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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老人曾被醫生隱瞞未植入支架 醫院和醫生…

6月10日,澎湃新聞刊發《宿遷一患者因腦梗去世,醫生承認此前未成功植入腦血管支架並隱瞞》一文,受到廣泛關注,其背後的法律問題,也引發網友熱議。

朱老漢在泗洪縣分金亭醫院的CT檢查報告,顯示顱內並無支架。朱先生供圖

多位關注醫療糾紛的律師向澎湃新聞分析表示,目前單憑患者家屬提供的住院病歷記錄、涉事醫生的電話錄音等內容,無法判斷醫院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須進行鑑定。不過,涉事操刀醫生的隱瞞行為,已經違反了《民法典》和《醫生法》等相關法律和醫生職業道德規範。若經過當地衛健委調查,證實其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性質嚴重的,涉事醫生會被吊銷行醫執照,還可能因涉嫌「醫療事故罪」,被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還有律師指出,醫務人員為患者治療是一種「職務行為」,當發生醫療糾紛後,若存在醫療責任,則院方是賠償責任主體。

9日晚,逝者的兒子朱先生告訴澎湃新聞,老人已下葬,但其並未告知是否已進行屍檢。對此,有律師表示,由於涉事醫院的手術記錄等病歷涉嫌偽造,司法鑑定已存在一定難度,若老人未能接受屍檢,死因難以明確。

此外,針對支架未能植入卻被收費的情況,接受採訪的律師均認為,從現有證據來看,該筆費用應當由院方承擔。有律師還提出,如果支架費用通過醫保結算,涉事醫院可能存在騙保嫌疑。

家屬計劃採取民事訴訟

今年4月6日,62歲的朱老漢在江蘇省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神經內科接受經皮基底動脈支架植入術,該醫院神經內科副主任醫生齊某為主刀醫生,術後告知家屬手術成功。

朱先生提供的病程記錄和手術記錄均顯示,手術過程中,齊某將一枚Neuroform Atlas4.5/21支架系統,輸送至病變狹窄段釋放。記錄中多次提到,血管狹窄問題已在手術中得到改善。

4月10日,朱老漢出院,病情穩定好轉,住院醫療費用合計12萬餘元,部分自費。但還不到一個月,5月4日,朱老漢突發嚴重腦梗,被送至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分金亭醫院搶救。該院的CT血管造影顯示,其顱內段部分動脈已嚴重堵閉,同時,並未發現植有支架。朱老漢隨後被家人轉入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曾作為主刀醫生的齊某此時承認,之前未能在患者顱內血管成功植入支架。

得知真相後,朱先生一家連夜將朱老漢轉送至南京鼓樓醫院。5月10日,朱老漢在該院再次接受支架植入手術,但術後其顱內基底動脈已全部血栓堵閉導致大部分腦幹損壞,老人已無自主意識,無法自主呼吸。6月7日中午,朱老漢不幸去世。

在搶救期間,齊某和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院方代表也來到鼓樓醫院。朱先生提供的電話錄音中,齊某承認患者顱內沒有支架,也不知道支架究竟在何處。因術中見到患者血流恢復良好,他稱存在「僥倖心理」,因此隱瞞了支架未能植入的情況。「說實話,我做了這麼多手術,沒做成的時候很少,當時這個支架沒放成,我覺得很打臉,感覺有點不好看,下不了台。」齊某說。

6月10日中午,澎湃新聞致電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未獲得有效回復。江蘇省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紀委的電話也始終無人接聽。

根據現有報導內容,北京某三甲醫院神經內科主任醫生萬醫生接受「環球時報健康客戶端」記者採訪時表示,基底動脈介入手術風險極高。狹窄程度超過70%的重度狹窄,需要及時進行干預治療,否則可能危及生命。治療方法包括口服藥物、介入手術等,介入手術方式包括球囊擴張、支架植入術。「無論採取哪種療法,都需要以患者為中心,選擇最適宜的療法。介入支架手術主要由兩到三名醫生完成,一名醫生主刀,另外一兩名醫生輔助,並記錄手術全過程。」

萬醫生分析稱,齊某提到支架到達基底動脈位置進不去,可能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可能與使用的支架類型、型號、長短不合適有關,導致在指定位置無法撐開;二是技術水平不足。「此時,醫生應第一時間告知家屬,儘早轉到更有能力的醫院,為患者實施手術。」

按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患者可以採取以下四種維權方式:(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2)共同委託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解決爭議(3)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通過行政調解方式處理爭議(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

由於未能和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協商一致,朱先生決定採取民事訴訟,希望追究醫院和醫療人員的醫療過失責任。

醫院和涉事醫生各應擔何責?

