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小伙酒後無聊,通過微信聯繫上一名女孩,花800元與其在酒店發生關係,案發5個月後小伙因涉嫌性侵被抓。日前,小伙的父親陳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未滿14周歲的女孩濃妝艷抹,騙他孩子說自己是17歲女大學生,實際上是賣淫團伙有組織地從事這樣的勾當。這是嫖娼還是性侵未成年人?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採訪第三方律師進行法律解讀。
>>>酒後無聊
小伙搜索「附近的人」與女孩發生性關係
陳先生是江蘇鹽城人,再過幾天,兒子將在看守所里度過29歲生日。8個多月前,兒子和一位未成年賣淫女在湖南株洲一家酒店發生關係。
「他是到株洲去工作。」陳先生介紹,自家親屬在株洲,因為兒子要考公,親屬給兒子安排了株洲這家酒店複習。
「2023年2月27號中午,他在親屬家吃飯,因為考公結束,親屬就勸他喝了一大杯約6兩白酒,他平時也喝酒。回到酒店,他可能自己談女朋友不順,心情也不好,就無聊地在微信上聊天,搜索「附近的人」搜到一個女子,談好了價,對方說是生理期不方便,叫她的一位朋友過來,就發了另外一個女孩的照片。隨後20分鐘左右,女孩就來到酒店,兩人在酒店發生了關係。」
陳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案發5個月後兒子被抓,「當時我兒子都上班了,他白天工作,傍晚6點半下班到株洲高鐵站做服務志願者,7月29號晚上9點多,他回到租住的房子,被石峰區公安抓了。」
陳先生回憶,「7月29號他被株洲石峰區公安帶走,我們7月30號晚趕到石峰區警局,民警叫我們簽字,我一看罪名涉嫌強姦。民警問我們家裡經濟條件怎麼樣,如果有條件的話可以請律師,我們第三天找了律師,通過律師了解到一些案情。」
陳先生表示,賣淫女葉某並未指控兒子強姦,「他是通過微信轉帳轉了800元,主犯就是在微信上和他聊天的人,有收款碼,由主犯把錢轉給這個女孩,收款碼是女孩的媽媽。而且並不是說女孩報案,是因為賣淫犯罪團伙的主犯之間鬥毆,被公安抓了,才招出在株洲組織賣淫。」
>>>明知故犯
男子沒有核實女孩未成年應以強姦罪追責
石峰區檢察院起訴書顯示,1995年10月出生的陳某某,因涉嫌強姦罪,2023年8月1日被株洲市警局石峰分局刑拘。9月5日被執行逮捕。
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陳某某通過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微信暱稱「唔」的人,雙方約定以800元的價格發生一次性關係,隨後不滿14周歲的女孩葉某來到酒店房間,與陳某某發生性關係,陳某某通過微信掃碼支付嫖資800元。
檢方認定事實涉及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帳交易記錄、開房記錄、被害人葉某的陳述,以及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檢方認為陳某某明知被害人葉某可能是未成年人,未盡到核實義務的情況下,不考慮被害人是否是幼女,甘冒風險對被害人進行姦淫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遂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未成年人
「她騙說是17歲女大學生,職業幹這個」
「她確實是未成年,有戶籍證明,發生關係時她14歲還差25天,她是廣西欽州人。」陳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兒子當時並不十分清楚女孩的實際年齡,「在沒進酒店客房門之前,我兒子就問她是哪裡的,她騙我孩子說她是湖南一所公立大學的女學生;問她多大,她回答說是17歲。當時我兒子可能沒聽到,她可能聲音也小,她後來在口供里也證實說她告訴了我兒子她17歲。」
前述起訴書顯示,經醫院檢測,葉某身高148厘米,體重34.5公斤。
