依靠公平和正義的法律嗎?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只收容教育。
有人說,法律怎麼這樣,這不是縱容人犯罪嗎?
不能這麼想,因為法律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孩子,挽救孩子。孩子嘛,思想都不成熟,難免犯錯,要給改過自新的機會。
所以,我國在1990年8月,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成了其第105個簽約國。以上關於「未滿14周歲」的刑法條款,就是基於這個背景出台的。
我覺得出發點是好的,孩子是祖國的花朵,未來社會的主人翁,當然得呵護。
但也有一個問題值得探討:呵護孩子沒錯,但那得看什麼樣的孩子。
呵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的孩子,這當然得呵護。
撒謊耍賴,小偷小摸,過失傷人……也可以網開一面,寬容他,教育他,改造他。
可是強姦、殺人、拋屍的孩子呢,還能算孩子嗎?
三
我們見過孩子。我們知道孩子是什麼樣。
正常的孩子,應該是純潔無暇、天真爛漫、人畜無害的。
而不是恃強凌弱色膽包天強姦殺人毀屍滅跡的!
能幹出這種事來的人,怎麼可能是孩子呢?
他懂得見色起意,懂得趨利避害,懂得專挑比自己弱小的小女孩下手,滿足獸慾之後,為掩蓋罪行草菅人命,還懂得拋屍,還懂得自己不必判刑……
心思何其歹毒,計劃何其縝密!
這和我們理解的孩子一樣嗎?不一樣。
孩子心地那麼善良,氣力那麼弱小,怎麼可能幹出這種禽獸不如、殘忍冷血的事來?
有的孩子,心裡住著天使。
有的孩子,體內卻藏著惡魔!
面目猙獰的惡魔可怕,偽裝成小孩的惡魔更可怕。
因為我們對前一種惡魔有防備,可以消滅他。但偽裝成小孩的惡魔,我們沒有防備,而且不能用法律使他消失。
知道自己受法律保護的「惡魔」出洞,在犯罪代價幾乎為0的情況下,各種各樣的「校園霸凌」事件粉墨登場。
4月16日,開學沒多久,河南禹州一女孩就被幾個女同學圍毆,掌摑,施暴者還不住威脅受害女孩當眾脫衣服,聲稱:「再不脫連褲子也給你扒了!」
而在廣西融水,之前也被曝出校園霸凌視頻在網絡傳播,極大地傷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浙江溫州的未成年人霸凌,則已衝出校園,14歲少女小美甚至在某商場被一群陌生的少男少女拉進電梯間欺辱、毆打近一小時。
而在湖南新寧,1名女生也被3名女生堵在廁所毆打,後來視頻也在網絡傳播,造成極壞影響。
相似的悲劇,在大西北甘肅這種相對不發達地區,也有上演。
校園內女生被罰跪、扇耳光,之後同樣是被施暴者拍下霸凌視頻,發到網絡,對受害女生進行二次羞辱與傷害。
這樣的悲劇,為何屢禁不止呢?
家庭教養、學校教育當然有責任。
但更大的問題,難道不是在14歲以下的世界裡,存在著一個法律真空地帶,別說區區校園霸凌,就算殺了人也不擔心被判刑,所以才更有恃無恐嗎?
四
預防和制裁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這在全世界來說,都是一個難題。而在我國,僅2018年到2019年4月間,批准逮捕的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就達5.42萬人
我們的法律,也在試著與時俱進,2019年11月,《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訂草案,已在徵求公眾意見。
這是好事,於情於理,都早該如此。
但我還嫌慢了一些。
應該加快,充分吸收國際經驗和公眾意見,如網友所說,使這些法律真正成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而不是保護「未成年罪犯」的法律。
從國際上來看,英國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劃分為:
1、10周歲以下,任何情況都不負法律責任;
2、10周歲(含)以上14周歲以下,推定沒有犯罪能力,不能實施犯罪行為,除非控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其不僅主動實施犯罪行為,且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嚴重錯誤的。
3、14周歲(含)以上未成年人,被推定為「像40歲的人那樣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而美國聯邦則規定:
7周歲以下的兒童不負刑事責任,7到14周歲為推定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控方有足夠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責任能力的可以推翻)。
我們連立法禁止吃狗肉都國際接軌了,未成年人立法方面,是不是也可以接軌一下呢?
再看國內,說14歲以下孩子不懂事,殺人不必負刑責,監護人也只是教育教育,那他和狗比呢?
再不懂事的孩子,和狗比,總要懂事許多吧?
可是在我國,狗要是咬死了人,法律都不會善罷甘休,狗的主人,是要判刑的。
比如2013年5月,貴州遵義一位老人晨練時被狗咬死,後來狗的主人被判刑2年。
再比如2018年,山東寧陽一護林犬傷人致死,狗的主人後來也被判有期徒刑3年。
所以,說句不好聽的:
就算是狗咬死人,主人都得判刑。
那14歲以下「惡魔」殺人,若兇手不負刑責,作為監護人的父母也不受懲罰,天理何在,正義何在?
這樣下去,拿什麼來保護我們真正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