多位專家指出,目前單憑患者家屬提供的住院病歷記錄、涉事醫生的電話錄音等內容,無法判斷醫院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必須先經過當地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不過,涉事操刀醫生的隱瞞行為,已經違反了《民法典》和《醫生法》等相關法律和醫生職業道德規範。若經過當地衛健委調查,證實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性質嚴重的,涉事醫生有被吊銷醫生執業許可證的風險,還可能因涉嫌「醫療事故罪」,被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6月9日晚,朱先生稱,其從院方得知齊某已被停職,其提供的一張微信聊天截圖顯示,齊某自稱所有工作已經停擺。記者當天致電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紀委詢問齊某被停職一事,接線工作人員稱,「不方便說。」

北京大學法學院孫東東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指出,上述事件雖屬醫療行業中較罕見的情況,但也暴露出相關管理問題,「本應預見不良結果可能出現,卻抱著僥倖心理沒有採取防範措施,放任不良結果的出現並隱瞞實情,就不僅僅是一般的醫療過失問題了。」

「故意隱瞞支架的情況比較少見,但性質較為惡劣。」上海政博律所主任律師王政告訴澎湃新聞,其從業以來,只接過兩起隱瞞支架植入情況的醫療糾紛案件,但終以調解的方式和解。他認為,在本起事件中,若患者家屬反映的情況屬實,不管醫院方對醫生故意隱瞞支架未能植入、偽造病歷虛構手術經過等情況是否知情,當發生醫療糾紛後,若存在醫療責任,則賠償責任主體為醫院,而非醫生個人。因此醫院無論是否知情,負有的法律責任程度都一樣,「醫院應承擔主責以上。」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馮愛國律師同樣表示,因醫務人員的治療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按照《民法典》第1218條,應由其所在醫院代替其向患方承擔責任。因此,經鑑定後,若醫院醫療行為存在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範等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那麼,涉事醫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1218條、第1221條和第1179條,承擔相應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

北京中醫藥大學醫藥衛生法學教授鄧勇補充稱,若院方存在明顯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涉事醫院和醫護人員的行為還違背《醫生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曆書寫規範》等法律法規中對於「告知義務」等的相關規定,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如果認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還會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不過,這個案子有可能比較難鑑定。」王政告訴澎湃新聞,患者家屬雖然有其它醫院的CT血管造影等證據,但只能證明事後患者顱內沒有支架。而專家在後續實際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對患者在涉事醫院的手術記錄等病歷進行鑑定,但這份至關重要的病歷又涉嫌造假,加上老人已入葬,如果未屍檢,死因難以明確,醫院可以辯稱是死因不明,維權難度較大。

不過,若能證實病歷造假,當地衛生監督部門會對應做出處罰,除了撰寫病歷的醫務人員以外,科室主任、分管醫務處科長、醫院相關負責人均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具體需按照各地衛生監督的相關規定為準。「一般是予以罰款,性質非常惡劣的話,衛生監督部門可能會暫停涉事醫生執業資格,甚至吊銷醫療機構執照。」王政說。

至於涉事醫生稱未成功植入但已消耗的高價支架,費用究竟該由誰來承擔?受訪律師均認為,應當由院方承擔。

根據朱先生提供的收費票據,朱老漢在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費用共計12萬餘元,其中,醫保統籌基金支付5萬餘元,大病保險支付3萬餘元,剩餘自費。各項費用中,衛生材料費近10萬元,其中,Neuroform Atlas進口顱內支架一枚價格顯示為47000元。

馮愛國分析稱,醫患雙方基於合同法律關係,按照《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患方可依據前述規定,要求醫方返還植入支架的相關醫療費用。

鄧勇認為,支架植入手術的費用主要產生在手術操作以及術中耗材上,未植入支架卻收取患者全部的耗材費用不合法,同時也違背了醫生職業道德和誠信信用原則,費用應由醫院全部承擔。

此外,鄧勇還特別提醒,遇到相似的醫療糾紛,患者家屬首先且必須留存好證據,封存、複印全部病歷,包括主觀病歷和客觀病歷。若患者死亡的,如家屬對患者死亡原因有異議的,建議48小時內進行屍檢,有冷凍條件的,可延長至7日內。如果已經錯過時間或已經火化下葬導致無法屍檢的,可以同意鑑定機構根據病歷推定患者死亡原因。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澎湃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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