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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3條修正案加強特首權力 可先指令實施國安 包管外媒和被告「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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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以光速完成本地制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逐條條文審議工作,當局亦在同晚提交涉及40條條文的修正案,基本上是使草案的法網織得更密,當中更新增一條「兜底」條文,賦權特首會同其顧問以緊急立法的方式進一步作出指令,實施23條或《港區國安法》,特別是有關中國的在港國家安全機構的職能,當中包括把在港犯事者可改由中國內地機構處理,以及加強對外國在港傳媒的處理。

官員連續第六天到立法會解釋23條草桉條文。前排左二為律政司長林定國,右二是保全局長鄧炳強。©直播畫面截圖

為應對未能預視的情況,港府在第八部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新增條款,賦權類似英國內閣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因應維護國家安全所須而以「先訂立丶後審議」的方式訂定附屬法例,當中包括更有效地實施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在《國安法》第五章訂明的職責。

而根據《國安法》第五章,中共的國安公署可在港收集情報丶就國安事宜進行建議和協調,並處理國安案件;此外,更特別訂明,可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的駐港機構丶在港的境外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其次就是把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的複雜案件丶港府無法解決的嚴重情況等案件交國安公署處理,而公署可把被告移送大陸處理。國安公署的工作亦不對外公開。

港府的修正案建議,違反23條的「附屬法例」,最高可判罰款50萬港元及囚禁七年。以相關賦權類似現時給予特首在緊急情況下通過條例的法例相比,新建議的罰款是現行的十倍,刑期則是現行的3.5倍。

上述建議已在今(14日)早的相關草案委員上獲得支持。

另外一項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是指明某類別的人士為「公職人員」。相關條款與「煽惑公職人員離叛」各指定執行國安指令的人員相關。保全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解釋,在逐項審議階段,有多名議員表達強烈意見,認為部分公營機構會對港府的安全或利益有重要影響,若相關職員被煽動離叛,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危險;當局遂決定擴大「公職人員」的適用範圍,認為這更具前瞻性,可更有效執行條例。

立法太快?京官:符合程序即正確

法案委員會中午過後已完成逐條審議修正桉,有議員相信,草桉最快可於明日呈交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處理,最快可在下周叄的大會上叄讀通過。

而在草案的逐條審議階段,議員以六天共39小時的時間審議181條條款,即平均13分鐘審議一條條文。

對比近年重大法案,今次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由首讀至恢復二讀辯論的時間至少是超音速,例如2021年制訂新選舉制度的相關時間歷時44天,去年區議會改制的相關時間則相隔37天。若23條草案下周叄恢復二讀辯論,即它所須的時間只須13天,遑論2003年時所須的兩個月。

對於審議速度快會流於粗疏的批評,港澳辦副主任王靈桂兩會期間被記者問及立法時間是否太短時表示,立法的時間取決於立法的實效,只要符合立法程序要求,一切都應該是正確的。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RFI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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