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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強推「國會改革法案」惹議 200律師發聲明要立院應接受政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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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528反國會擴權集結於立法院外抗議人潮從青島東路、濟南路溢到中山南路兩個車道。圖:經濟民主連合/提供

立法院於28日三讀通過由國民黨團以及民眾黨團共推「國會改革法案」,然而其審議過程充滿瑕疵,不但引起民眾發起「青鳥行動」,行政院也將針對有違憲法,以及窒礙難行之處向立法院提請覆議。而今(31)日有200名執業律師連署發表聯合聲明,要求立法院應接受行政院的覆議,並重啟國會改革法案討論。

立法院審理國會擴權等法案時,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和國民黨立委一起舉手表決。圖:張良一/攝

聲明表示,日前立法院三讀修訂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法案(簡稱國會法案),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不但導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社會大眾亦產生疑感,從五月十七日至五月二十九日期間,全國各地紛紛有公民運動展現反對倉促通過的強烈民意,超過百位之各大專院校從事法律教學與研究之學者亦連署,要求退回委員會重新審查。但立法院仍然不顧民意反對與專業意見之疑恿,繼續表決完成三讀程序,令人深感遺憾。我們作為執業律師,深知本次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故在此呼籲行政院應依志法規定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使本次產生重大爭議的國會法案的所有規定,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並廣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併合意的制度。

聲明指出,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開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開法律之惠法界限。釋宇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椎乃立法院行使其蔥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椎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纖、倜案調查事項之范團、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青島行動」不少民眾舉著嘲諷韓國瑜、傅崐萁和黃國昌的圖卡,表達對三人的不滿。圖:張良一/攝

聲明提到,本次國會法案之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來。」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之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若因接受強制調查或被強制傳喚為證人所應有律師協助之程序保障權利也並無周延的規定,就此而言顯然不足對其基本權利有充分的保障。

聲明強調,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惠法職權之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系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且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己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意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更引發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重大疑慮。

一位民眾在抗議人群中高舉「我們是好國好民不是草國草民」手舉牌。圖:張良一/攝

聲明提醒,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惠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憲法時刻」,我們呼籲行政院與總統應依據意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讓相關法案回歸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議事程序,讓社會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

立院外場超過萬名集結民眾共同將寫著「公民捍衛民主、重啟社會對話」的大球滾進立法院,要將人民的聲音傳進立院。圖:林昀真/攝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新頭殼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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