陳先生認為,兒子就是一時糊塗嫖娼,並非強暴,而葉某是職業賣淫女,「她化了濃妝、塗了口紅,穿高跟鞋短裙,根本看不出來是未成年。我在案卷里看到,這個女孩在株洲一直在接客,她涉及的團伙是有組織的,跟我兒子在微信里聊天的就是主犯,專門就幹這個事情,就是聊天、接客。」
前述起訴書顯示,除陳某某外,另有9人涉案,2023年2月至3月間,均通過微信經劉某等人(另案處理)介紹,支付600元或1600元不等的嫖資,在酒店分別和不滿14周歲的葉某等人發生性關係。
記者注意到,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通過微信商定以1600元的價格嫖娼,在某酒店客房,其與葉某、胡某某發生性關係。
2023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彭某與周某相約一同嫖娼,由周某找來葉某和胡某某,兩人各自在客房,分別和葉某、胡某某發生關係,由周某支付1600元嫖資。事後,彭某認為葉某服務態度不好,周某以此為由要求退錢,胡某某徵得劉某同意後退還300元。
>>>延期審理
「法官說有兩個翻供的,要退回公安補偵」
陳先生表示,葉某總共涉及兩批案件,「第一批是17個被告人,第二批是10個人,我兒子是第二批當中的一個。公安是通過微信、支付寶轉帳有記錄被抓的,移交到檢察院是44人,檢察院再起訴到石峰區法院是27人。」
「第一次開庭是今年3月6號,大約20天後,法院給律師發函,說案件延期審理。我去問法官怎麼回事,法官說有兩個翻供的,要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所以會延長審理期。到8月中旬,法官說還要再延期,還有一名被告人要退回補偵。」
陳先生表示,他們從石峰區法院獲悉,涉案者很多,「法院說這個案子就是缺少證據才退回公安補偵。這兩批27名被告人,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法院也說這些人不應該都放在一起,各人是各人的案子,都放在一起,他們也難弄。」
>>>倍感煎熬
「兒子一直沒認罪認罰,律師說似罪非罪」
陳先生告訴記者,「我們見不到孩子,我委託律師去會見以後說延長羈押到12月。我兒子一直沒有認罪認罰,律師說這個案子似罪非罪,說要做無罪辯護,因為本來就是金錢交易,而且是有組織的,這個女孩本來就是賣淫的,她是自願發生關係。」
「我兒子初涉嫖娼,這方面是沒一點經驗,屬於初犯偶犯。」作為父親,陳先生倍感煎熬,「我一個月起碼去法院兩三次了解情況,我兒子羈押到現在已經1年兩個多月。如果覺得我兒子無罪就放,有罪就判,不要讓我們煎熬,我們生活還要往下走,這個事情本來就很冤,我們是家長,我們不會說無動於衷,其他家長我不管,但是我是他父親,我們會堅持到底。」
>>>第三方律師說法
男方不明知女孩不滿14周歲,算不算性侵?
「我認為單純從法律規定上來看不構成強姦罪。」知名律師王利華受訪指出,男方不明知女孩不滿14周歲才是強姦,但是現在司法實踐中都一概推定男方應該明知對方是幼女。
王利華坦言,「事實上,組織賣淫的和賣淫女都是謊報年齡,而且打扮很成熟,賣淫女也是竭力掩飾自己的年齡,男的很難判斷女方的真實年齡。」
「要對方提供身份證才能排除幼女的可能性,但是賣淫女又會提供真實的身份證嗎?顯然現實情況來看難以知情。」
王利華稱,從存疑有利於被告人來說,一個幼女賣淫案件中十多位男性因為嫖娼被判強姦罪,有違大多數人的認知。從社會普遍認知和價值觀來看,在刑事風險情況下,一般男子從內心應該是不願意跟賣淫的幼女發生關係,「當然有的男子確實應該明知,案情確實符合強姦罪的構成,當然應當以強姦罪定罪。」
王利華指出,法理上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志,未滿14歲(視為沒有充分的辨識能力),所以跟女孩發生關係(由於沒有辨識能力),視為侵犯性自主權違背了婦女意志。
法律本來規定,要求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但是現在通常就推定行為人明知(除非非常特殊情況,有鐵證證明確實不明知是幼女,實踐中基本上很難認定),所以實踐中只要跟幼女發生性關係,一般都按強姦定罪了。
王利華直言:「我覺得這樣不看證據以定罪為原則,導致打擊面過大,糾枉過正。其實要從根本上減少或杜絕幼女賣淫,重點應該打擊的是不法組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