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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案共起訴11人 檢對鄭求重刑12年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改裁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經檢方再提抗告,高院二度發回更裁。桃園地方法院11日下午再度重開羈押庭,鄭文燦(前)抵達桃園地院時面色凝重、不發一語。(中央社)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疑涉貪被收押禁見。桃園地檢署今天(8月27日)偵結表示,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鄭文燦及共犯等共11人,由於鄭文燦否認犯行、賄款高達新台幣500萬元,建請重判有期徒刑12年。

中央社報導,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2度被交保,歷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抗告、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裁,桃園地方法院7月11日第3度開羈押庭,法官裁定收押禁見。

對於鄭文燦被檢方起訴求重刑,民進黨發言人戴瑋姍表示,尊重司法調查,盼勿枉勿縱。鄭文燦7月涉案被收押禁見時,民進黨廉政會已決定將鄭文燦停權3年。

民進黨廉政會主委邱駿彥今天說,目前只是檢察官的求刑,還要經過法院判決,若法院是有罪判決,廉政會再開會討論是否除名。(點擊觀看相關視頻)

民進黨廉政會7月間曾召開臨時會,當時依照廉政條例規定已確定立案並決議,如果一審判決有罪,會再進一步研議處分,依照廉政條例可能就是除名。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中央社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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