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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2歲男孩兒殘忍殺害4歲女童 警方撤案背後

2023年8月,湖北荊州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案件,一名未滿12周歲的男孩,殘忍殺害了年僅4歲的女童,引發了廣泛熱議。

最新的消息是,受害女童的父親收到了警方的撤案通知書,因為男孩作案時未滿12歲,無刑事責任能力。

女童的爸爸在社交媒體上說:「女兒才4歲半,也是未成年人,……我女兒有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嗎?」

殺人的男孩目前正在專業機構接受心理矯正,後續將會根據心理矯正進度返回校園上學。

看到這個新聞,我的心裡久久無法平靜。當法律只能保護這樣的小惡魔的時候,給受害人家屬留下的是無盡的悲痛,而善良的人們只能是一聲嘆息。

2023年8月30日,未滿12歲的行兇男孩哄騙鄰居家的4歲女童,說要帶她到一個好玩的地方。

因為是熟悉的鄰居小哥哥,女孩沒有懷疑就手牽手跟著他到了離家約3-4百米的一處雜草叢生的菜園。

到達荒廢菜園後,男孩打開門帶女孩進去,直接反鎖菜園門。

見四下無人,男孩突然從女童背後掐住她的脖子,直至女童昏迷沒有任何反抗能力,隨即將她拖到茅坑屋,將女孩頭朝下扔到一個糞缸內。

然後他向缸內扔入20多塊磚頭填埋女孩,直至用肉眼無法查看缸內有異樣,最後再將一個木塊蓋在缸口上做掩飾。

作案完畢後,男孩將菜園門重新鎖好後離開,監控顯示全程只用了14分鐘左右。

更恐怖的事,做了一系列謀殺行為後,行兇男孩心安理得地對所有人說謊,掩蓋案情。

在尋找女童的過程中,男孩2次撒謊。

第一次是面對女孩姥姥,面對焦慮找人的女孩姥姥,他貼心地安慰老人,謊稱看到女孩去了村服務中心空地玩耍。

也是這次撒謊,讓受害者家屬錯失了找到女孩的最佳時間,女孩最終是因糞渣窒息而死。

第二次是面對女孩媽媽和警察,男孩將女孩媽媽和警察帶到事發地附近的路上,謊稱自己看到女孩已經回家了。

然而女孩家人在監控里發現,男孩牽著女孩的手進去菜園,然後獨自一人出來。女孩爸爸隨後進入菜園,在糞缸裡面發現了女兒的屍體。

警方隨後將男孩帶到派出所,但令人震驚的是,他堅決不承認自己殺害了女孩,甚至當著警察的面依然撒謊,稱自己只是和女孩去菜園玩,然後就回家了。

後來經過警方長時間的審訊,男孩才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

更恐怖的是,他殺害小女孩的原因,僅僅是一年前受害者和他的妹妹因為玩具發生過幾次爭吵,於是他就想讓當時3歲的女孩消失。

然後這個想法在男孩心中預謀了一年多,終於碰上受害者父母都不在家,只有姥姥一個人,他就下手了。

監控顯示,他殺人後非常機警。先是裝作若無其事蹦躂著離開,給人一種事不關己的印象。然後又躲藏在菜園門外一處矮樹後面,向菜園內偷看了幾分鐘,確定萬無一失後,不按原路返回,而是選了另外一條路離開現場。

一個未滿12周歲的小學生,蓄謀、反偵查以及作案手法如此縝密,真的難以置信,惡劣程度令人髮指!

現在警方對這個12歲的兇手撤案了,網友無法接受,都在質問:

死去的小女孩怎麼辦?

她的父母怎麼辦,家人怎麼辦?

怎麼慰藉小女孩的在天之靈,她面臨死亡的時候是多麼的無助和害怕?

這次一個4歲女孩子,男孩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那下一次是其他幼小的孩子呢?

……

然而現實又是那麼無奈,無論我們感情上認不認同,也無論我們的不滿有多麼的強烈,但當下的法律就是這麼制定的,對他沒有任何的辦法。

2021年3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中,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由14周歲下調至12周歲。

12歲已經是很小年紀了,但是也不能覆蓋所有的案件,這個鍋警方背不動,也沒辦法背。

面對這種無奈的局面,受害女童的爸爸寫到:

「我有一個不可理喻的想法,這起案件中我希望我女兒是作案兇手,那麼她除了未成年人必有得到法律保護同時也享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在這起案件中我想用受害方的權益換對方付出的代價,因為兩者之間實在是沒有對等可言。」

福爾摩斯曾說,「當法律無法給當事人帶來正義時,私人報復從這一刻開始就是正當甚至高尚的。」

我們不鼓勵私人報復,可當法律無法主持公道、伸張正義時,我們社會的道德底線又在哪裡?

我一直認為,不分男女老少,不管年齡大小,惡就是惡,只要主觀惡意去傷害了他人,就是罪犯,就該被懲罰、承擔法律責任。

未成年、精神疾病,都不能成為犯罪作惡之人免死、免責、減責的理由。

因為未成年人就保護了12歲的兇手,那麼誰保護那個4歲的女童?

如果繼續保持對未成年犯罪的縱容,那麼此類問題會愈演愈烈。

之前是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後來未成年惡性事件越來越多,才把年齡下調到12歲。

即使下調到12歲,也加了太多的條條框框,比如必須是八大罪,又比如必須經最高檢批准。

問題是現在未滿12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依然治標不治本,本案兇手是11歲的,之後繼續下調嗎?

從根本上來說還是想著一刀切、圖省事。可對於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來說,相當於天然有一張「犯罪許可證」,這是極不合理的,也是非常危險的,這就是法律的漏洞。

要想懲處更小年紀的惡性犯罪,只能靠修訂法律。

比如有些國家,對嚴重的未成年犯罪,矯正教育到可以服刑的年紀,再安排去服刑。

也比如有些國家,對未成年惡性犯罪會採用「惡意補足年齡」的做法。即推定處於某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如果控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表明未成年人實施行為時具有「惡意」,即能夠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那麼這個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可以被補足,從而追究其刑事責任。

無論是哪種思路,都有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鑑的地方,不然死去的4歲女童,真的就白死了。

最後,法律的神聖性來自於人民的認同,當某條法律引起大多數百姓的反感甚至是厭惡時,那麼它就到了要修訂的時候了。

責任編輯: 方尋  來源:劉叄刀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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