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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兌現1100萬捐款被大學母校起訴了,本人發聲

3月15日上午,中國礦業大學校友、鏡湖資本創始合伙人吳幽通過個人社交帳號公開回應「向母校捐款1100萬元未兌現」一事,表示將儘快把捐贈款落實到位。

此前,吳幽因沒能履行1100萬元捐贈承諾,被母校基金會告上法庭,目前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坐不了飛機,住不了賓館。

3月15日10時39分,吳幽在社交平台發布一段視頻,回應了捐款一事。他稱,喜迎母校110周年之際,他向學校提出,是否可以捐贈當時價值1100萬人民幣的比特幣,但學校說數字貨幣沒辦法作為捐贈量化的標準,無法接收比特幣。於是決定捐贈1100萬人民幣給學校,並簽訂了捐款合同。但不久,他的比特幣合約爆倉,數字資產幾乎歸零。同時,近年來實體及資本行業整體景氣度下降,鏡湖基金所投的股權項目出現了嚴重的流動性危機,無法退出。鏡湖基金的關鍵出資人也遇到了系統性壓力和困難,目前鏡湖資本業務艱難維繫,「個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難」。

視頻中,吳幽還稱,被母校基金會起訴前,他一直與母校保持溝通。2021年年中,他曾向學校提出一解決方案,將其在鏡湖基金管理人占有的46%收益權捐贈給學校,學校表示無法接收基金收益權,希望還是以現金的形式捐贈。之後,雙方溝通陷入困難。他表示,將儘快把捐贈款落實到位。

據九派新聞稍早前報導,針對上述事件,中國礦業大學校長宋學鋒稱:「現在仍在協商中,通過正當的渠道來解決問題,後面如果能調解成功也可以。」針對網友評價校方贏了官司、輸了情面等提問,宋學鋒未作具體回應,他表示,具體事宜由基金會處理。

截至發稿前,記者多次致電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無人接聽。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喜迎校慶110周年之際,該校2008級校友、鏡湖資本創始合伙人吳幽捐贈1100萬元人民幣,以支持母校「雙一流」建設和人才培養。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長劉波代表學校接受了捐贈,向校友吳幽頒發捐贈證書並贈送了大學檔案材料。但後來,吳幽未予兌現捐款承諾,被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起訴。2022年8月9日,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訴吳幽贈與合同糾紛一案在江蘇徐州市銅山區法院開庭。

中國庭審公開網公布了此案件的庭審直播畫面。庭審中,被告吳幽稱,他曾表示在校慶110周年之際將作出自己的一些貢獻(指提出捐贈1100萬元),但後來經濟大環境,包括其本人管理的基金,遇到了很多困難,希望變更捐贈方式;原告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則稱,在接受捐贈之後,如果對拒不實際履約的行為不採取維權行動,是對這種不誠信行為的放縱,無法就合同履行行為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予以交代,「原告是迫不得已才提起了本次訴訟」。

2023年1月3日,吳幽已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1100萬元;2023年2月21日,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向吳幽發出《限制消費令》。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根據民法典規定,通常情況下,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校友吳幽承諾向母校捐贈,母校表示接受,該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故該校有權向其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不過,邢鑫提到,民法典第666條同時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如果吳幽以此主張窮困抗辯,應當對自己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進行舉證。

評論:合法,但合情嗎?

中國礦業大學90後校友吳幽因沒能履行1100萬元捐贈承諾,被母校基金會告上法庭,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坐不了飛機,住不了賓館。之前,一些網友刻薄地稱,吳幽是吹牛把自己吹成「老賴」了。也有人認為,礦大起訴捐款不兌現的校友,這是對「詐捐」的警示。

3月14日晚上,當事人吳幽在網上為自己做了辯解。吳稱,自己最早向學校提出,是否可以捐贈當時價值1100萬人民幣的比特幣,學校說沒法接收比特幣。於是決定捐贈1100萬人民幣給學校,並簽訂了捐款合同。吳幽稱,之後他的比特幣合約爆倉,虧損嚴重,數字資產幾乎歸零;同時,近年實體及資本行業整體景氣度下降,鏡湖基金所投的股權項目出現了嚴重的流動性危機,無法退出。他還稱,目前鏡湖資本業務艱難維繫,「個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難」。

之後,網上對吳幽的風評有了分化。有人堅持認為吳幽是自作自受,當初有多大能量做多大事,不沽名釣譽就不會有如今的尷尬。也有網友覺得礦大過於無情,「母校給這個肄業生上了最後一課」,「礦大這格局太小,今後還有哪個校友敢捐款?」

就法律談法律,普通贈與合同不是「諾成合同」,也就是說,做出的贈與承諾,只要還沒有交付相應財物是可以隨時撤銷的,撤銷了也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可以撤銷的。《民法典》第660條規定,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之所以法律明確規定「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就是為防止有人利用捐款承諾,在賑災、扶貧、助殘活動中沽名釣譽,舉了牌子,亮了相,賺了名聲,騙取了社會榮譽之後又不兌現捐款,這種詐捐行為之前出現過不少。

校友向學校捐款,被認為是具有「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可以撤銷的,作為受贈人的礦大是可以起訴請求交付這1100萬的,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腳的。

但是,法律之外還有情理,校友的捐款1100萬不到位和欠了礦大1100萬元,在情理上不是一回事。對於校友來說,捐款是情份,不捐是本分。而且最近幾年,不少企業也的確遭遇了很大的經營風險和困難,特別是遇到現金流緊張,一時難以籌措出1100萬巨款也是正常現象,但是,被母校這麼一起訴之後,校友成了「老賴」,很多正常的業務就無法接洽了,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以後更難翻身了。看到如今吳幽因為承諾捐款不到位,而被母校起訴淪為「老賴」,多多少少讓校友感受了世態炎涼:吳幽從昔日母校座上賓,淪為被告席上的「失信被執行人」。

鬧到目前的局面,雙方都是輸家,吳幽就不用說了,礦大既沒拿到錢,又背負了向落難校友逼債的惡名。其實,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之下,企業家基業常青的能有幾個?春風得意時,向母校豪擲千金,人生蹇滯時,「一分錢逼死英雄漢」。母校一手拿著贈予合同,一手拿著民法典,要求校友兌現,於法是有據的,可是於情於理呢?所以,今後大學與校友簽捐款合同,不妨彼此多從寬處著眼:難以兌現的捐款數字,別白紙黑字地簽上;沒有到帳的捐款,別著急宣傳。「先小人,後君子」也是一種智慧,免得日後被架上了火爐。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中國青年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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