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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的眼淚:一切盡在數字之中

財新網昨天發布了一篇非常有意義的文章,其中的數據,我覺得有必要讓更多的人看到。

數據來源:

截止2022年2月8日,財新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取公開裁判文書474份,涉及被害婦女824人,因收買及後續行為被定罪量刑或另案處理的被告人921人(後簡稱被告人)。

1、被告人921人,41人的收買行為被免予刑事處罰。

2、被告人除5人因組織賣淫罪或強迫賣淫罪被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外,上述被告人刑期(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平均18.2個月,中位數12個月,86%的被告人刑期在24個月及以下;

有570人(71%)適用社區矯正為主的緩刑或管制,平均15.4個月,中位數12個月。

僅有3人在沒有認定其他罪名的情況下,被頂格判處3年有期徒刑。

3、被告人收買被拐賣婦女後,強姦、非法拘禁等情形很少得到司法認定,分別僅有23人、11人因這些罪名被處罰。

4、在收買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為目的、並可以估算出被拐婦女與收買方共同生活時間的590起案例中,共同生活時間的平均天數約為341.7天,中位天數約137天,但其中被認定構成強姦罪的被告人僅有20人。

5、收買行為直到1991年才納入《刑法》打擊範圍,且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根據追訴時效的相關規定其追訴期僅為5年,這意味著大量收買行為難以被追究。

除去這些數據,這篇長達萬字的文章里,最讓人觸目驚心的是幾個案例,我在瀏覽的時候不得不好幾次停下來。

1、2013年河南省淮濱縣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人疑似自殺,法院認定系「鉀拌磷(一種農藥)中毒死亡」,但未認定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且非法拘禁證據不足。此外,被告人還被認定兩次收買過被拐賣婦女。

2、2018年江西樂平市一起被害人在跟隨被告人家庭「走親戚」時上吊自縊身亡的案例,法院未認定被害人死亡與被告人行為之間存在「《刑法》上必然的因果關係」,綜合坦白、偶犯、沒有虐待和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等情形,判處被告人1年有期徒刑。

3、2012年廣西岑溪市一起案例中,多名證人認為「精神不正常」的被害人從被告人家中出逃,後被發現於附近河域溺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而收買,造成被收買的婦女死亡」,但同時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

4、2016年,安徽臨泉縣一名既參與拐賣也有收買行為的被告人,為防止被害人逃跑,將其鎖在自家堂屋內,當晚被告人家失火,身份不詳的被害人被燒死。

法院認為被告人非法拘禁「造成被害人在失火後無法逃生的後果,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同時又採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且其收買婦女的目的是為了自己生活、生產和照顧年幼的子女,其主觀惡性不大,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最終法院以拐賣婦女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00元,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這一次,我沒有任何文字可以總結的了,一切盡在數字之中。

我不能再多看一秒,我不能再多想一秒。

那一個個的數字,是一條條生命,她們甚至「身份不祥」,她們是怎樣被綁架、她們是怎麼被囚禁、她們是怎樣被毒打虐待、她們是怎麼自殺和被殺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加害她們的人,只在牢裡呆了如此短暫的時間,就像沒事人一樣重新回到了這個社會,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我的眼淚毫無意義,我們的眼淚毫無意義,如果你告訴我程序是對的,法律是對的,那麼我們就是錯的,我們女人就是錯的,我們不該出現在這裡,我們不該生活在這裡。

責任編輯: 李冬琪  來源:川A1234567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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