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遠洋捕撈」?
出於利益驅動,(中國)部分地區的執法機關在並不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下,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民營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
據華夏時報、經濟觀察報等媒體報導,最近,「遠洋捕撈」的話題再次引發廣泛關注。
媒體披露的相關資訊顯示,自2023年以來,(中國)南方某省很多企業遭遇異地執法,這些企業絕大部分是民營企業,而且部分案件有較明顯的逐利執法動機。
那麼,為什麼「遠洋捕撈」會成風?
這些地區的執法機構的動因何在?又是什麼樣的環境下帶來了「遠洋捕撈「」這種執法方式?
徹底解決這種問題的方法又是什麼?
動因
財政吃緊,是「遠洋捕撈」的成因,這是很多媒體下的結論。
但財政吃緊,有很多處理方式,比如減支,比如出售國有資產,比如培育新的稅源等等。
這些方法,從中央層面,都是在反覆要求的。
從要過「緊日子」,到停建無效益工程、到活絡國有資產,清理體制內冗員,都是在今年由國務院自上而下推動的應對財政困難的手段。
但財政依然緊張,是這些手段沒有執行嗎?當然是部分執行了。但財政的壓力依然是巨大的,導致減支改革的動作難以有實質性的成效。
地方政府最大的支出困難在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事權約束過多。
大量的各種支出,都是由中央及各部委通過各種檔、政策進行規定的,你是無權減少的,不管是義務教育、醫保社保、生育補貼、幼稚園公辦、扶貧支出等等,這些支出作為保民生的要求,是不能動的。
同時,地方政府其實是房地產鏈條中的一個供應商,土地財政在這一輪房地產債務危機中受到嚴重打擊,政府炒房炒地,炒成了地主和房東,背上了大量的債務。
僅僅是債務利息,以及各種到期的債務,讓地方政府壓力與日俱增。
地方政府與恆大不同,恆大是一個企業,可以破產,可以倒閉,還不起債,債主也只能認倒楣,但地方政府是一級政府,他們無法像企業一樣在蕭條期被清算,恆大的供應商可以認倒楣,但政府的各種供應商拿不到錢是不會甘休的。
當地方政府涉入經濟過深時,就面臨著政府職能與企業職能本質不同導致的困境。
在事權不減的情況下,大規模的政府裁員也難以出現。更何況,政府裁員在中國要出現的概率很低。
如果完全針對本地企業來增收,那會導致進一步打擊本地的稅收,經濟都在下行期間,你再打本地企業,那不是更慘。
遠洋捕撈,就成為了一種中國特有的現象。
遠洋捕撈的環境
遠洋捕撈其實早已有之,只不過在財政支出壓力大的時候,這個問題更加凸顯。
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的是中國會具備這樣的遠洋捕撈環境?
利益機制當然是分析這種現象的一個關鍵要點,只是我們需要把所有這些利益機制的真正成因進行挖掘。
非稅財政收入分成制,是遠洋捕撈的利益機制之一。
執法機構,從異地對企業執法後,可以凍結帳戶,沒收財產,這些財產可以成為非稅財政收入,在這些收入中,又可以對地方政府進行返還,也即,一部分收入會成為地方政府收入,而地方政府又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給予辦案的執法機關作為經費獎勵,執法機關又可以對具體的經辦人員進行經費的獎勵。
由此,辦案、罰款、沒收財產,直接與每一個辦案人員的收入息息相關。
如果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執法機關追逃的動力都是不足的,因為與收入、經費不掛鈎,但如果是一個可以搞到油水的大企業,出動上千警力,都不奇怪。
進一步我們還需要分析,為什麼執法就是對企業罰款,就是增加了政府的收入?這個問題存在於法律當中。
企業家當然有很多就是犯罪分子,打著企業的名義以詐騙為生的人,在中國不在少數,執法機關要對他們進行打擊嗎?當然是需要的,不如此,執法機關的意義就不存在了。
但打擊與罰款並不是一回事。
一個企業如果詐騙了,那麼,執法機關的功能,是將這個企業詐騙的錢進行追回,還給受害人,這時,執法機關本身是不存在收入的。
但是法律賦予了執法機關,對企業處以沒收財產,罰款的功能,這就讓執法機關執法有了利益衝動。
法律和執法機關,本來是服務於各種人際糾紛的,是幫助受害者討回公道的,但當下的情況是,大量針對企業的執法機關,受害人反而是拿不到什麼賠款,企業大量的錢財都進了政府的腰包。
這才是最大的BUG,也是遠洋捕撈的真正成因。
解決方法
大多數人認為,要中央政府從上到下進行約束,進行管理,就可以杜絕這種現象。
其實這種約束是效果甚微的。
因為,中國的法律對於企業家來說,本身就有非常嚴苛的條款,甚至我可以說,嚴格按照所有法律來對照企業家的行動的話,大部分企業家都難逃法律的追究。
但過往對於這些嚴苛的法條,往往是不真的執行的。
有一些政府官員明確地說,只要我查你,還能查不出問題來嗎?
地方政府及執法機構,完全可以說自己的行動合規合法,難道你要不讓他們執法嗎?這也不現實。
甚至我知道,曾經有地方執法機構,自己找人到自己轄下派出所報案,以獲得案件管轄權,然後執行異地抓捕。
他可以光明正大地說,我是為人民服務的,有人民來報案,難道我不管嗎?
法治社會的要義不是要有一堆的法律,有些法律不過是惡法。
法治社會的要義是,司法機關只能服務於市場中的所有人,一切罰款都是錯誤的,對加害人的處罰,只能用於對於受害人的賠償,而不是進入司法機關或政府的口袋。
如果要沒收一個人的財產,那也必然是要還給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不明,直接給慈善基金也行,但就是不能進政府的口袋。
否則基於利益的執法,是不可能終結的。
總結來說,遠洋捕撈的真正成因,就寫在中國的法律里,那裡對企業罰款、沒收財產的各種法律條文中,背後沒有定語,那就是這些罰款沒收的錢要進入政府機關、執法機關的口袋裡。
只要這種法律存在,那麼,就必定推動具體的執法人員為了自己的收入增加而執法,也會讓地方財政困難時,派出更多的遠洋捕撈隊,「合理合法」地沒收財產。